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ping (原PO正妹的老公)
站內L_TaiwanPlaz
標題[證據] Fw: [板務] 反推薦
時間Fri May 31 23:36:55 2013
※ [本文轉錄自 Kaohsiung 看板 #1HfUCfzB ]
作者: jorden2895 (別懷疑!J大就是我) 看板: Kaohsiung
標題: [板務] 反推薦
時間: Wed May 29 19:14:43 2013
不打算談法律條文~因為最近PTT法務部也在談論對外公告以及對內宣導
當出會有"反推薦"這類文章,相信是出自於網友間的善意"提醒"
這方面就跟3-8-X的用意相同
就如同板主本來就無法得知事實來源一樣
反推本來就是其中一方對於商家的一些服務感覺服務不周
所以才上來好心的提醒
判例上,的確有因為沒有明講商家名稱所以勝訴的實務
camry2006︰
這無關什麼管板壓力
PO文章本來就要自付責任
哪來把責任推給板友
文章發布者本來就有法律上的責任
不過,板友也可以決定發文的角度 以減少法律上與爭訟的風險
另外,你原本推文說不會因為沒打出商家名稱就沒有法律糾紛
我上面也提過了
有沒有打出名稱,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的效果
也可以因為這點可能可以不起訴or勝訴
相對的,也可能會起訴、敗訴
所以,以公佈、不公佈商家名稱來限制網友發文角度
我也可以說會因為這條規定可能導致大量板友不敢在善意提醒惡劣店家
最終導致的就是真正的惡劣店家無法被發覺
網友間也無法互相告知(因為強制揭露名稱導致不敢發文)
最後,法律上~限制自由行為須以法律為之
我相信板規還沒修改的情況下
擅自以一條公告限制板友的發文行為
應屬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96.193
1F:→ jorden2895 :另外,我建議這條規定應該開啟投票決定 05/29 19:19
2F:噓 likesea :違什麼鳥法? 05/29 19:19
3F:→ jorden2895 :畢竟這是有關板友權益的條文 05/29 19:19
4F:→ pipiblue :後面結論怪怪的,但是確實此限制行為不適當! 05/29 19:19
主要是說,法理上限制的規定要由"板規"這種東西限制
不然就是板主獨大,可以任意公告限制
※ 編輯: jorden2895 來自: 1.173.96.193 (05/29 19:20)
※ jorden2895: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5/29 19:22
5F:推 l55l :我吃過"對號入座"的虧 也遇到"嚕小小"有理說不清的 05/29 19:26
6F:→ l55l :有本事 有時間 懂法條的就儘管po吧 我是"臭俗仔" 05/29 19:28
7F:→ jorden2895 :這就是很簡單的理論啦~警察沒拘票不能抓人~就是這樣 05/29 19:28
8F:→ jorden2895 :的道理 05/29 19:29
9F:→ l55l :不管用什麼方式內容表達 要能承擔後果 也能危機處理 05/29 19:29
10F:→ jorden2895 :不過~剛好這點可以拿來當案例就是了 05/29 19:29
11F:推 errorwinter :我也覺得這種東西不該已公告限制 05/29 19:30
12F:推 pipiblue :我的意思是 現在公告=修改板規 就不是原PO說的 05/29 19:32
13F:→ pipiblue :以一條公告限制板友的發文行為=違法 05/29 19:32
14F:→ pipiblue :公告是6/1開始實施 修改過的規定(!) 05/29 19:34
15F:推 BossSB :~_~? 05/29 19:43
16F:→ MarsET :「法理」﹑「違法」皆屬專有名詞,不應誤用 05/29 20:09
17F:→ MarsET :另外,妨礙名譽罪章的判定重點向來都是在能否辨識, 05/29 20:12
18F:→ MarsET :而非有無打出名稱。 05/29 20:12
19F:→ pipiblue :↑既然如此,何必限制。 05/29 20:29
20F:→ MarsET :這問題怎麼會問我?請洽公告文與板主信箱吧 05/29 20:31
21F:→ MarsET :看了一下,公告文有寫阿...有意見也不該找我吧, 05/29 20:33
22F:→ MarsET :我只是覺得這篇有點小問題,提出來討論釐清,避免 05/29 20:33
23F:→ MarsET :誤導板友而已... 05/29 20:33
24F:→ pipiblue :我是用句號! 不是問號唷XDDD 05/29 20:36
25F:推 kunstart :我也覺得這應該舉行投票!! 05/29 20:38
26F:→ MarsET :好吧,總之我想表達的就是那樣。 05/29 20:39
27F:→ MarsET :您如果對公告文的解釋不滿意,應該也不是打個箭頭 05/29 20:42
28F:→ MarsET :指著我的鼻子表達不爽吧... 05/29 20:42
29F:→ dl41o :高雄板越來越像 小學生版了 05/29 20:57
30F:推 soulstar01 :如果店家自身信譽不錯的話 又何必怕別人反推薦咧 05/29 21:07
31F:→ jorden2895 :再說,如果這也要限制,那跟言論管制有啥兩樣 05/29 22:34
32F:→ Amontillako :推你,版主方管太多+1 05/30 01:03
33F:→ Amontillako :另外給soulstar01;有時候不是怕不怕的問題,就算真 05/30 01:03
34F:→ Amontillako :的有理有據站得住腳,光是跑那些訴訟程序就夠煩的了 05/30 01:04
35F:→ Amontillako :除非相關從業人員或是實務界之外,應該沒有人以跑訴 05/30 01:04
36F:→ Amontillako :訟程序為樂的吧? 05/30 01:04
37F:推 newlie :按照新規定的精神 #1HfU1dux 也該被桶 05/30 01:27
38F:→ newlie :因為沒有明確寫出那個學校and系所 05/30 01:27
39F:→ newlie :已經造成其他系所受到波及 05/30 01:28
40F:→ magic999 :"應屬違法"? 你是律師還是法官? 違反哪條法律? 05/30 09:47
41F:→ magic999 :你先去找看有沒有"限制板友的發文行為"的相關判例吧 05/30 09:49
42F:→ magic999 :沒判例的話違不違法不是你說了算,連法官都看判例了 05/30 09:49
43F:→ magic999 :如果有這種判例,那整個PTT都該關掉了 05/30 09:5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ggping (111.255.8.155), 時間: 05/31/2013 23:36:55
44F:推 jorden2895:請問,把我的文章當作附件是.....? 06/01 13:09
45F:→ jorden2895:我想不到我文章在這邊可以幹麻欸XDDD 06/01 13:09
46F:→ jorden2895:不過我贊成申訴,加油。 06/01 13:10
47F:→ o8ooooo123:你的文章很有參考價值呀 06/01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