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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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板主需重新審理 理由: 如前任板主同名詞判違規,且有法院判決佐證 板主即應依板規處理 如板主重新認定後,仍認為無違規,以後也不可再以相關字詞判任何人違規 以上 -- 我當兵那麼久以來的觀察發現有3種主流人士會來當志願役。 1.真的愛國的人10% 2.被老爸(或老媽)逼來的人30% 3.家裡不好過的人60% 現在84年以後的軍人什麼趴都沒有,還是被砍爆了,就映證: 1.歷史上愛國的人通常沒好下場! 2.勉強是沒有幸福的! 3.窮不是病,是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11.14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557241040.A.4CC.html
1F:推 PttObba: 感謝小組長的回覆 但我仍有個問題想請問 現在板主就是不 05/08 09:16
2F:→ PttObba: 願溝通 也不回應我舉的判例 只回"無違規"三個字 05/08 09:16
3F:→ PttObba: 如果重審 板主也是一樣判"無違規" 那仍然是無法還我公道 05/08 09:16
4F:推 PttObba: 我舉的法院判例 完全是按照板規3-3查詢 依照板規就是違規 05/08 09:19
5F:→ PttObba: 如果板主要無視板規 認定是"無違規" 那是否應該在此案之 05/08 09:19
6F:→ PttObba: 後才去修改板規 以後就能不算違規 但本次仍應該算違規呢? 05/08 09:19
7F:推 kero2377: 舊的時間點提出的檢舉案適用舊版規阿 05/08 10:20
8F:推 kero2377: 當然申訴案也是。 05/08 10:23
9F:推 PttObba: 但你們沒有按照舊板規(3-3)判決 這才是問題所在... 05/08 11:05
10F:推 PttObba: 我按照3-3的規定查詢法院判例 但你們無視也不回應 不是嗎 05/08 11:07
11F:推 kero2377: 被檢舉人也找到無罪判例。 05/08 14:26
12F:推 Chantaljones: 被通知來論述 https://reurl.cc/om84l 我引用別版 05/08 16:37
13F:→ Chantaljones: 引用的無罪判決 05/08 16:37
14F:推 Chantaljones: 而且比起檢舉人的判決 我的狀況更符合無罪判決阿 05/08 16:40
15F:→ Chantaljones: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硬要判我有罪才是還檢舉人公告 05/08 16:41
16F:→ Chantaljones: 公道的話 那被檢舉人的公道在哪? 05/08 16:43
17F:→ Chantaljones: 且檢舉人明知道我是針對他推文做評斷 也知道我有拿 05/08 16:44
18F:→ Chantaljones: 無罪判決 05/08 16:46
19F:推 PttObba: 1. 被檢舉人提出的判決是新聞 我是直接根據板規3-3找法院 05/08 16:58
20F:→ PttObba: 判例 05/08 16:58
21F:→ PttObba: 2.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 並無法確切得知 05/08 16:58
22F:→ PttObba: 該判決的來龍去脈 05/08 16:58
23F:→ PttObba: 3. 板規3-3只寫了依照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就是違規 並沒 05/08 16:58
24F:→ PttObba: 有寫如果也有無罪的就要全部算無罪,如果只要有無罪判例 05/08 16:58
25F:→ PttObba: 就屬無罪,那白痴 智障 神經病都可以找到無罪判例,是否 05/08 16:58
26F:→ PttObba: 以後板上這些辱罵人的詞都可以算無罪呢? 05/08 16:58
27F:→ PttObba: https://bit.ly/2JocOi8 05/08 16:58
28F:→ PttObba: 例如此新聞罵白痴就判無罪 其他罵人詞彙也都能google到 05/08 16:58
29F:→ PttObba: 很多無罪判決 05/08 16:58
30F:→ PttObba: 4. 按照現形板規3-3就是用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的為準, 05/08 16:58
31F:→ PttObba: 若板主認為板規不夠完善,應該之後修訂板規,而不是只有 05/08 16:58
32F:→ PttObba: 針對我的判決不照板規處理 05/08 16:58
33F:推 Chantaljones: ??????蛤? 那爛這個字也不能用阿 05/08 17:12
34F:→ Chantaljones: 所以呢?組長都說尊重版主之判決 你在這堅持? 05/08 17:13
35F:→ Chantaljones: 所以檢舉人現在是承認是利用版規之不完善刻意鬧此事 05/08 17:13
36F:→ Chantaljones: 那這次申訴何來沒還你公道 05/08 17:14
37F:→ Chantaljones: 再來你說常常你有辦法佐證此次是腦補嗎? 05/08 17:15
38F:推 Chantaljones: 而且版規三-4你跟Mark版主到現在都還是逃避這條耶 05/08 17:17
39F:推 PttObba: 3-4 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 05/08 17:42
40F:→ PttObba: 文章/推文 05/08 17:42
41F:→ PttObba: 請問你有明確"點名"是在評論文章或推文嗎?若沒有,怎麼 05/08 17:42
42F:→ PttObba: 適用這條? 05/08 17:42
43F:推 Chantaljones: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05/08 17:43
44F:→ Chantaljones: 什麼斷章取義你給我收回去 05/08 17:43
45F:推 Chantaljones: 係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與刑法第309條 05/08 17:46
46F:推 PttObba: 我已經回覆了 現形板規3-3是2017年新增的,你提的2016年 05/08 17:47
47F:→ PttObba: 舊案並不適用,按現形板規就是以法院查到有罪判決為準, 05/08 17:47
48F:→ PttObba: 若要改以無罪判決為準,可以去建議板主修板規 05/08 17:47
49F:推 Chantaljones: 你是版主還小組長嗎? 05/08 17:48
50F:→ Chantaljones: 小組長都沒說無罪不行?你憑什麼指定要以何罪判決?? 05/08 17:48
51F:→ Chantaljones: 「公然侮辱」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 05/08 17:49
52F:→ Chantaljones: 請問一下 我評論你的推文 犯了公然侮辱哪條? 05/08 17:49
53F:→ Chantaljones: 而且適不適用 是你說了算嗎? 05/08 17:50
54F:→ Chantaljones: 一個PTT版友 可以凌駕在版主跟組長之上? 05/08 17:51
55F:推 PttObba: 我一切都是照板規回答 板規怎麼寫 我就怎麼回 你講了很多 05/08 18:30
56F:→ PttObba: 質疑 但沒有一個是以板規為基準所提出 都是個人意見 05/08 18:30
57F:推 Chantaljones: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版規教你說的 05/08 18:32
58F:→ Chantaljones: 好棒喔 05/08 18:32
59F:→ Chantaljones: 而且我已經跟你探討到法律判決了 你還在版規? 05/08 18:33
60F:→ Chantaljones: 公然污辱 請問我17:42之推文哪裡踩到? 05/08 18:34
61F:→ Chantaljones: 沒有踩到 受理你拿版規三-3申訴之版主就有問題 05/08 18:34
62F:推 PttObba: 你若認為板規對你不利 所以要跳脫板規直接探討中華民國法 05/08 18:41
63F:→ PttObba: 律 那我不是法官或立委 也沒權利改變什麼 所以當然講板規 05/08 18:41
64F:→ Chantaljones: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 05/08 19:04
65F:→ Chantaljones: 我一切都是照板規回答 05/08 19:04
66F:→ Chantaljones: 原來版規教你回這個 05/08 19:04
67F:推 PttObba: 你一開始貼的就只有新聞 我當然前面先講新聞有疑慮的部分 05/08 19:07
68F:→ PttObba: 既然你後來補上找到的法院判例 那就照現行板規3-3為準啊 05/08 19:08
69F:推 Chantaljones: 版規有教你疑慮嗎? 不是都照版規回答] 05/08 19:23
70F:→ Chantaljones: 而且以何為準 你說了算嗎? 05/08 19:24
71F:→ Chantaljones: 你到底逾越幾次了? 05/08 19:24
72F:推 PttObba: 既然你已經補上法院判例,我就也不再論述新聞當證據跟我 05/08 19:32
73F:→ PttObba: 拿法院判例當證據的不對等之處了,不解你為何一直執著在 05/08 19:32
74F:→ PttObba: 新聞的部分 05/08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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