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时间Mon Jan 4 11:47:10 2021
您好:
这几天比较忙着参加聚会故比较晚回覆,看申述方除污蔑之外,应无其他新意。
我方这边结辩,如果小组长有认为需要补充之地方我方再针对该资讯或论点补充。
1.我方已针对1800条文发表见解於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点,
1-1根据申述方所宣称我方健忘一事,还请申述方看清楚内文,别断章取义:
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
「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
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
、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低度强制手段」称之。
1-2以上内容为描述强制之行为成案要件,是否属猥亵部分应为下面描述:
何况上诉人并不否认当时阴茎已经勃起
1-1描述强制行为判定 1-2 描述猥亵行为判定,前後合并故为强制猥亵罪。
2.如果申述方针对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该网站这麽执着,那麽
就依据站方之声明就应该看一点有署名之文章,不应该以匿名发表之内容为
资讯内容,以下我方节录一篇有署名之文章:
https://reurl.cc/bRZDoX
依照司法院释字第407号解释[3],猥亵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
满足性慾,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於
社会风化」而言。这个标准或许有点模糊,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掌握几个
关键字:
「性慾」、「羞耻或厌恶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说,
只要是
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物品,
会刺激到他人的性慾,并让人感到羞耻、
厌恶(简单来说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会构成「猥亵」。
3.承上显然申述方之论点
"强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属"猥亵"
概念成立之要件。
4.申述方所称我方无视本人观感?我方针对申述方之污蔑实感遗憾,我方已在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关整理:第 3、6、12 点
难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嘘文或是被引起性联想的评论都不是客观感受?
另外新的文章中
#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点,也明确指出"合意口交行为"
为"猥亵行为"之判例。难道这一个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吗?显然申述方除污蔑
我方之外以无新论证能力。
5.针对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确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内容为误,那麽申述方又有
什麽立场引用一个自称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的网站且
作者为匿名之文章内容?我方
引用LAW之板友评论虽说无法明确查实板友为谁,但至少也是有明确的ID发言,且
发言内容有其可循之负责对象,相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且作者
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仅仅只是引用LAW板之内容,我方还引述多
篇法院判决书,与该网站之明确署名之作者文章内容。
6.承上关於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该网站之内容部分之正文,事实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该网站之正文之引述内文之局部文章内容,并非全文引用,该引文属法院判决书
之内容而该正文内容明确写到: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
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均属之。
显然断章取义或扭曲内容者属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内容。
7.关於申述方诬指我方妨碍其申述实在觉得无奈,我方秉持证据提出板规之看法与
判决见解,也提供多数之证据,真的断章取义或扭曲事实者明显为申述方,本篇
第 1、2、3 点 已提供相关事证与说明。
8.承上至於是否转录有刻意选择性转录,我方认为这只是单纯申述方之见解,该
提供的事证我方认为已明确,我方信件之提供乃为接续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後续
,如果我方称为选择性转录,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确的"选择性转录"?
9.至於申述方所称我方为钓鱼行为?
我方只能说:有意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阴。
10.关於申述方所描述之内容并称我方为妨碍申述?我方只能说申述方见解真是奇特,
依据申述之规定,我方毫无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权力。连信件上都是快速回覆在可以
的时间上毫无拖延,针对申述内容提出我方见解与违规因素并引述相关事证,如果
这样叫做妨碍申述的话,那麽申述方行为不就叫做妨碍判决吗?只能说申述方见解
实为奇特。
以上内容并
#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1Vw-VcUM (L_TaiwanPlaz)
为本案之结辩内容。
认定申述方之签名档违反 1-8 规定明显,判决无误,故 维持原判决。
针对申述方是否刻意违规之行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规 6-13 内容,目前暂无定论。
如本文之声明,关於申述方针对我方之污蔑或造谣行为,我方将不予回文回覆,
如若是小组长所提出之疑问或要求说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论点达回覆价值者
不在此限。(此新论点所称应为新 事证 或是 概念 非属 侮蔑指控)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本人已於#1Vt7Ga41 (L_TaiwanPlaz) 附过1800条内文
: 高雄板主既如此健忘
: 本人再次提醒
: 裁判字号: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 案由摘要:
: 妨害性自主
: 裁判日期:
: 民国 108 年 06 月 20 日
: 裁判要旨:
: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隐含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侵害、剥夺或不尊
: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但两者既规范於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
: 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
: 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
: 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
: 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
: 低度强制手段」称之。从大体上观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别,前者较重
: ,後者轻,而实际上又可能发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变成前者情形。从而
: ,其间界限,不免产生模糊现象,自当依行为时、地的社会伦理规范,及
: 一般健全常识概念,就对立双方的主、客观因素,予以理解、区辨。
: 高雄板主1~4至今仍坚持 其不明白其断章取义在哪
: 本人再次说明 高雄板主 多次忽略 "胁迫/本人主观感受"之情况
: 其下列说明 均忽视其情况
: 前此串以多次说明 有监於高雄版主喜欢用新案例去掩盖自己的 断 章 取 义
: 本人仅针对前已回复之案例 列出问题兹以提醒
: 节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内的猥亵内容时 却忽视该案的被害人年龄
: #1VuAHjig (L_TaiwanPlaz) 且内文有述说本人意愿之问题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1VvCcH3Q (L_TaiwanPlaz)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
: 高雄版主至今依然忽视此些字眼 且不愿意面对
: 至於第5点 高雄版主说的又更奇怪了 该网站是有特别声明
: 而且还有对特别声明在常见问题 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Q3再加以说明
: 高雄板主所诉声明仍然不足以回答回答 为何引用该网站却又不信任该网站内容
: 且高雄版主提供的网站内容如下
: https://reurl.cc/0OALQx 该网站正文如下 高雄板主假节录实则行断章取义已是事实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2]。
: 高雄版主既又称该网站可信 又不相信 我只能说 高雄版主也是薛丁格的可信度
: 最後竟采用自行引文中的引文进行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得出最後结论
: 高雄板主前亦因这种方式 忽略了判例中被害人年龄部份
: 且刻意回避为何引用law版不确定身分板友文章
: 高雄版主第6点说得更有趣了 本人是回复高雄提出的主各式指控
: 高雄版主竟将本人高雄版主各式指控之回应内容 歪曲成成飘移?
: 本人再次强调 请高雄版主停止这种歪曲申诉者的方式
: 至於信件组规仅要求申诉方提出信件沟通以证明有沟通
: 高雄版主既非申诉方 本人依据组规要求必须转录 就不知高雄版主是依据何规定转录
: 且若要公评 高雄版主既要转录却掐头去尾选择性转录 仅转录本人申诉後的信件甚是有趣
: 这在本人看起来就是一种刻意的断章取义断章取义
: 本人前面信件已经表达对退文觉得莫名其妙 後面信件沟通後说猥亵 更莫名其妙
: 本人必须强调 本人面对高雄板主无理指控 未骂脏话已是克制
: 且与高雄版主信件中亦明显没有改判之意思
: 试问既双方明显无法达成共识 且中间已有来回4封信沟通我何时申诉有何差别?
: 1100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 #1VrunT
: 1101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1VrunT0r
: (Kaohsiung))
: 1102 12/15 [备.忘.录] ◇ (simonjen) Re: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
: #1VrunT
: 1103 r 12/15 simonjen R: 退回文章(1-8:请参阅公告#1VrunT0r
: (Kaohsiung))Tue Dec 15 00:38:29 2020
: 高雄版主拿这个时间出来说态度问题 完全是匪夷所思的指控
: 後续申诉後信件钓鱼的问题 #1VsRXcBB (L_TaiwanPlaz) 已描述过
: 干扰申诉本人 #1VwtU5H4 已於颜色字说得很清楚 是高雄版主歪曲申诉方言论的行为
: "高雄板主其先前试图以将其个人引用判例谬误部份 断 章 取 义的方式
: 恶意歪曲成申诉方申诉方向误导视听喔 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均未道歉
: 所幸本人超前部属 预先将申诉内容先写於文章最前方 方免於高雄板主恶意歪曲之情况"
: 现高雄版主又将干扰申诉其歪曲成本人所述是说他信件的行为
: 谁在说谎 似乎很容易一目了然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高雄板主法规断章取义受害者 A6
: : 关於申述方之污蔑,我方以下文回覆之:
: : 1.宣称我方针对引述网站针对其引言部分引述而非正文引述无回应?
: :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 3 点:
: : 3.至於申述方所说,我引用引言的引言,那是因为该引言的引言把我要抓的
: : 重点抓到一次引用两篇对我来说方便省事,还可以知道该引言之判决出处。
: : 明显申述方说谎。
: : 2.1800案件我方已於#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点说明。
: : 如果申述方不懂可以回去看。
: : 该案件指出重点以下简略说明:
: : 1800内文:
: : 强制猥亵罪,系以被害人作为行为人自己泄慾的工具,
: : 藉以满足行为人自己的性慾
: : 强制触摸罪,则系以骚扰、调戏被害人为目的,
: : 却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满足行为人之性慾
: : 口交行为属 藉以满足行为人自己的性慾 显然
: : 1800内文:
: : 强制猥亵罪之行为人,在加害行为实施中,通常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
: : 具有延时性特徵,无非压制对方、满足己方性慾
: : 行动进展所必然
: : 强制触摸罪则因构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语,故特重短暂性、
: : 偷袭性,事情必在短短数秒(甚至仅有一、二秒)发生
: : 并结束,被害人根本来不及或无余暇予以抗拒或反对。
: : 口交行为属 通常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 显然
: : 1800内文:
: : 强制猥亵罪,因本质上具有猥亵属性,客观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 强制触摸罪则因行为瞬间即逝,情节相对轻微,通常不会牵动外人的
: : 性慾。
: : 口交行为属 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显然
: : 再看案件判决书主文:......
: : 甲女之手接触到上诉人性器的时间,
: : 虽然不长,但此乃其抵抗、排拒之结果,非上诉人行为之
: : 本然,要与性骚扰之「不及防备」、「短暂接触」之行为
: : 要件不同,何况上诉人并不否认当时阴茎已经勃起,自仍
: : 应该当於强制猥亵罪名
: : 显然猥亵行为很大的重点在於我方所主张之一: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 : 3.承上该案件可以与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 : 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诉字第 2365 号
: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号刑事判决
: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9年度简字第 1624 号
: : 互相比较,明显可知"猥亵之概念"无关乎是否强迫,而是在於性慾是否可能满足
: : 或被引起,或该行为使人羞涩、嫌恶、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风化......等,
: : 是否影响社会善良风气有关。
: : 4.申述方所说黔驴技穷?我方不明了申述方想表述什麽,以上案例除1800外,
: : 剩余皆为我方提出,论资料量、论针对内文分析皆属我方为多,申述方除了
: : 哭喊自己的感受之外,就是无证据力之猜测或污蔑。
: : 5.针对一个自称以法律人为写手的网站,特别特别设计跳窗告知:
: : 亲爱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 : 欢迎成为网站的一份子。
: : 法律百科是知识分享平台,不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 : 网站及作者对内容不负保证责任。如您有个案需求,
: : 敬请洽询专业律师。
: : 我们的 网站条款.隐私条款
: : 我方认为该资讯实属可信。因为这不是他方之攻击,而是站方声明稿。
: : 6.申述方所称我方於#1VuuxhUO (L_TaiwanPlaz) 内容中有对口交之定义飘移?
: : 经查察我方内文
: : 1.申述方所称之口交为性行为之条款......
: : (口交为性行为之内容属 申述方所提,我方仅查证该论点与资讯)
: : 2.申述方所谓嘲讽之论述......
: : (针对签名档回覆)
: : 3.至於申述方所说,我引用引言的引言......
: : (针对引用网站引言部分说明)
: : 4.剩余之部份也是重覆资讯故......
: : (针对资讯重复之内容请申述方去#1VuO-z7Y (L_TaiwanPlaz) 看)
: : 显然申述方再次说谎。
: : 7.针对申述方所称我方钓鱼行为?
: : 我方依站务与组务规定实行板主之义务,针对申述方来信予以回信,然申述方
: : 只走形式而违反组务规定之精神且还回信告知我方,经多日之讨论,我方发现
: : 申述方态度真如申述方所说"信件就是 大家走个形式",而提出观察,反被说
: : 是钓鱼,我方深感遗憾。且是否有刻意违规、故意兴讼也应纳入考量范围。
: : 8.针对申述方所称公开信件?
: : 我方认为如果没有申述方於#1Vs8jGaH (L_TaiwanPlaz) 扭曲事实,我方也无须
: : 於#1VsMqXTq (L_TaiwanPlaz) 描述时间序且附上证据澄清,这样叫做选择性
: : 公开?我方认为该资讯已公开呈现自有公评。谁为主动,谁为被动,我方认为
: : 十分的明显。
: : 9.恶意干扰本人正常申诉行为?
: : 我方於组务板无使他人禁言之权力,对於申述方之来信,也尽快回覆,
: : 以下提供证据:
: : 申述方第一封来信时间:Tue Dec 15 00:21:21 2020
: : 我方第一封回信时间:Tue Dec 15 00:23:18 2020
: : 时间差大概就是两分钟的事情,虽不能说我方一定是最积极之板主,但这样的
: : 回覆速度也可以算得上是积极回覆。面对申述方如此之指控,我方除了深感
: : 遗憾之外,除以上资讯外没什麽好特别回应的。
: : 10.面对申述方多次多说谎,实在是不知申述方之诚信何以建立。望申述方自省之。
: : 承以上诸点无变更我方认定申述方违反 1-8 规定之事实,至於高雄板板规 6-13
: : 恶意违规部分 暂不判决。
: : 声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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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imonjen (114.45.155.69 台湾), 01/04/2021 17: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