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标题[转录](shark) Re: (申诉) realtemper水桶30天
时间Fri Dec 19 11:58:40 2008
※ [本文转录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标题: Re: (申诉) realtemper水桶30天
时间: Tue Dec 16 07:38:00 2008
※ 引述《shark (征服公主与女王)》之铭言:
: 我认为你指的loser就是bayard
: 因为p大打笔战的对象就是bayard
认定的对象让我大吃一惊。
本人请问板主:下面这一大串言词交锋,难道都不算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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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rman:战力太弱12/13 00:14
没有要挑战谁的意思。
2F:→ des1267:说实在你还蛮闲的 别人想讲啥还得受你监督 好累.....12/13 00:15
对啊~今天晚上的康熙来了都没看@@
不是监督,只是单纯回应。
3F:→ barbmarco:又来这种文章 (呵欠)12/13 01:51
4F:嘘 destroyfire:头嘘 你还真闲12/13 08:24
5F:推 shark:喔 怨天尤人?男人都够努力了还被嫌弃是叫怨天尤人? 12/13 08:31
6F:推 shark:就我来说那通通都是事实.....当然我没有说是全部女生 12/13 08:32
7F:推 shark:不过我看到的还蛮多的........这叫污蔑? 12/13 08:32
「我看到的还蛮多的」???
所以也不全是自身经验的意思???
现在流行对他人感情急公好义吗???
我以为「对於情绪性的用语希望大家可以克制。」啊~
好吧!也许是我大大地误会了,把场面话当真话,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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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笔战的对象难道只有bayard一人?
Specifically, 板主自己也有推文,也有被她战。
结果板主竟然将我的"loser"推定为指称bayard,
请问在这里头,板主到底用了什麽逻辑?
本人再次申明:
1.请考虑这个事实:
pinkarita 所战的对象并非特定一人
因此"跟loser打口舌战"亦无人可以任何方法推知loser所指何人。
2.板主应针对上面事实,谨慎考虑「我认为」当中的逻辑。
若板主认为当初判决考虑确有不周,
则应撤销原判决,并以公告方式为之,以回复本人名誉。
3.
本人无意为难板主,若水桶解禁,本人保证不拿此事大做文章甚至提起罢免。
毕竟板上文量大,那个板主没有被申诉过?没有更改过判决?
但如果入罪的逻辑是「莫须有」,则难以服人,
本人必上诉到底。
以上。
realtem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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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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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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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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