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hoppingM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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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pptt 被申訴人:bhh0026 看板板名:E-appliance 判決內容:判決公告以屍體貼入置底文方式為之,且先為水桶及退文才公告 申訴訴求: 撤銷水桶及退文 申訴理由: 小組長您先前推文有說,在屍體上公告是不算的(請參考:#1LFcauqx) 現在該版水桶的方式是以置底文方式公告,但公告內容也不過是把屍體貼出來。 (請參證據3) 請問這樣是否符合規定? 就算這樣置底文公告只把屍體貼出來是合乎規定的, 但也證明了該版是在退文水桶後才公告, (否則怎麼可以把「主旨退文的原因」去貼到置底公告文), 顯不符合應先公告才可退文水桶的規範,因此申請撤銷退文及水桶 謝謝! 另外由證據3的編輯欄位可知,公告本案水桶是在當日的21:14分(由另一位版主所編輯) 可是我是在17:11即遭退文(請參證據1) 在17:13遭水桶(請參證據4) 由上證據可知,該版確實是在退文水桶後才公告懲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38.16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hoppingMa/M.1450378198.A.B76.html ※ 編輯: pptt (1.171.38.166), 12/18/2015 02:57:06 ※ 編輯: pptt (60.251.56.77), 12/18/2015 10:03:45 ※ 編輯: pptt (60.251.56.77), 12/18/2015 10:11:13
1F:推 smart1988: 請檢附相關資料,所需資料請詳閱組規。 12/18 22:13
※ 編輯: pptt (36.225.167.220), 12/19/2015 00:24:41 ※ 編輯: pptt (36.225.167.220), 12/19/2015 00:26:30
2F:推 Erance: 通篇看不到申訴重點,只看到因為您犯了版規10F求B版主從輕 12/19 01:50
3F:→ Erance: 發落,犯規是事實沒錯,但是水桶&公告先後順序的溝通在哪裡? 12/19 01:51
4F:→ Erance: 《登入次數》6162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12/19 02:10
5F:→ Erance: 然後說不知道改標題是"T"? 12/19 02:11
E大您好, 1. 我從來沒有爭執我犯了版規這件事阿,我只是申訴公告程序不符規定這件事。 2. 另外我真的不知道T是改標題,是B大寄信給我才知道,我是老人, ptt越來越多功能,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去研究每項功能,你沒必要這樣吧 Q我你也知道,其實po文數比例很低(其實都是學生時代留下來的), 現在上ptt也只是一種習慣,有需要查查資訊,根本沒在po文了 3. 有關水桶&公告先後順序的溝通,我承認我第一時間並沒有詢問,但我有寄 信給小組長,問他如果不爭執水桶的裁罰事實,但認為貴版的公告有瑕疵的話 是要繼續跟版主溝通?還是他可以直接受理? 小組長回信是說先把相關證據跟信件貼出來,我才把東西貼上來的。 4. 最後我沒有針對兩位版主的意思,我信中也一直表達很感謝b大通融讓我置底推文, E大沒必要這樣吧,我們針對事情就好。 其實我會來申訴,真的是因為家裡在裝潢很需要貴版的幫忙,也是在搜尋相關文章的 時候,才發現裁罰的程序似乎有瑕疵,我對於表面行為違犯版規真的沒有意見 (雖然說單純是因為po錯標題、內容而刪文後就被水桶31日,我是覺得過重,而且我 刪文的動機應該不符合該條規定訂定的原始目的,但為了執行方便,版主依客觀事實 來處理,我真的沒有意見) 另外說一下,我的外觀行為也可以被認定是10.B.2的觸犯,我也有請求B大 能否依該條規定罰14日,他是沒有理我啦,哈 (其實這樣看起來,貴版版規可能要修一下.10.B.2應該一定會觸犯到10F, 這樣設兩個處罰似乎沒有意義) 以上說明,謝謝! ※ 編輯: pptt (36.225.167.20), 12/19/2015 11:35:25 ※ 編輯: pptt (36.225.167.20), 12/19/2015 11:41:49
6F:推 Erance: 1.發文就有一再提醒,要看版規後再發文,發文即同意版規並照 12/20 00:33
7F:→ Erance: 規定走,然而版規中也有寫上改標題方法,您已是PTT老人了您 12/20 00:34
8F:→ Erance: 說您常查資料,那麼您一定也看了,為何又說不會呢? 12/20 00:34
我已經承認了對於觸犯版規這件事情沒有爭執, (其實我就是沒有仔細看版規,所以對於B大罰我水桶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阿), 但我當初真的不知道如何編輯標題,如果會的話,我何必刪了再po?這樣反而更費時。 我覺得這點也不需要再爭議了,如果您認為我說謊或什麼,我也沒有意見。
9F:→ Erance: 2.對於版規有疑慮就是應該在發文前問,而不是被處罰了再問, 12/20 00:35
10F:→ Erance: 闖了紅燈被攔下再叫執法人員網開一面,那麼您的理由究竟是 12/20 00:36
11F:→ Erance: 多緊急還是多重要限時? 12/20 00:36
我請求網開一面的理由我也說了,就是家裡最近再裝潢,在跟廚具廠商談報價, 考慮三機要不要拉出來自己買。 B大也願意通融讓我先暫時解除水桶,在置底文推文,這點我也很感謝。 而且我也有說,我對於依版主照客觀事實處罰,我沒有意見,這點也不需要爭執。
12F:→ Erance: 3.申訴的程序要附上和版主溝通的過程,那麼您的過程在哪裡? 12/20 00:37
13F:→ Erance: 能上PTT都是高知識分子,至少也要有一定程度的識字及電腦常 12/20 00:38
14F:→ Erance: 識,全文字的東西或許在理解上會有不同點,但是看都不看就質 12/20 00:39
15F:→ Erance: 疑本版執行版規程序,問都不問就前來申訴且內容也文不對題, 12/20 00:41
16F:→ Erance: 難道和我家電版相關我都不能來詢問嗎? 12/20 00:42
和版主溝通的過程部分,因為我覺得這不是對於實體上的爭執,而是處罰程序的瑕疵, 所以我有先寄信給小組長,詢問他是否還要跟版主溝通,還是先把相關資料po上來。 小組長的回信是說先把溝通的信檢附po出來 (我可能誤以為他是叫我把先前溝通的信po出來,而非繼續跟版主溝通。 因為如果小組長是要我繼續跟版主溝通,應該會直接寫請先溝通, 而非把溝通的信po出來) (但我後來也有針對這件事情寫信給B大,不過他到目前還沒有回我信,請參證據5) 我從來沒有說您不能詢問,何必這樣亂套? 我真的沒有想吵架的意思,您也說了,能上ptt的大部分是高知識份子, 所謂的法治國,並不僅是有實體犯罪的人就一定要抓起來,可以不守程序的把他抓起來。 正當法律程序其實有時候是比把實體罪犯處罰更重要的事情。 ※ 編輯: pptt (1.161.10.32), 12/20/2015 02:24:28
17F:推 Erance: 您今天的申訴重點在於:因為版主未先公告即處罰,所以該處罰 12/20 23:38
18F:→ Erance: 應該要無效. 12/20 23:39
19F:→ Erance: 而程序上應該是要先和版主溝通再申訴,但是您只顧自己PO文 12/20 23:40
20F:→ Erance: 而未等到回應就申訴了,這是您所謂的溝通? 12/20 23:40
21F:→ Erance: 小組長請您將未公告即處罰的溝通證據附上,那麼您附的是? 12/20 23:42
這點我上段回應過了,我說我有寄信給小組長,有可能是我誤會他的意思了。 我再說明一下我會認為程序部分明顯違規(無公告即水桶)而不需要再溝通的原因 您可以參考#1LFCwSyJ (L_ShoppingMa)本組的這一案例,roy69800也是主訴無判決公告文 但他轉的溝通信件#1LFCzYZm (L_ShoppingMa),其中也沒有提到無判決公告文這件事 裡面也都是在講裁罰不當,所以我才會認為,程序瑕疵應該不需要再跟版主溝通。 另外,b大最後一次回我信是12月17日下午5點左右,對於我之後的信件都沒有任何的回應 (包含我詢問版規10B2跟10F的認定(這個我沒留寄件備份,如果b大願意,可以請他提供)、 還有無公告即水桶這件事情(證據5)) (我不是說他一定要回信,他可能覺得我在無理取鬧懶得回吧) 最後,如果E大認為申訴程序有瑕疵, 那至今b大都沒有對我無公告水桶的信件回應(請參證據5), 我是否還要繼續等下去才能申訴?
22F:→ Erance: 法治治國,只是因為法是60分的道德,而您的目的不就在於要免 12/20 23:43
23F:→ Erance: 除您自身所犯的處罰,卻用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說和版主無關, 12/20 23:45
24F:→ Erance: 但實際上卻又得要版主出來說明,這就是個法治態度? 12/20 23:46
我從來不認為這是一個冠冕堂皇的申訴,人本來就是為了自身利益才會有所行動, 今天如果不是我真的很需要貴版的資源,我也不會想用申訴方式來處理。 (而且在申訴前我有請求依照版規10B2也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我只好猜測b大已經懶得理我了,才來這個救濟途徑) 另外依照您下面的回應,看來還是認為不需要先公告才能水桶,那藉這個機會釐清 以後要怎麼處理不是很好嗎?
25F:→ Erance: 真正和我無關我都不會想管,但是我會出來說明就是因為您的 12/20 23:48
26F:→ Erance: 心態實在可議,使用者規則中對於處罰的部份有規定要公告才 12/20 23:48
27F:→ Erance: 有效力,您可以曲解成要先公告才能處罰? 12/20 23:49
會認為要先公告才水桶,是看到小組長這篇文章#1LFbaIH4 (L_ShoppingMa) 「另外特此提醒,水桶使用者必須經公開告示後方可執行這一件事, 乃站方於板主權限板公開說明過之事項,若有未經公開告示即執行水桶、劣退者, 除懲處無效化之外,看板全體板主警告一支。」 我想這應該不是曲解吧?他明白是說必須經公開告示「後」方可執行
28F:→ Erance: 還試圖想要以申訴來擺脫處罰陷家電版於不義,這就是您一個 12/20 23:51
29F:→ Erance: 資深使用者該有的態度? 12/20 23:51
如果我前述的說明是正確的,何來陷家電版不義? 您真的不需要一再用情緒字眼,可以就事論事就好嗎? (不過站在您的立場,或許您認為無須先公告就可以水桶,我就是來鬧的,我可以體諒)
30F:→ Erance: 我說過,會上PTT都是高知識分子,今天您會來申訴因不利己的 12/20 23:54
31F:→ Erance: 部份,這無可厚非,但是請自省!請言之有物!再麻煩您. 12/20 23:55
E大如果對於#1LFbaIH4 (L_ShoppingMa)的內容有任何其他的解釋, 再麻煩您協助說明,謝謝! ※ 編輯: pptt (1.171.39.34), 12/21/2015 00:17:25 ※ 編輯: pptt (1.171.39.34), 12/21/2015 00:22:01 ※ 編輯: pptt (1.171.37.108), 12/21/2015 03: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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