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far (☆賴皮寮.猴塞雷☆)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Fw: [申訴] #1bUQBJsl 判決
時間Sun Dec 24 05:27:02 2023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bWThUmh ]
作者: luciffar (☆晨星-台以友好☆)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1bUQBJsl 判決
時間: Wed Dec 20 02:03:06 2023
一、申請人ID:
luciffa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
│ 文章代碼(AID):
#1bUQBJsl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bUM97mQ neverf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470355.A.DA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A案 政檢6-2
┌─────────────────────────────────────┐
│ 文章代碼(AID):
#1bLCS31N (PttLaw) [ptt.cc] Re: [申訴]
#1bDSJHhh (Violati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M.1700054787.A.05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 Ptt幣 │
└─────────────────────────────────────┘
看板 PttLaw
一、本站過往判例之簽名檔皆為內容實質審理,按本案之檢舉內容已違反上開規定。
------
本人主張本案必須按照PTT最高法院的判決精神 "
內容實質審理"
nerverfly
未經本人同意隨意轉貼本人的截圖
依照內容實質審理的精神 應視作轉錄本人文章至建議文內
圖片只是一種形式 重點是
圖片內的文字
該建議文 最終已經因為所有案件當事人全體到場
並於推文中開後門 讓非案件當事人皆可任意加入 討論案情
藉此規避政黑 3-9 非當事人不得發言之規定
造成版面混亂
原檢舉案本來已經在等版主結案的階段
因為nerverfly從中作梗 節外生枝 造成案件延宕
已經實質影響檢舉人/被檢舉人/版主 三方的權益
擾亂法庭的事證明確
最終版主出面鎖文禁止討論
案件才得以繼續原本的進度
neverfly 違反6-2規定的部分為:
====證據1 授權我可以將圖片使用在該案中
┌─────────────────────────────────────┐
│ 文章代碼(AID):
#1bUM97mQ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453831.A.C1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luciffar:
https://i.imgur.com/TTdpN41.jpg
luciffar: 那你的截圖我能拿去使用嗎? 12/14 09:17
→ luciffar: 可以/不可以 12/14 09:17
→ neverfly: 如果你是指推文中那張截圖的話,我同意你使用 12/14 09:19
====證據2 同一篇建議文的回文中承認與版主已就案件之"審理程序"進入實質討論的階段
┌─────────────────────────────────────┐
│ 文章代碼(AID):
#1bUaLG6N (HateP_Picket) [ptt.cc] Re: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511952.A.19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自己承認偷渡意見給版主 版主也在尚未判決前就欣然接受
已經實質影響版主的心證(這是neverfly的說法並不代表版主的個人意見)
neverfly原文:
經過我的建議後,
很高興板主也理解我的想法,
並進行良性的解說,
當他附議應該在審理前再次檢視原文時,
我知道我的建議有充份表達給板務,
====證據3. 發建議文的時間序如下 審理中的案件任意發建議文
正確做法是審理完畢已定讞的案子拿來討論才不會有干擾司法公正的疑慮
┌─────────────────────────────────────┐
│ 文章代碼(AID):
#1bTXIuT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bTK7wWb ivanos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237368.A.76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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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ciffar (☆晨星-台以友好☆)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bTK7wWb ivanos 政黑 3-1
時間Mon Dec 11 03:42:46 2023
┌─────────────────────────────────────┐
│ 文章代碼(AID):
#1bUM97mQ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453831.A.C1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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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規範嗎
時間 Wed Dec 13 15:50:29 2023
┌─────────────────────────────────────┐
│ 文章代碼(AID):
#1bTXIuT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bTK7wWb ivanos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237368.A.76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推 Rrrxddd: 同z 前面腦麻 點名違規 後面未達不明確對象 12/15 22:43
neverfly已經實質參與該案著墨甚深 並授權我使用他的截圖
本人也應他的建議文必須聲請暫停原本的案件重新舉證
已經實質影響本人的權益
這種行為就是 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 無庸置疑
請版主依據"內容實質審理"的精神 重新審理此案
並請版主提醒版友將來嚴禁利用建議文"實質討論""
審理中"的任何案件
切勿
未經同意隨意轉貼案件內的截圖 或者
擷取審理中案件的內容
於建議文中偷渡討論案情
("內容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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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案 政檢7-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重點:偽造 變造
https://i.imgur.com/Fz7IKJ9.png
這張圖 依照PTT最高法院"內容實質審理"的精神
圖片內的"文字" 隻字未動
僅用連連看的方式說明案件因果關係
圖中
黃色高亮數字 紅色箭頭亦可輕易辨識出是在說明案情
而非變造加工證據
這是最簡單快速明瞭的方式
版主得認定是否接受該證據 如無 則表示
該圖具備證據力
可以合法使用 斷無偽證罪所謂偽造變造之問題
如對該圖有疑慮
必須當庭指出請檢舉人修正或者廢棄使用
所以
該圖絕無偽造變造加工等問題
neverfly無端指控庭上合法引用已定讞之證物變造加工
形同藐視法庭 傷害版主公信力!
因此neverfly 誹謗成立
因
他無法具體指出"該圖"
有任何 變造 加工的地方!
本人個人信譽事小
但政檢的公信力就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不可不慎!
附錄政檢相關法規
政檢板規:
3-9
9.僅政黑第三章檢舉案張貼後,由板主站內信轉知被檢舉人,信件轉知被檢舉人後
的72小時內板主及案件雙方皆可自由推文做案件補充。
若板主轉知前被檢舉人已前來答辯,則無需轉知、72小時後板主可逕行判決意見。
案件結案後板主得以視推文情況鎖推文。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6-2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35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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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77.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3008990.A.C2B.html
1F:→ luciffar: 補充說明1. 12/20 02:09
3F:→ luciffar: neverfly: 我是舉例,以我舉的例子而言,難道截圖沒有被 12/20 02:09
4F:→ luciffar: 加工嗎? 12/20 02:09
5F:→ luciffar: 請他具體指證"截圖內的文字內容"哪裡被加工 12/20 02:09
6F:→ luciffar: 我把不相干的人推文全部刪除不等於加工證據好嗎? 12/20 02:09
7F:→ luciffar: 版主自己會去看上下文 12/20 02:09
8F:推 zeuswell: 維持原判 12/20 02:25
9F:→ neverfly: 1.加工證據的說明已在原建議文中充份描述,板務亦能理 12/20 08:22
10F:→ neverfly: 解我的說明,板友之閱讀能力並非我發建議文當下所能改 12/20 08:22
11F:→ neverfly: 進之部份。 12/20 08:22
12F:→ neverfly: 2. 申訴人所引用之黃色加亮文字,所稱建議明顯係指建議 12/20 08:22
13F:→ neverfly: 文之建議,試問建議文的建議受板主採納,有何問題? 12/20 08:22
14F:→ neverfly: 3. 不知為何板友要扮演法官,在未有任何法院宣告的前提 12/20 08:22
15F:→ neverfly: 下,指稱我的誹謗成立,板友之個人腦中模擬情境應不在 12/20 08:22
16F:→ neverfly: 申訴文審查範圍。 12/20 08:22
17F:→ neverfly: 4.建議文僅就板務進行合理討論,並未涉及任何案情,事 12/20 08:30
18F:→ neverfly: 實上本申訴文中所提之案件亦無任何延宕,而政檢板規亦 12/20 08:30
19F:→ neverfly: 無規定檢舉文之進程由檢舉人主導,因此在該建議文之推 12/20 08:30
20F:→ neverfly: 文底下,申訴人不知何故要求板主若不計對申訴人之問題 12/20 08:30
21F:→ neverfly: 解答,則應停止判決之要求,並無任何根據。 12/20 08:30
22F:→ neverfly: 事實上該檢舉案之被檢舉人,亦向板務提出暫停審理流程 12/20 08:36
23F:→ neverfly: 之要求,但未被板務採納,顯見板務並無因雙方要求而停 12/20 08:36
24F:→ neverfly: 止檢舉文審理之義務。 12/20 08:36
25F:→ neverfly: 此外,我不知道徵詢使用我某張推文截圖,而我同意,算 12/20 09:01
26F:→ neverfly: 什麼可笑的證據。事實上在本申訴文所引用之段落、推文 12/20 09:01
27F:→ neverfly: ,亦未徵得我的同意,然而事實上也不需要。倘若我在建 12/20 09:01
28F:→ neverfly: 議文中引用的範例需要徵得同意,莫非該圖片為某人之創 12/20 09:01
29F:→ neverfly: 作? 12/20 09:01
30F:推 Rrrxddd: 這個沒什麼好說的 上訴 12/20 16:3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uciffar (111.253.250.192 臺灣), 12/24/2023 05: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