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rlassi (老賊)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證據] 不服 TaichungBun 板主 NKB258 劣文、水桶之判決 (信件)
時間Mon Apr 6 13:08:04 2015
※ [本文轉錄自 Srlassi 信箱]
作者: NKB285 (VITA)
標題: Re: 申訴:退回文章(1.12)[交易] KOTO 手鍊、HP 51x全新原廠碳粉匣
時間: Sat Apr 4 22:17:54 2015
※ 引述《Srlassi (老賊)》之銘言:
: 我不是要筆戰,也不是要逃避版規,我向來是個守規矩的人,
: 也許前一封信,我說的不夠清楚,換個方式說好了,
: 我想表達的是,1.12 是個有瑕疵的條文,容易引起爭議。
: 我把張貼文章的程序再述一次:
: 一、在張貼文章時,個人習慣直接打主標,或者採「複製、貼上」的程序,
: 這樣進入文章編輯模式後,並不會出現設計好的8項種類之內定規範。
: (1)版規裡,並無規定,一定要輸入種類數字,進入標題編輯,
: 也就是說,「交易」屬第8種類,可以按8進入,
: 但我的習慣採「複製、貼上」,延用上回的交易主標再做修改。
:
: 所以我的標題非屬 2.1.16 的「其他」範疇,而是「交易」,
: 遵循的是 2.1.9 的「交易」規範。
: (2)然 2.1.9 的「交易」規範,並無列述「交易」範本裡的規定事項。
: 以「法」的層次來說,如果我的程序並無錯誤,
: 想當然爾,看不見範本內容,既然無從得知,如何去遵守?
: 二、我想再強調的是,我不是漠視版規,也不是有意規避,
: 範本裡那幾行字,無損於我的交易文張貼資格,我沒有規避的必要。
: 三、希望版主可以好好思考我所謂的 Post 文章程序,
: 若覺得的確有所瑕疵,那麼請撤回我的處分,
: 不然,我們就請小組長仲裁吧。
: ※ 引述《NKB285 (VITA)》之銘言:
: : 不選則為其他 請參閱其他之規定 交易中 除由他板轉錄(合購)之外
: : 均需依照規定 回答 不可用 我是選其他選項沒看到 來規避
: : 否則板規形同虛設
這一部分 交給組務仲裁好了
我也不知道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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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rlassi (36.232.138.162), 04/06/2015 1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