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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申述方之申覆新增論點,我方以下內容回覆以補足我方昨日未提事證之缺失: 1.依據申述方新增論點內容有二如下: 1.口交為猥褻行為屬過去判決,已是過去論點。 2.現今論點為"性交" 我方所引該法條條款如#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一點,明確說明 以性器放入口腔行為 視為 性交行為 之前提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 顯然於申述方新的申覆文中並未解釋他的簽名檔所謂的"非正當目的"為何? 反而把"性交"當作是"性侵"。未能針對疑義回覆還硬扯說我方拉新名詞卻 未見該新資訊屬申述方自己的論點。我方面對申述方逃避自己的論點實感遺憾。 2.承上我方查察該法條修正實施時間為2006年7月1日施行即民國95年, 或許引用民國85年之解釋有其過時之可能性,民國95年之後案件判決方式為何? 我方以下面的案例為據說明我方之認定無誤,下面為相關事證: https://reurl.cc/zzxOx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 於社會風化而言。經查,被告乙○○在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 58巷對面停車格旁,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公 然裸露生殖器官,被告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 ,以供人觀覽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 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上述案例怎樣都不會構成申述方所說"強迫"或"未成年" 合併前列之案例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以上兩案均是將口交行為判決為猥褻行為。且時間都在該法條修正實施後。 3.剩餘部分我方均已回覆於 #1VuO-z7Y (L_TaiwanPlaz) 該簽名檔之內文之相關說明我方也回覆內容如下: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2 點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點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 故僅引相關文章提供查察,不再贅述。 承以上諸點認定申述方所申覆之新論點仍無法改變申述方實際違反 1-8 規定 之事實,故維持原判。針對申述方之新論點"口交為性行為",除非申述方提出 該 簽名檔內之行為 為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 否則該論點無使我方再回文討論 之必要,故不再對特地針對此點發文回覆。除非如#1VuO-z7Y (L_TaiwanPlaz) 該篇之開頭聲明,我方才針對特定點回覆。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針對申述方之申覆新證據作以下回覆。 : : 1.申述方所稱之口交為性行為之條款,我方節錄該法條相關資訊: :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 合之行為。 : : 我想申述方之簽名檔所描述之行為是否基於正當目的,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釋, : 高雄版主又拉了新的名詞進來了 : 但根本問題還是和之前猥褻一樣 即此類行為若為合意 則不為性侵 : 高雄版主一而再 再而三地將對犯罪手段所做的描述性侵猥褻 : 及一般正常情況下所做的描述如做愛 等名詞進行混淆 : 這時候就是一個新問題也是本串老問題 非性器官交和 如口交一定是非法侵入? : 直接把口交定義成猥褻 根本就不合理 : 至於第二點 我想我先前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 況高雄版主所述"黃色笑話"內容雖多為性 但未必即屬於猥褻 :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見解的受害者(證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見解而執行的板規 :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 高雄板主法規超譯受害者 A6 : : 1.如果不是正當目的那是什麼目的呢? : : 2.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那麼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 : 2.申述方所謂嘲諷之論述,我方已在上篇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中 : : 以 第1點的黃色笑話為例、第 12、13 點說明作結。不論申述方引此為簽名檔 : : 之原由為何均實質傳播猥褻文字。 : : 3.剩餘之部份也是重覆資訊故 均由上篇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作結。 : : 承以上諸點仍判定申述方違反1-8規定,維持原判。 : : 基於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之聲明,如申覆方提出該簽名檔口交為 : :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再做回覆。如無法則不再回覆該申覆內容。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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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608783934.A.5B2.html ※ 編輯: simonjen (180.177.212.242 臺灣), 12/24/2020 1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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