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far (☆賴皮寮.猴塞雷☆)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Fw: [檢舉] #1bUM97mQ neverfly 政檢6-2 7-2
時間Sun Dec 24 05:26:29 2023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bUQBJsl ]
作者: luciffar (☆晨星-台以友好☆)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檢舉]
#1bUM97mQ neverfly 政檢6-2 7-2
時間: Wed Dec 13 20:25:51 2023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neverfly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35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bUM97mQ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453831.A.C1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6-2
還在審理的案件非當事人請不要亂發言!
偷渡意見意圖影響判決
有意見請審理完畢再發建議文
7-2
誹謗我加工證據 我的圖是在解釋上下文因果關係 何來加工之說
他才是故意只抓那張圖來誹謗我
我前半段的檢舉文 一樣把不相干的發言全部刪除了
他為什麼不把整篇檢舉文全部截出來?
斷章取義非常不可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214.2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02470355.A.DAF.html
※ 編輯: luciffar (111.253.214.208 臺灣), 12/13/2023 20:35:40
1F:→ luciffar: 7-2補充兩句: 12/13 20:49
2F:→ luciffar: 檢舉所附的證據竟然可以變造, 12/13 20:50
3F:→ luciffar: 試圖去影響板主的心證? 12/13 20:50
4F:→ luciffar: 請他說明 哪裡變造了? 12/13 20:50
5F:→ luciffar: 然後那句"試圖影響版主的心證?"請列入6-2判決參考! 12/13 20:52
6F:→ neverfly: 我並未對申訴案本身內容進行任何評論,完全沒提到我對 12/13 20:55
7F:→ neverfly: 該內容之看法,僅就檢附之證據是否可以進行加工討論板 12/13 20:55
8F:→ neverfly: 規之規範。 12/13 20:55
9F:→ neverfly: 另外我不知道你哪來的權利"請我說明"。 12/13 20:55
10F:→ neverfly: 更正,權力 12/13 21:01
11F:→ luciffar: 你可以不說明沒關係 版主判決會列入參考 12/13 21:02
12F:→ luciffar: 這樣會坐實誹謗的事實 12/13 21:02
13F:→ luciffar: 你如果不瞭解刑法偽證罪的要件請自己谷歌一下 12/13 21:03
14F:→ luciffar: 你現在是被檢舉人 你自行放棄辯護的權力是你的自由 12/13 21:05
15F:→ luciffar: 這裡也不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辯護的 請自重! 12/13 21:05
16F:→ neverfly: 我已經在原先的建議文中充份說明我將其視為"變造證據" 12/13 21:07
17F:→ neverfly: 的理由,而顯然在該建議文中板主也充份理解我的說明。 12/13 21:07
18F:→ neverfly: 至於板友的識字能力似乎不是我所能控制的部份。 12/13 21:07
19F:→ neverfly: 而我更加不理解板友哪來的權力"請我說明"任何事 12/13 21:09
20F:→ neverfly: 另外我都不知道在政檢板被檢舉要找律師,長知識了 12/13 21:13
21F:→ luciffar: 你有甚麼要說的就在這篇說 否則不具證據力 懂了嗎? 12/13 21:14
22F:→ luciffar: 我就看你要不要說啊 12/13 21:15
23F:→ neverfly: 政檢板規說明僅第三章檢舉案需要傳被檢舉人來答辯,其 12/13 21:21
24F:→ neverfly: 餘檢舉案由板主決定是否受理並審理。就我有限的識字能 12/13 21:21
25F:→ neverfly: 力來看,板規似乎沒有寫被檢舉人要在該檢舉文底下,任 12/13 21:21
26F:→ neverfly: 由檢舉人"請我說明"。 12/13 21:21
27F:→ neverfly: 所以是哪一條板規說檢舉人有權"請我說明"? 12/13 21:21
28F:→ neverfly: 板規也沒寫不說明的話,板主就不能參考我的原文。 12/13 21:23
29F:→ neverfly: 至少我也不會吶喊:"請板主列入參考!" 12/13 21:25
30F:推 zeuswell: 沒那麼嚴重 人家也有提出可在採納內的建議事項 12/13 22:28
31F:→ luciffar: Z版 所以這樣是6-2 7-2你都審完了嗎? 12/13 23:07
32F:→ luciffar: 7-2是分成誹謗行為跟討論內容無關板務兩項喔 12/13 23:12
33F:→ luciffar: 我控訴他誹謗我的部分有兩點 1.變造證據 2.加工證據 12/13 23:13
34F:→ neverfly: 我是舉例,以我舉的例子而言,難道截圖沒有被加工嗎? 12/13 23:45
35F:→ neverfly: 說一張被加工過的證據是"加工證據",會構成誹謗嗎? 12/13 23:45
36F:推 zeuswell: 這算合理範圍舉例吧,對方說的某些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12/14 00:12
37F:→ zeuswell: 以前我也會以案件內容做例子提建議,沒道理禁止他人這 12/14 00:13
38F:→ zeuswell: 樣 12/14 00:13
39F:→ neverfly: 另外該篇文章標題開宗明義就在討論板規的規範了,內文也 12/14 00:13
40F:→ neverfly: 從末涉及審理中的檢舉文的評論,何來無關板務之有? 12/14 00:14
42F:→ Rrrxddd: 若無特殊情況 請先暫停爭論 避免不必要爭執 12/14 12:08
43F:推 Rrrxddd: 皆無違規 屬合理討論板規 12/15 22:4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uciffar (111.253.250.192 臺灣), 12/24/2023 05: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