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時間Mon Jan 4 11:47:10 2021
您好:
這幾天比較忙著參加聚會故比較晚回覆,看申述方除污衊之外,應無其他新意。
我方這邊結辯,如果小組長有認為需要補充之地方我方再針對該資訊或論點補充。
1.我方已針對1800條文發表見解於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點,
1-1根據申述方所宣稱我方健忘一事,還請申述方看清楚內文,別斷章取義: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
「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
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
、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
1-2以上內容為描述強制之行為成案要件,是否屬猥褻部分應為下面描述:
何況上訴人並不否認當時陰莖已經勃起
1-1描述強制行為判定 1-2 描述猥褻行為判定,前後合併故為強制猥褻罪。
2.如果申述方針對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該網站這麼執著,那麼
就依據站方之聲明就應該看一點有署名之文章,不應該以匿名發表之內容為
資訊內容,以下我方節錄一篇有署名之文章:
https://reurl.cc/bRZDoX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3],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
社會風化」而言。這個標準或許有點模糊,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掌握幾個
關鍵字:
「性慾」、「羞恥或厭惡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說,
只要是
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
會刺激到他人的性慾,並讓人感到羞恥、
厭惡(簡單來說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會構成「猥褻」。
3.承上顯然申述方之論點
"強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屬"猥褻"
概念成立之要件。
4.申述方所稱我方無視本人觀感?我方針對申述方之汙衊實感遺憾,我方已在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關整理:第 3、6、12 點
難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噓文或是被引起性聯想的評論都不是客觀感受?
另外新的文章中
#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點,也明確指出"合意口交行為"
為"猥褻行為"之判例。難道這一個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嗎?顯然申述方除污衊
我方之外以無新論證能力。
5.針對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確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內容為誤,那麼申述方又有
什麼立場引用一個自稱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的網站且
作者為匿名之文章內容?我方
引用LAW之板友評論雖說無法明確查實板友為誰,但至少也是有明確的ID發言,且
發言內容有其可循之負責對象,相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且作者
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僅僅只是引用LAW板之內容,我方還引述多
篇法院判決書,與該網站之明確署名之作者文章內容。
6.承上關於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該網站之內容部分之正文,事實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該網站之正文之引述內文之局部文章內容,並非全文引用,該引文屬法院判決書
之內容而該正文內容明確寫到: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
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均屬之。
顯然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者屬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內容。
7.關於申述方誣指我方妨礙其申述實在覺得無奈,我方秉持證據提出板規之看法與
判決見解,也提供多數之證據,真的斷章取義或扭曲事實者明顯為申述方,本篇
第 1、2、3 點 已提供相關事證與說明。
8.承上至於是否轉錄有刻意選擇性轉錄,我方認為這只是單純申述方之見解,該
提供的事證我方認為已明確,我方信件之提供乃為接續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後續
,如果我方稱為選擇性轉錄,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確的"選擇性轉錄"?
9.至於申述方所稱我方為釣魚行為?
我方只能說:有意栽花花不活,無心插柳柳成陰。
10.關於申述方所描述之內容並稱我方為妨礙申述?我方只能說申述方見解真是奇特,
依據申述之規定,我方毫無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權力。連信件上都是快速回覆在可以
的時間上毫無拖延,針對申述內容提出我方見解與違規因素並引述相關事證,如果
這樣叫做妨礙申述的話,那麼申述方行為不就叫做妨礙判決嗎?只能說申述方見解
實為奇特。
以上內容併
#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1Vw-VcUM (L_TaiwanPlaz)
為本案之結辯內容。
認定申述方之簽名檔違反 1-8 規定明顯,判決無誤,故 維持原判決。
針對申述方是否刻意違規之行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規 6-13 內容,目前暫無定論。
如本文之聲明,關於申述方針對我方之汙衊或造謠行為,我方將不予回文回覆,
如若是小組長所提出之疑問或要求說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論點達回覆價值者
不在此限。(此新論點所稱應為新 事證 或是 概念 非屬 侮蔑指控)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 本人已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附過1800條內文
: 高雄板主既如此健忘
: 本人再次提醒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 案由摘要:
: 妨害性自主
: 裁判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 裁判要旨:
: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
: 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
: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
: 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
: 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 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
: 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
: 低度強制手段」稱之。從大體上觀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別,前者較重
: ,後者輕,而實際上又可能發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變成前者情形。從而
: ,其間界限,不免產生模糊現象,自當依行為時、地的社會倫理規範,及
: 一般健全常識概念,就對立雙方的主、客觀因素,予以理解、區辨。
: 高雄板主1~4至今仍堅持 其不明白其斷章取義在哪
: 本人再次說明 高雄板主 多次忽略 "脅迫/本人主觀感受"之情況
: 其下列說明 均忽視其情況
: 前此串以多次說明 有鑑於高雄版主喜歡用新案例去掩蓋自己的 斷 章 取 義
: 本人僅針對前已回復之案例 列出問題茲以提醒
: 節錄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內的猥褻內容時 卻忽視該案的被害人年齡
: #1VuAHjig (L_TaiwanPlaz) 且內文有述說本人意願之問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1VvCcH3Q (L_TaiwanPlaz)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
: 高雄版主至今依然忽視此些字眼 且不願意面對
: 至於第5點 高雄版主說的又更奇怪了 該網站是有特別聲明
: 而且還有對特別聲明在常見問題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Q3再加以說明
: 高雄板主所訴聲明仍然不足以回答回答 為何引用該網站卻又不信任該網站內容
: 且高雄版主提供的網站內容如下
: https://reurl.cc/0OALQx 該網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節錄實則行斷章取義已是事實
: 法院實務對「猥褻」的定義舉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其外觀,依一般
: 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 [2]。
: 高雄版主既又稱該網站可信 又不相信 我只能說 高雄版主也是薛丁格的可信度
: 最後竟採用自行引文中的引文進行 斷 章 取 義的方式 得出最後結論
: 高雄板主前亦因這種方式 忽略了判例中被害人年齡部份
: 且刻意迴避為何引用law版不確定身分板友文章
: 高雄版主第6點說得更有趣了 本人是回復高雄提出的主各式指控
: 高雄版主竟將本人高雄版主各式指控之回應內容 歪曲成成飄移?
: 本人再次強調 請高雄版主停止這種歪曲申訴者的方式
: 至於信件組規僅要求申訴方提出信件溝通以證明有溝通
: 高雄版主既非申訴方 本人依據組規要求必須轉錄 就不知高雄版主是依據何規定轉錄
: 且若要公評 高雄版主既要轉錄卻掐頭去尾選擇性轉錄 僅轉錄本人申訴後的信件甚是有趣
: 這在本人看起來就是一種刻意的斷章取義斷章取義
: 本人前面信件已經表達對退文覺得莫名其妙 後面信件溝通後說猥褻 更莫名其妙
: 本人必須強調 本人面對高雄板主無理指控 未罵髒話已是克制
: 且與高雄版主信件中亦明顯沒有改判之意思
: 試問既雙方明顯無法達成共識 且中間已有來回4封信溝通我何時申訴有何差別?
: 1100 12/15 [備.忘.錄]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
: #1VrunT
: 1101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1VrunT0r
: (Kaohsiung))
: 1102 12/15 [備.忘.錄]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
: #1VrunT
: 1103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請參閱公告#1VrunT0r
: (Kaohsiung))Tue Dec 15 00:38:29 2020
: 高雄版主拿這個時間出來說態度問題 完全是匪夷所思的指控
: 後續申訴後信件釣魚的問題 #1VsRXcBB (L_TaiwanPlaz) 已描述過
: 干擾申訴本人 #1VwtU5H4 已於顏色字說得很清楚 是高雄版主歪曲申訴方言論的行為
: "高雄板主其先前試圖以將其個人引用判例謬誤部份 斷 章 取 義的方式
: 惡意歪曲成申訴方申訴方向誤導視聽喔 惡意干擾本人正常申訴行為均未道歉
: 所幸本人超前部屬 預先將申訴內容先寫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惡意歪曲之情況"
: 現高雄版主又將干擾申訴其歪曲成本人所述是說他信件的行為
: 誰在說謊 似乎很容易一目了然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法規斷章取義受害者 A6
: : 關於申述方之汙衊,我方以下文回覆之:
: : 1.宣稱我方針對引述網站針對其引言部分引述而非正文引述無回應?
: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 3 點:
: : 3.至於申述方所說,我引用引言的引言,那是因為該引言的引言把我要抓的
: : 重點抓到一次引用兩篇對我來說方便省事,還可以知道該引言之判決出處。
: : 明顯申述方說謊。
: : 2.1800案件我方已於#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 : 如果申述方不懂可以回去看。
: : 該案件指出重點以下簡略說明:
: : 1800內文:
: : 強制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作為行為人自己洩慾的工具,
: : 藉以滿足行為人自己的性慾
: : 強制觸摸罪,則係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
: : 卻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滿足行為人之性慾
: : 口交行為屬 藉以滿足行為人自己的性慾 顯然
: : 1800內文:
: :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在加害行為實施中,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
: : 具有延時性特徵,無非壓制對方、滿足己方性慾
: : 行動進展所必然
: : 強制觸摸罪則因構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語,故特重短暫性、
: : 偷襲性,事情必在短短數秒(甚至僅有一、二秒)發生
: : 並結束,被害人根本來不及或無餘暇予以抗拒或反對。
: : 口交行為屬 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 顯然
: : 1800內文:
: : 強制猥褻罪,因本質上具有猥褻屬性,客觀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 強制觸摸罪則因行為瞬間即逝,情節相對輕微,通常不會牽動外人的
: : 性慾。
: : 口交行為屬 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顯然
: : 再看案件判決書主文:......
: : 甲女之手接觸到上訴人性器的時間,
: : 雖然不長,但此乃其抵抗、排拒之結果,非上訴人行為之
: : 本然,要與性騷擾之「不及防備」、「短暫接觸」之行為
: : 要件不同,何況上訴人並不否認當時陰莖已經勃起,自仍
: : 應該當於強制猥褻罪名
: : 顯然猥褻行為很大的重點在於我方所主張之一: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 3.承上該案件可以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 : 互相比較,明顯可知"猥褻之概念"無關乎是否強迫,而是在於性慾是否可能滿足
: : 或被引起,或該行為使人羞澀、嫌惡、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等,
: : 是否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有關。
: : 4.申述方所說黔驢技窮?我方不明瞭申述方想表述什麼,以上案例除1800外,
: : 剩餘皆為我方提出,論資料量、論針對內文分析皆屬我方為多,申述方除了
: : 哭喊自己的感受之外,就是無證據力之猜測或汙衊。
: : 5.針對一個自稱以法律人為寫手的網站,特別特別設計跳窗告知:
: :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 :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 :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 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如您有個案需求,
: : 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 :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 : 我方認為該資訊實屬可信。因為這不是他方之攻擊,而是站方聲明稿。
: : 6.申述方所稱我方於#1VuuxhUO (L_TaiwanPlaz) 內容中有對口交之定義飄移?
: : 經查察我方內文
: : 1.申述方所稱之口交為性行為之條款......
: : (口交為性行為之內容屬 申述方所提,我方僅查證該論點與資訊)
: : 2.申述方所謂嘲諷之論述......
: : (針對簽名檔回覆)
: : 3.至於申述方所說,我引用引言的引言......
: : (針對引用網站引言部分說明)
: : 4.剩餘之部份也是重覆資訊故......
: : (針對資訊重複之內容請申述方去#1VuO-z7Y (L_TaiwanPlaz) 看)
: : 顯然申述方再次說謊。
: : 7.針對申述方所稱我方釣魚行為?
: : 我方依站務與組務規定實行板主之義務,針對申述方來信予以回信,然申述方
: : 只走形式而違反組務規定之精神且還回信告知我方,經多日之討論,我方發現
: : 申述方態度真如申述方所說"信件就是 大家走個形式",而提出觀察,反被說
: : 是釣魚,我方深感遺憾。且是否有刻意違規、故意興訟也應納入考量範圍。
: : 8.針對申述方所稱公開信件?
: : 我方認為如果沒有申述方於#1Vs8jGaH (L_TaiwanPlaz) 扭曲事實,我方也無須
: : 於#1VsMqXTq (L_TaiwanPlaz) 描述時間序且附上證據澄清,這樣叫做選擇性
: : 公開?我方認為該資訊已公開呈現自有公評。誰為主動,誰為被動,我方認為
: : 十分的明顯。
: : 9.惡意干擾本人正常申訴行為?
: : 我方於組務板無使他人禁言之權力,對於申述方之來信,也盡快回覆,
: : 以下提供證據:
: : 申述方第一封來信時間:Tue Dec 15 00:21:21 2020
: : 我方第一封回信時間:Tue Dec 15 00:23:18 2020
: : 時間差大概就是兩分鐘的事情,雖不能說我方一定是最積極之板主,但這樣的
: : 回覆速度也可以算得上是積極回覆。面對申述方如此之指控,我方除了深感
: : 遺憾之外,除以上資訊外沒什麼好特別回應的。
: : 10.面對申述方多次多說謊,實在是不知申述方之誠信何以建立。望申述方自省之。
: : 承以上諸點無變更我方認定申述方違反 1-8 規定之事實,至於高雄板板規 6-13
: : 惡意違規部分 暫不判決。
: :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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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1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609732037.A.261.html
※ 編輯: simonjen (114.45.155.69 臺灣), 01/04/2021 17: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