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uly (小志)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申訴] 不服高雄板主 simonjen 退文判決
時間Thu Mar 28 23:11:18 2019
申訴人:bouly
被申訴人:simonjen
看板板名:kaohsiung
申訴訴求:撤銷對本人的水桶及退文,並給予高雄板主適當的處份或警告
申訴內容:
本人在高雄板發了一篇新聞
【高雄參訪團港澳深廈行共簽逾50億元新台幣訂單】
來源為中國新聞網
遭板主以莫須的罪名,指稱轉貼新聞的行為,使該新聞網違反廣電法第15條
並依據 6-1 7-2 7-1 引起爭端之內容 處 水桶 30 日 併 退文。
經查 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並未規範網路媒體之條文
就算有,也無礙於轉載境外新聞之權利自由,不然NHK、CNN等經常被國內轉載報導的國外媒體,豈不盡皆觸法?
然而simonjen板主,竟以廣電法這種荒唐的理由,將本人退文水桶。
足見其喪失了身為板主應具有的公正與客觀,甚至過度詮釋中華民國法條,以供其私刑利用。惡行重大。
再縱觀該板主上任以來,履改板規,卻又經常心證執法,造成爭亂不斷。
故而申訴訴求,除了撤銷對本人不適當的判決,亦請小組長給予他適當的懲戒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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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52.15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iwanPlaz/M.1553785881.A.176.html
※ 編輯: bouly (111.243.52.156), 03/28/2019 23:23:51
1F:→ simonjen: 衛星廣電法直接規定該公司如果要散佈節目需要設立分公司 03/29 00:14
2F:→ simonjen: 直接對公司的行為限制,怎麼會說沒有限制媒體部分 03/29 00:15
3F:→ simonjen: 另外對你的判決是"警告"經7-2 升級為水桶 依7-1時間為30 03/29 00:17
4F:→ simonjen: 日,關於有爭議的文章才是判處退文 03/29 00:17
5F:→ simonjen: 如果你之前都沒有水桶記錄,怎麼會是水桶呢? 03/29 00:17
6F:→ simonjen: 另外我改板規多數都是經過與板友討論或是投票才下決定 03/29 00:18
7F:→ simonjen: 反倒是你經常使得板友認為你才是在鬧板 03/29 00:19
8F:→ simonjen: 以6-1 引起爭端之內容並無不可 03/29 00:20
9F:→ simonjen: 看看那篇新聞底下的評論就知道 03/29 00:20
10F:→ simonjen: 順便附上該公司的資訊 03/29 00:59
12F:→ simonjen: 重點截錄"是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直屬事業單位" 03/29 01:02
13F:→ bouly: 板上凡是市府正,面文章,幾乎全數被噓被酸被罵,板風使然 03/29 06:40
14F:→ bouly: 存不下另一方政治立場的聲音,何來我鬧板之論? 03/29 06:42
15F:→ bouly: 反倒是板主對於特定立場旳酸言罵語,故意放寬標準,助長歪 03/29 06:43
16F:→ bouly: 風 03/29 06:43
17F:→ simonjen: 怎麼不去看看我桶怎樣的人的言論多,說我放寬標準實在 03/29 09:12
18F:→ simonjen: 是無稽之談,另外拿一間NCC根本不會核准通過在台設立分 03/29 09:13
19F:→ simonjen: 公司的節目文字稿資訊在板上發送導致多數人的反彈 03/29 09:15
20F:→ simonjen: 反而怪起板友? 03/29 09:15
21F:→ simonjen: 另外你說到國內新聞台轉NHK這些外境節目內容那是國內 03/29 11:21
22F:→ simonjen: 新聞台本身就是台灣境內公司,行為就是受到NCC約束 03/29 11:22
23F:→ simonjen: 如果有不妥的地方是會受到NCC開罰 03/29 11:22
24F:→ simonjen: 你本身既非國內受NCC核准的公司居然想做這些被核准公司 03/29 11:23
25F:→ simonjen: 做的事情?這樣不構成爭議嗎? 03/29 11:24
26F:→ simonjen: 所以這些公司是早就受到NCC授權之後才轉接他方節目內容 03/29 11:26
27F:→ simonjen: 並非沒有接受過NCC的監督而任意妄為 03/29 11:26
28F:→ simonjen: 就像是醫材,有些醫材就是要有實體店面材可以網路販售 03/29 11:30
29F:→ simonjen: 一般民眾是不准網路販售,一樣是否有接受監督這才是基準 03/29 11:31
31F:→ bouly: 鑑於離題,不再回應,全憑小組長定奪,若判敗訴,亦自認之 03/29 18:03
32F:→ bouly: 可能本人法學素質太為低落 03/29 18:03
33F:→ simonjen: 板規本來就規定對新聞評論不與判決,沒有指定對象 03/29 22:27
34F:→ simonjen: 本就有對象不明的問題,哪裡來的標準不一 03/29 22:27
35F:→ simonjen: 前後的板規不同~拿來作為依據?是你不懂板規的異動 03/29 22:28
36F:→ simonjen: 而非是表準不一。 03/29 22:29
37F:→ simonjen: 前:對任意對象 後:板規更新可對媒體評論 03/2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