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Re: [檢舉] Kaohsiung板ilovemami未依高雄板規判決
時間Tue Jan 3 16:56:37 2023
※ 引述《ilovemami (ma miko P)》之銘言:
: 我一次再幫你爬梳清楚
: 第一我在修法前已經公告
: 並且於當時已有一百五十人左右表示已閱讀
: 高雄板平均人數為150-200
: 至少1/2人已提前得知有新法之更改
: 我的公告就是預計一月有新法上路
: 但我並沒有寫出本公告自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是不是事實可以明確顯示,讓我來幫你回憶:
1.
https://imgur.com/jQDLhWc
2) ★ ║
[公告] 高雄板板規 (2023/01/01)║ ilovemami [12/31/22]
2.
12/29
ilovemami □ [公告]一月板規更新公告 發錢推廣
3.
→ ilovemami : 你自己也當過板主的人 板規修改先行公告我也公告了 12/31 19:19
→ ilovemami : 那就始生效力 那
原本說1月上路 我提前一天適用沒問 12/31 19:19
→ ilovemami : 題啊 現在離一月也只剩四個多小時了
以上都是說一月份才實施的實證。
公告的標題如此,板規標題如此,下面答辯內容如此。
4.
再看判決時間和置底"重新編輯"資訊
公告判決時間:
Sat Dec 31 18:24:49 2022
#1Zi0ts40 (Kaohsiung)
重新編輯時間:
※ 編輯: ilovemami (27.53.17.237 臺灣), 12/31/2022 18:37:36
顯然是先判決後修改置底板規。
剩下法理的問題不是我需要告知的部分,就事實上現有證據提出未曾告知一月提早的部分
,且目前板上並
無明確公告有說明會提早實施板規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03.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672736199.A.EA6.html
※ 編輯: simonjen (211.22.103.80 臺灣), 01/03/2023 17:11:18
1F:推 ilovemami: 那我要反駁了啊 當時實行的板規我當然 27.51.56.25 01/03 17:47
2F:→ ilovemami: 是要先改 才能再開一個視窗引用板規 你 27.51.56.25 01/03 17:47
3F:→ ilovemami: 還是沒有積極具體證據能證明我當下時間 27.51.56.25 01/03 17:47
任何施行的板規都必須先公告再實施,這是身為板主的基本義務,目前板上可以
找到的就是公告1月份實施,的板規標題明顯也是(2023/01/01),需要積極
證明的是你有公告提前實施的公告內容,如果沒有就是依據現有公告的內容去讓
板友判斷實施的時間。
4F:→ ilovemami: 的板規是哪個版本的 如果你要查置底檢 27.51.56.25 01/03 17:47
5F:→ ilovemami: 舉區那也沒辦法 因為我會為了截止到上 27.51.56.25 01/03 17:47
6F:→ ilovemami: 次的檢舉受理 所以把編輯日期刪掉 你看 27.51.56.25 01/03 17:47
7F:→ ilovemami: 到的重新編輯時間自然是我判決完的時間 27.51.56.25 01/03 17:47
8F:→ ilovemami: 這樣回到各持一詞 但當下的判決到底是 27.51.56.25 01/03 17:48
9F:→ ilovemami: 什麼板規 我自己很正確的說是修改後依 27.51.56.25 01/03 17:48
10F:→ ilovemami: 照修改後的法規判決 那你要拿七月的舊 27.51.56.25 01/03 17:48
11F:→ ilovemami: 法來引用 證據效力自然就很差 我只能說 27.51.56.25 01/03 17:48
12F:→ ilovemami: 的是我確定當天就有更改板規較積極的證 27.51.56.25 01/03 17:48
13F:→ ilovemami: 據就是我判決完順便把更新了 27.51.56.25 01/03 17:48
14F:→ ilovemami: ========================== 27.51.56.25 01/03 17:48
15F:推 ilovemami: 然後我就請教你了 重新編輯時間:※ 編 27.51.56.25 01/03 17:52
16F:→ ilovemami: 輯: ilovemami (27.53.17.237 臺灣), 27.51.56.25 01/03 17:52
17F:→ ilovemami: 12/31/2022 18:37:36 顯然是先判決後修 27.51.56.25 01/03 17:52
18F:→ ilovemami: 改置底板規。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編輯是 27.51.56.25 01/03 17:52
19F:→ ilovemami: 修改板規的編輯 我判決完有時候會再次 27.51.56.25 01/03 17:52
20F:→ ilovemami: 於檢舉區補充一些沒判決的文章 例如這 27.51.56.25 01/03 17:52
21F:→ ilovemami: 篇文找不到 這篇文已刪文 這篇文公告於 27.51.56.25 01/03 17:52
22F:→ ilovemami: 判決第幾號 顯然你沒辦法有具體積極證 27.51.56.25 01/03 17:52
23F:→ ilovemami: 據證命那個編輯是修改板規 同時我就能 27.51.56.25 01/03 17:52
24F:→ ilovemami: 說我也很早就修改了 但我就是只留了一 27.51.56.25 01/03 17:52
25F:→ ilovemami: 個最後編輯 那這個最後編輯到底是更改 27.51.56.25 01/03 17:52
26F:→ ilovemami: 留言區文字 還是修改板規 這個就是你舉 27.51.56.25 01/03 17:52
27F:→ ilovemami: 證不構有效力 27.51.56.25 01/03 17:52
我不需要證明,需要公告板規並依板規判決的是板主的責任,不是我的責任,
畢竟調閱修改文章的權力並非我的權限範圍。
我只需要現有的事實提出我發現的違規事項就好,剩下的部分是組務的心證而已。
※ 編輯: simonjen (42.79.47.138 臺灣), 01/03/2023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