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ping (原PO正妹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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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据] Fw: [板务] 反推荐
时间Fri May 31 23:36:55 2013
※ [本文转录自 Kaohsiung 看板 #1HfUCfzB ]
作者: jorden2895 (别怀疑!J大就是我) 看板: Kaohsiung
标题: [板务] 反推荐
时间: Wed May 29 19:14:43 2013
不打算谈法律条文~因为最近PTT法务部也在谈论对外公告以及对内宣导
当出会有"反推荐"这类文章,相信是出自於网友间的善意"提醒"
这方面就跟3-8-X的用意相同
就如同板主本来就无法得知事实来源一样
反推本来就是其中一方对於商家的一些服务感觉服务不周
所以才上来好心的提醒
判例上,的确有因为没有明讲商家名称所以胜诉的实务
camry2006︰
这无关什麽管板压力
PO文章本来就要自付责任
哪来把责任推给板友
文章发布者本来就有法律上的责任
不过,板友也可以决定发文的角度 以减少法律上与争讼的风险
另外,你原本推文说不会因为没打出商家名称就没有法律纠纷
我上面也提过了
有没有打出名称,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效果
也可以因为这点可能可以不起诉or胜诉
相对的,也可能会起诉、败诉
所以,以公布、不公布商家名称来限制网友发文角度
我也可以说会因为这条规定可能导致大量板友不敢在善意提醒恶劣店家
最终导致的就是真正的恶劣店家无法被发觉
网友间也无法互相告知(因为强制揭露名称导致不敢发文)
最後,法律上~限制自由行为须以法律为之
我相信板规还没修改的情况下
擅自以一条公告限制板友的发文行为
应属违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3.96.193
1F:→ jorden2895 :另外,我建议这条规定应该开启投票决定 05/29 19:19
2F:嘘 likesea :违什麽鸟法? 05/29 19:19
3F:→ jorden2895 :毕竟这是有关板友权益的条文 05/29 19:19
4F:→ pipiblue :後面结论怪怪的,但是确实此限制行为不适当! 05/29 19:19
主要是说,法理上限制的规定要由"板规"这种东西限制
不然就是板主独大,可以任意公告限制
※ 编辑: jorden2895 来自: 1.173.96.193 (05/29 19:20)
※ jorden2895:转录至某隐形看板 05/29 19:22
5F:推 l55l :我吃过"对号入座"的亏 也遇到"噜小小"有理说不清的 05/29 19:26
6F:→ l55l :有本事 有时间 懂法条的就尽管po吧 我是"臭俗仔" 05/29 19:28
7F:→ jorden2895 :这就是很简单的理论啦~警察没拘票不能抓人~就是这样 05/29 19:28
8F:→ jorden2895 :的道理 05/29 19:29
9F:→ l55l :不管用什麽方式内容表达 要能承担後果 也能危机处理 05/29 19:29
10F:→ jorden2895 :不过~刚好这点可以拿来当案例就是了 05/29 19:29
11F:推 errorwinter :我也觉得这种东西不该已公告限制 05/29 19:30
12F:推 pipiblue :我的意思是 现在公告=修改板规 就不是原PO说的 05/29 19:32
13F:→ pipiblue :以一条公告限制板友的发文行为=违法 05/29 19:32
14F:→ pipiblue :公告是6/1开始实施 修改过的规定(!) 05/29 19:34
15F:推 BossSB :~_~? 05/29 19:43
16F:→ MarsET :「法理」﹑「违法」皆属专有名词,不应误用 05/29 20:09
17F:→ MarsET :另外,妨碍名誉罪章的判定重点向来都是在能否辨识, 05/29 20:12
18F:→ MarsET :而非有无打出名称。 05/29 20:12
19F:→ pipiblue :↑既然如此,何必限制。 05/29 20:29
20F:→ MarsET :这问题怎麽会问我?请洽公告文与板主信箱吧 05/29 20:31
21F:→ MarsET :看了一下,公告文有写阿...有意见也不该找我吧, 05/29 20:33
22F:→ MarsET :我只是觉得这篇有点小问题,提出来讨论厘清,避免 05/29 20:33
23F:→ MarsET :误导板友而已... 05/29 20:33
24F:→ pipiblue :我是用句号! 不是问号唷XDDD 05/29 20:36
25F:推 kunstart :我也觉得这应该举行投票!! 05/29 20:38
26F:→ MarsET :好吧,总之我想表达的就是那样。 05/29 20:39
27F:→ MarsET :您如果对公告文的解释不满意,应该也不是打个箭头 05/29 20:42
28F:→ MarsET :指着我的鼻子表达不爽吧... 05/29 20:42
29F:→ dl41o :高雄板越来越像 小学生版了 05/29 20:57
30F:推 soulstar01 :如果店家自身信誉不错的话 又何必怕别人反推荐咧 05/29 21:07
31F:→ jorden2895 :再说,如果这也要限制,那跟言论管制有啥两样 05/29 22:34
32F:→ Amontillako :推你,版主方管太多+1 05/30 01:03
33F:→ Amontillako :另外给soulstar01;有时候不是怕不怕的问题,就算真 05/30 01:03
34F:→ Amontillako :的有理有据站得住脚,光是跑那些诉讼程序就够烦的了 05/30 01:04
35F:→ Amontillako :除非相关从业人员或是实务界之外,应该没有人以跑诉 05/30 01:04
36F:→ Amontillako :讼程序为乐的吧? 05/30 01:04
37F:推 newlie :按照新规定的精神 #1HfU1dux 也该被桶 05/30 01:27
38F:→ newlie :因为没有明确写出那个学校and系所 05/30 01:27
39F:→ newlie :已经造成其他系所受到波及 05/30 01:28
40F:→ magic999 :"应属违法"? 你是律师还是法官? 违反哪条法律? 05/30 09:47
41F:→ magic999 :你先去找看有没有"限制板友的发文行为"的相关判例吧 05/30 09:49
42F:→ magic999 :没判例的话违不违法不是你说了算,连法官都看判例了 05/30 09:49
43F:→ magic999 :如果有这种判例,那整个PTT都该关掉了 05/30 09:52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gggping (111.255.8.155), 时间: 05/31/2013 23:36:55
44F:推 jorden2895:请问,把我的文章当作附件是.....? 06/01 13:09
45F:→ jorden2895:我想不到我文章在这边可以干麻欸XDDD 06/01 13:09
46F:→ jorden2895:不过我赞成申诉,加油。 06/01 13:10
47F:→ o8ooooo123:你的文章很有参考价值呀 06/01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