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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於申述方之申覆新增论点,我方以下内容回覆以补足我方昨日未提事证之缺失: 1.依据申述方新增论点内容有二如下: 1.口交为猥亵行为属过去判决,已是过去论点。 2.现今论点为"性交" 我方所引该法条条款如#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一点,明确说明 以性器放入口腔行为 视为 性交行为 之前提为: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 显然於申述方新的申覆文中并未解释他的签名档所谓的"非正当目的"为何? 反而把"性交"当作是"性侵"。未能针对疑义回覆还硬扯说我方拉新名词却 未见该新资讯属申述方自己的论点。我方面对申述方逃避自己的论点实感遗憾。 2.承上我方查察该法条修正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日施行即民国95年, 或许引用民国85年之解释有其过时之可能性,民国95年之後案件判决方式为何? 我方以下面的案例为据说明我方之认定无误,下面为相关事证: https://reurl.cc/zzxOx6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简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实、证据,均引用如附件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 刑书之记载。 二、按所谓「猥亵」,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 於社会风化而言。经查,被告乙○○在新北市芦洲区民权路 58巷对面停车格旁,该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公共场所公 然裸露生殖器官,被告甲○○则为乙○○为口交之猥亵动作 ,以供人观览之行为,业已足以刺激、满足自己之性慾,并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碍社会 风化,自属猥亵行为无讹。 上述案例怎样都不会构成申述方所说"强迫"或"未成年" 合并前列之案例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以上两案均是将口交行为判决为猥亵行为。且时间都在该法条修正实施後。 3.剩余部分我方均已回覆於 #1VuO-z7Y (L_TaiwanPlaz) 该签名档之内文之相关说明我方也回覆内容如下: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2 点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点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点 故仅引相关文章提供查察,不再赘述。 承以上诸点认定申述方所申覆之新论点仍无法改变申述方实际违反 1-8 规定 之事实,故维持原判。针对申述方之新论点"口交为性行为",除非申述方提出 该 签名档内之行为 为 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 否则该论点无使我方再回文讨论 之必要,故不再对特地针对此点发文回覆。除非如#1VuO-z7Y (L_TaiwanPlaz) 该篇之开头声明,我方才针对特定点回覆。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後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 针对申述方之申覆新证据作以下回覆。 : : 1.申述方所称之口交为性行为之条款,我方节录该法条相关资讯: : :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 合之行为。 : : 我想申述方之签名档所描述之行为是否基於正当目的,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释, : 高雄版主又拉了新的名词进来了 : 但根本问题还是和之前猥亵一样 即此类行为若为合意 则不为性侵 : 高雄版主一而再 再而三地将对犯罪手段所做的描述性侵猥亵 : 及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做的描述如做爱 等名词进行混淆 : 这时候就是一个新问题也是本串老问题 非性器官交和 如口交一定是非法侵入? : 直接把口交定义成猥亵 根本就不合理 : 至於第二点 我想我先前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 况高雄版主所述"黄色笑话"内容虽多为性 但未必即属於猥亵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见解的受害者(证1)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见解而执行的板规 :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 : 1.如果不是正当目的那是什麽目的呢? : : 2.如果是基於正当目的那麽到底是谁在断章取义? : : 2.申述方所谓嘲讽之论述,我方已在上篇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中 : : 以 第1点的黄色笑话为例、第 12、13 点说明作结。不论申述方引此为签名档 : : 之原由为何均实质传播猥亵文字。 : : 3.剩余之部份也是重覆资讯故 均由上篇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作结。 : : 承以上诸点仍判定申述方违反1-8规定,维持原判。 : : 基於 #1VuO-z7Y (L_TaiwanPlaz) 回覆之声明,如申覆方提出该签名档口交为 : : 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性侵入行为,再做回覆。如无法则不再回覆该申覆内容。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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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8783934.A.5B2.html ※ 编辑: simonjen (180.177.212.242 台湾), 12/24/2020 1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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