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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rucyc (Yang)》之銘言: : ※ 引述《LonyIce (耀西)》之銘言: : :  申訴人:lonyice : : 被申訴人:kaorucyc :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 申訴訴求:依程序公告解釋板規之合理標準,並解除之前所有因此而水桶之板友 : : 申訴內容: : : 1. kaorucyc 提出板規新的釋義,但無告知更改判決之依據及邏輯,也未置頂宣導。 : : 僅以「前板主這樣做,所以我也跟著做。」為由,不合正常判決之邏輯。 : : 詳見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ichungBun/M.1624381726.A.0C1.html : : 再者,前板主此新釋義,也未公告、置頂等告知義務,也未解釋判決依據,僅以隨機兩篇 : : 文章作為水桶後請辭。 : : 期間,其他同樣標準違規之文章,並無受到水桶之處分,明顯為雙重標準。 : : 因此,故訴求撤回所有相關之水桶,並請依程序釋義板規、置頂公告,再去執行。 : 公告有寫站內信違規 : 也有說明若有疑慮請以板務標題發文討論 : 前板主時期以此為水桶原則水桶不少 不少?請問你的不少為幾篇?請提出證據。 : 也無人反應 非當事人何以得知?前板主也未對新釋義做宣導,誰來反應? 此外,對之前違規之雙標也並未做到解釋。 : 此篇公告為我在某違規文章推文告知請求標註代價時 有人詢問標準後 公告之 : : 2. : : 另外此板規之釋義,徵求代價不得為 0,站內信詳談,以常人之邏輯,其代價就不可能 : : 為 0。 : : 此外,依據 kaorucyc 此標準,其他類似之徵求代價,如:你的業績,未標示出代價者, : : 卻未受此規範。 : : 甚至還有明顯違規者,如:代價 0~3000 ,代價已包含 0,明顯違規。 : : 類似這樣的例子,卻不構成違規,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在此 kaorucyc,卻不肯解釋這 : : 些判定之依據, : : 只說前板主就這樣做。難不成在法庭上,法官可以判決後,不解釋判決之原則,只說以前 : : 法官也這樣判決? : : 故在此訴求,kaorucyc 應該提出合理之釋義。 : 代價站內信沒明確標示代價 站內報"價",客觀上報價本身就難以為 0。 : 業績為明確標示業績為代價 此代價也可以為 0,也無明確標示代價, 顯為雙重標準。 : 0-3000即表示一個代價的區間 : 申訴人看到的是0 : 我看到是0-3000 3000種價格代價 不得為 0 就不該包含,1-3000 就合乎規定。 0 就表示有以 0 為代價徵求之意願。 顯然 kaorucyc 之主觀認定上與人有所出入, 而 kaorucyc 在前次水桶判決之爭議, 也明顯主觀上與他人客觀明顯大為不同。 : : 3. kaorucyc 未公告水桶,直接水桶後修改在過去之公告,顯未盡到公告之義務。 : : 請 kaorucyc 依規定公告新水桶判決,而不是全部都塞在連置底都不是的舊公告。 : 這在前兩位板主辭職前 : 由我開始發水桶公告時有詢問過 : 前板主說相對日期公告內更新即可 : 且前板主也是如此 : 故我遵照此方法公告 如果前板主上街裸奔,你也照著做嗎? 新的水桶放在很久以前的舊水桶,你覺得這樣有盡到告知之義務? 你每件事都用前板主做為理由推責,那新板主有何功用? : 在申訴人申訴後 : 我有新PO一篇公告了 : : 4. 該板板規 1.5 及 1.6 : : 1.5 :對於判決有疑義者須以通告信向所有板主提出異議,否則不受理。 : : 1.6 :因管理需求,所有檢舉、請益、建議只接受PTT的推文及站內信作為溝通管道, : : 其餘一概不受理;不受理發推文7日以上未檢舉之檢舉。 : : 明顯板友對水桶有異議可以提出異議,但 kaorucyc 卻以 1.6 板規曲解意思, : : 以我該篇文章是七日以前之文章,拒絕我提出異議。 : : 但 kaorucyc 在此系列之水桶,都為超出七日之文章,是否都不能提出異議? : : 明顯違反組規。此外,kaorucyc 上任未久,就已造成第二次爭議,並且每次爭議都拒絕 : : 與板友溝通或釋疑, : : 並未盡到板主之義務,希望組務可以幫忙處理。謝謝。 :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板規1.5需通告信告知 : 申訴人未用通告信我也回他水桶原因了 你於信件只解釋「前板主這樣做,所以我這樣做」 答非所問,避重就輕,何有水桶之釋疑? : 我告知如仍有異議請至組務申訴並無違規 : 至於申訴人所說1.6板規 : 則是申訴人於申訴信內提及其他徵求文未水桶 : 我告知巡文時可能有所遺漏 : 且文章已超過板規規定7日檢舉時限故不做處理 : 並不是指申訴人超過7日所以我不處理申訴 : 我都有回信告知水桶原因 我舉列之文章並非檢舉,而是提出疑慮做為舉證之用, 列舉之文章皆為跟板主之板規釋義有所衝突。 明顯並非檢舉文章,但 kaorucyc 卻藉故為由, 順勢藉口拒絕對我原先之水桶申訴,也拒絕釋疑。 此外,舉列之文章,kaorucyc 有推文,並無巡文遺漏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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