作者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標題[轉錄](shark) Re: (申訴) realtemper水桶30天
時間Fri Dec 19 11:58:40 2008
※ [本文轉錄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標題: Re: (申訴) realtemper水桶30天
時間: Tue Dec 16 07:38:00 2008
※ 引述《shark (征服公主與女王)》之銘言:
: 我認為你指的loser就是bayard
: 因為p大打筆戰的對象就是bayard
認定的對象讓我大吃一驚。
本人請問板主:下面這一大串言詞交鋒,難道都不算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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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rman:戰力太弱12/13 00:14
沒有要挑戰誰的意思。
2F:→ des1267:說實在妳還蠻閒的 別人想講啥還得受妳監督 好累.....12/13 00:15
對啊~今天晚上的康熙來了都沒看@@
不是監督,只是單純回應。
3F:→ barbmarco:又來這種文章 (呵欠)12/13 01:51
4F:噓 destroyfire:頭噓 妳還真閒12/13 08:24
5F:推 shark:喔 怨天尤人?男人都夠努力了還被嫌棄是叫怨天尤人? 12/13 08:31
6F:推 shark:就我來說那通通都是事實.....當然我沒有說是全部女生 12/13 08:32
7F:推 shark:不過我看到的還蠻多的........這叫污衊? 12/13 08:32
「我看到的還蠻多的」???
所以也不全是自身經驗的意思???
現在流行對他人感情急公好義嗎???
我以為「對於情緒性的用語希望大家可以克制。」啊~
好吧!也許是我大大地誤會了,把場面話當真話,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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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筆戰的對象難道只有bayard一人?
Specifically, 板主自己也有推文,也有被她戰。
結果板主竟然將我的"loser"推定為指稱bayard,
請問在這裡頭,板主到底用了什麼邏輯?
本人再次申明:
1.請考慮這個事實:
pinkarita 所戰的對象並非特定一人
因此"跟loser打口舌戰"亦無人可以任何方法推知loser所指何人。
2.板主應針對上面事實,謹慎考慮「我認為」當中的邏輯。
若板主認為當初判決考慮確有不周,
則應撤銷原判決,並以公告方式為之,以回復本人名譽。
3.
本人無意為難板主,若水桶解禁,本人保證不拿此事大做文章甚至提起罷免。
畢竟板上文量大,那個板主沒有被申訴過?沒有更改過判決?
但如果入罪的邏輯是「莫須有」,則難以服人,
本人必上訴到底。
以上。
realtem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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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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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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