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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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內容列於申訴人各條下方處 僅以本人立場作為答辯 不代表另外二位板主立場 ※ 引述《Bignana (脫俗仙子談無慾)》之銘言: : 本案請 liam1984、sos007sos、s3z15a3z15a 三位板主三日內前來答辯。 : 或可一人代表即可,若為一人代表請內文標註。 : ※ 引述《zeuswell (打開蛤蠣區的塞子)》之銘言: : : 申訴人 :zeuswell : :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 : 被申訴人:liam1984 sos007sos s3z15a3z15a : : 申訴訴求: : : 因無法信任版主判決 : : 且版主在本案相關程序跟認定上已造成版友議論(證5-7) : : 故希望全案交由小組審理,並且對相關不遵守程序以及差別對待使用者方式給予警告 : : 其餘 不管是維持水桶或解除 皆尊重小組判決 : : 希望視案情小組能給版友跟版主一個同一標準,未來相關案件照本案標準走 : : 申訴內容: : : 本人受版友檢舉判定違規,並提出申訴案 : : 檢舉案: : : 文章代碼(AID): #1YCzV4Gy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BkSxCC zeuswe │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47564740.A.43C.html : : 申訴案: : : 文章代碼(AID): #1YC_lNIB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sos007sos #1YCzV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47573975.A.48B.html : : 首先應針對版主對使用者差別對待 以及 無視程序給予警告 : : (1) : : 主因檢舉案中「兩位版主」「主動」替被檢舉人提出佐證,並且判處違規 : : 相比本人前次組務申訴版主拖判案件,小組要求版主審判後 : : 同樣關於政黑板規3-1的案件,版主卻是要求「我」提出相關佐證 : : 試問是否未來都可循此次本人被檢舉案件開例,版友自己不需提出佐證 : : 以此案為例,視同版主將負佐證之責,以後版友就不需針對這部分琢磨? : : 差別待遇極其明顯 : : 政檢版規 : : 3-2.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 : 板規要求檢舉他人時須檢附相關證據,而非審理者主動替檢舉者檢附相關證據執行審判 : : 以下檢舉文內版主推文 : : → s3z15a3z15a: https://i.imgur.com/dE9OIWC.jpg 03/18 10:46 : : → s3z15a3z15a: 此為根據智商的判決書,此案疑似有侮辱之嫌疑,請各 03/18 10:46 : : → s3z15a3z15a: 板主一同判斷裁決 03/18 10:46 : : → s3z15a3z15a: 建議: 違規 03/18 10:46 : : → s3z15a3z15a: 補充:因是直接在檢舉人推文編輯,故認定為直接指名特 03/18 10:48 : : → s3z15a3z15a: 定人士 03/18 10:48 : : 推 sos007sos: https://reurl.cc/7eQN01 03/18 11:01 : : 同樣3-1案件版主要求我提供相關證據如下 : : 後續相關申訴案已附 : : 文章代碼(AID): #1XgWi24B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XgVxcrq Ligame │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38533890.A.10B.html : : → s3z15a3z15a: 建議:未達違規 03/17 19:34 : : → s3z15a3z15a: 補充:未提供判決書佐證 03/17 19:40 : : → s3z15a3z15a: 貶義詞字典未提供 03/17 19:44 : : 文章代碼(AID): #1XhSI5UX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XhOKH12 TWTP2 │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38777989.A.7A1.html : : → s3z15a3z15a: 2.貶義詞的判決書未提供 03/17 19:39 : : → s3z15a3z15a: 建議: 未達違規 03/17 19:39 : : → s3z15a3z15a: 補充:貶義詞字典未提供佐證 03/17 19:43 政檢3-2 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 檢舉人已按照格式提供文章代碼及被檢舉人所涉違反政黑3-1之內容, 尚符合檢舉文格式內容,理應受理。 而判決書僅為板主群佐證判斷是否達"明顯貶抑詞語", 判決決定係板主群多數決認定。 判決書由檢舉人提供或板主提供不影響該案認定違反政黑3-1之有無。 依上述申訴人所述另外S板主之2案判決意見, 僅是表達「建議:未達」、「補充:未提供判決書佐證」、「貶義詞字典未提供」 其判決並非是"因未提供判決書佐證而不受理"或"未提供判決書佐證而未違規" 本人及L板主也表示未達,而"未達"並非係以"未提供判決書"而作為判決要項 判決依據係檢舉內容未達"指明特定對象" 對使用者差別待遇係申訴人過多揣測, 板主群對於政黑第三章皆是以"特定的對象/群體"及"明顯貶抑詞語" 作為判決主、客觀認定,其中難免有些主觀看法不同影響板主判決認定, 所以板規係以多數決認定,以符合公平性。 若有疑慮皆可提出申訴或上訴到小組,爭取其權益。 綜上所述,板主群並未有差別待遇及判決程序不符之要項。 : : (2) : : 檢舉案中,sos007sos版主並未傳我答辯就直接判決 : : 推 sos007sos: 違規 03/18 09:10 : : 推 zeuswell: 莫名其妙,我檢舉時版主就要求案3-3提出司法判決,這種 03/18 09:11 : : → zeuswell: 也能判違規? 03/18 09:11 : : → zeuswell: 且有人傳我答辯了嗎? 03/18 09:11 : : → zeuswell: 不傳答辯直接判的,上一任有人被申訴最後吃上警告的 03/18 09:13 : : → zeuswell: 該不會只有我需要提出司法判決,別人都不用吧? 03/18 09:15 : : → zeuswell: 反正看到有人直接判我就自己進來推文了,麻煩版主日後 03/18 09:17 : : → zeuswell: 遵照程序#1Xiv3SVp (L_SecretGard) 03/18 09:17 : : 附上sos007sos版主於申訴案中回應 : : 另其他版主s3z15a3z15a則以後面已告知本人可繼續答辯為由想了事 : : 本人對於抗辯相關規定認知則如同推文 : : 推 sos007sos: 僅針對4.回應: 違規是本人意見表達,整案並未做出判 03/18 11:51 : : → sos007sos: 決,判決結果需多數板主認同,而確定判決應依公告為 03/18 11:51 : : → sos007sos: 主,本案尚保有被檢舉人答辯機會。另外依Z板友原文所 03/18 11:51 : : → sos007sos: 貼小組判決文,小組長表示程序問題存在已久,版主群 03/18 11:51 : : → sos007sos: 對於修改板規這件事都有共識,目前政黑板、政檢板板 03/18 11:51 : : → sos007sos: 規修改已有草案,陸續參考政檢板各位板友建議文作為 03/18 11:51 : : → sos007sos: 調整,該草案中相關答辯程序也有納入修正,修改完成 03/18 11:51 : : → sos007sos: 後會儘速公告予各板友知悉,也因本次修改多項條文, 03/18 11:51 : : → sos007sos: 請再給板主群一些時間,謝謝! 03/18 11:51 : : → zeuswell: 其實我就很簡單,所有判決是在答辯達到一定程度或完成 03/18 11:54 : : → zeuswell: 後才能判決。先判決那麼後面就沒有意義,僅此而已,且這 03/18 11:54 : : → zeuswell: 也不是第一次了,小組前天才剛發文提醒而已。 03/18 11:54 : : → zeuswell: 任何版主不管立場、黨派這樣做,我都會申訴,非針對個人 03/18 11:54 : : → zeuswell: ,謝謝 03/18 11:54 : : → s3z15a3z15a: 我已做出提醒,並且讓你抗辯 03/18 11:59 : : → s3z15a3z15a: 佐證 03/18 11:59 : : → s3z15a3z15a: https://i.imgur.com/8pLY2tl.jpg 03/18 11:59 : : → zeuswell: 你的提醒跟他未有先傳喚抗辯再判決無關吧= =程序好嗎 03/18 12:02 : : → zeuswell: 假設以後兩個都判過後你再出來提醒 03/18 12:03 : : → zeuswell: 也可以合理化它們不傳抗辯的行為???(假設 03/18 12:03 : : → zeuswell: 本案已定,將走程序,就這樣 03/18 12:04 同上述本人推文表示, 依舊板規3-10 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 本人認為抗辯係指被檢舉人被檢舉後或板主作出判決意見之辯駁 該板規僅3-9訂定,"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並未明訂何時被檢舉人才能抗辯,也未限制板主未再抗辯前不能作出判決, 板主出具判決意見後,被檢舉人抗辯完,尚可依照其證詞作出更正判決, 先出具判決意見,不影響被檢舉人抗辯權益。 另本案適用舊版政檢板板規,係小組認定長久以來程序問題, 是否需要抗辯、抗辯時機、抗辯管控否則證詞不採用,在政檢板已爭論多時, 目前新板規已更改限定章節抗辯及時間點,程序已清楚明瞭, 且不易受外界干擾,抗辯僅作為板主判決參考, 若有疑義,以申訴文進行重審,避免過往檢舉、抗辯、申訴、抗辯、上訴小組等, 疊床架屋的繁瑣程序,並減少檢舉者和被檢舉者在程序議題上爭吵。 綜上所述,抗辯之程序對錯是舊板規之陋習, 新板主群無法針對每個小組各判決一一檢視, 僅能依照現有板規作出相關解釋, 並未對申訴者在抗辯有程序不符之情形。 : : 以下案情內容就如同本人申訴案所說,做簡單陳訴 : : 而小組審理後的判決本人都接受 : : 一、版主推文所貼之內容主要為檢察官之起訴書申請簡易判決 : : 「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刑事案件不須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而依照被告在偵 查中的自白 : : 或其他現存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犯罪 : : 見起訴書書中有相關被告人自承犯錯,被告自己公開道歉認罪,認同告訴人名譽有回復 : : 而本案起訴書應非屬直接的有罪判決,仍應視其內容做審閱 : : 版主所提案件,僅能看出被告在短時間內使用多個不雅字眼以及主動道歉認罪 : : 因此檢方直接起訴 : : 而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判決與我的案情是有差異的 : : 以下為判決書相關內容: : :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 : 可憑,審酌告訴人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旋即在臉書公開頁面上向告訴人發文「抱歉」、 : : 「我 不該罵你請原諒我」等語而認錯道歉,此有臉書訊息擷圖在 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 : : 字第3978號卷第17頁),是被告此舉 與公開道歉接受公評無異,認告訴人名譽應有相當 : : 之回復 : : 而本人並不認同單一句「智商如果不高」就可以以此判處違規 : : 況且參照我在檢舉案中的發文內容,檢舉人推文回覆「不知所云」 : : 顯見他並不能理解我的發文內容 : : 但參見其他版友推文,明顯只有此人覺得我發文內容「不知所云」 : : 我自認為簡單易懂 : : 且版主以「智商不高」做判決書查詢 : : 查司法院系統所列47件相關案件 : : 也僅能查詢到唯一一篇公然侮辱、由檢察官提起的簡易判決 : : 如版主推文中的案件,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案例 : : 另檢方以各行為獨立性薄弱、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予以評價 : : 綜觀此案件,被告其他以「狗雜種」「狗」「腦殘兒」辱罵,被提告且判罰也不意外 : : 以下是相關內容 : : 核被告陳X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陸續發 : : 文侮辱告訴人曾嘉賓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 : 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 :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 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 : 陳X維竟在曾嘉賓之臉書 公開PO文留言「狗雜種」、「甘我屁事低能你可以說我媽生 我 : : 可憐我不能說你狗」、「也不意外啦你媽智障生出你這腦 殘兒」、「慢慢做 看你長相就 : : 知道智商不高」等不雅文字 辱罵曾嘉賓,足以貶損曾嘉賓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 另版主liam1984僅提本人用詞帶有貶抑,但見版規第三章開頭要件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 而關於3-3之明顯貶抑條件 : :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 1.版主所提之起訴書內容並非靠「智商如果不高」得以成判決,還包裹數個不雅文字 : :  既使通融版主以「智商不高」查詢 : :  本人也不覺得我應該為了案件被告所用的其他不雅文字概括承擔 : : 查版主所用相關字詞「智商不高」查司法院判決系統,也僅此一例被告認罪的簡易判決 : : 並無其他案件可多加支撐版主判決, : : 2.版主以 我編輯文章回覆該檢舉者為由認定符合特定對象違規 : : 但這跟我是不是回覆此人無關 : :  本組是心情小組,政黑板是底下之看板 : :  我既沒用不雅字眼,亦不認為這我的回覆達到可判罰程度,且不符3-3明顯貶抑定義 : :  並且也無合適案例可佐證、經萌典查詢亦無相同字詞可佐證 : : 與政黑第三章相關規定明顯不同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 a.裁判書系統: : : http://goo.gl/BqhOjY : : 萌典: : : https://www.moedict.tw : : 03/20 23:22 補充 : : 版主已將板規3-3在3/20晚間修正,3/21 00:00起正式上路 : : 文章代碼(AID): #1YDpr0sm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版規3-3修正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647787328.A.DB0.html : : 端看本公告的版主解說內容是否可認版主亦贊同舊3-3版規 : : 在明顯貶抑詞定義上必須完全相同才可定罪? : : 若版主認知為此,請問如何以不完全相同之詞來定罪本次案件? : : 是否有明知板規不適用卻執意違規處理之嫌疑? : :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 。」 : : 修正為 : :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 https://i.imgur.com/0OpbZiY.jpg : : https://i.imgur.com/ze2F9Dg.jpg 1.舊板規訂定 "明顯貶抑詞語 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智商如果不高 與 智商不高 雖有"如果"在其中,但仍屬以"智商""不高"相同。 政黑板板規係避免攻擊特定使用對象,若以"智商如果不高"之詞不相同認定不違規, 恐造成"智商可能不高"、"智商恐不高"、"智商一定不高"等詞氾濫而不違規(修改板規前) 故判定用詞應屬為相同。 2.板主提供之判決書 https://reurl.cc/7eQN01 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判決,僅為 眾多"智商不高"妨礙名譽/公然侮辱之判決之一 另判決書內其他相關涉及辱罵用詞之輕重,不應由板主群來認定, 板主群僅認定該詞有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判決之內, 故依其判決書認定為明顯貶抑詞。 3.被檢舉人係以修改文章方式回應檢舉人, 依上下文判定其係攻擊檢舉人。 綜上3項所述,違反政黑板第三章兩大要項,故判定違規。 : : 而本人此次判罰案件 : : 已有他人質疑版主的 公正性 跟 程序錯亂 : : 詳見以下 建議文以及公告文 之文章發推文內容 : : 文章代碼(AID): #1YC--sv3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建議人身攻擊板規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47570870.A.E43.html : : 文章代碼(AID): #1YC_jdpM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3-1/2-zeuswell-?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647573863.A.CD6.html : : 文章代碼(AID): #1YD5Qlji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政黑版規第三章 ?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47597231.A.B6C.html : : [證1-3] 申訴案溝通信 : : [證4] 申訴案 : : [證5] 政檢版建議文(皆取得發文者同意轉錄),版友對相關案件之看法以及版主作法的 : : 質 : : [證6] 政檢版建議文(皆取得發文者同意轉錄),針對第三章規定的相關討論 : : [證7] 處分公告文,因為水桶無法轉錄全文 : : 文章底下也有版友對相關案情的討論 : : 如果可以麻煩小組或小組通告版主幫轉 : : 關於版友討論部分,為免去本人只提利己之單方面說法,故證據5-7,提供全文給小組審 : : 閱 : : 對判決標準有所質疑的版友不在話下,望小組見版友討論內容可提出相關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7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648372386.A.59A.html ※ 編輯: sos007sos (114.34.72.12 臺灣), 03/27/2022 1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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