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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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板主需重新审理 理由: 如前任板主同名词判违规,且有法院判决佐证 板主即应依板规处理 如板主重新认定後,仍认为无违规,以後也不可再以相关字词判任何人违规 以上 -- 我当兵那麽久以来的观察发现有3种主流人士会来当志愿役。 1.真的爱国的人10% 2.被老爸(或老妈)逼来的人30% 3.家里不好过的人60% 现在84年以後的军人什麽趴都没有,还是被砍爆了,就映证: 1.历史上爱国的人通常没好下场! 2.勉强是没有幸福的! 3.穷不是病,是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209.11.14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557241040.A.4CC.html
1F:推 PttObba: 感谢小组长的回覆 但我仍有个问题想请问 现在板主就是不 05/08 09:16
2F:→ PttObba: 愿沟通 也不回应我举的判例 只回"无违规"三个字 05/08 09:16
3F:→ PttObba: 如果重审 板主也是一样判"无违规" 那仍然是无法还我公道 05/08 09:16
4F:推 PttObba: 我举的法院判例 完全是按照板规3-3查询 依照板规就是违规 05/08 09:19
5F:→ PttObba: 如果板主要无视板规 认定是"无违规" 那是否应该在此案之 05/08 09:19
6F:→ PttObba: 後才去修改板规 以後就能不算违规 但本次仍应该算违规呢? 05/08 09:19
7F:推 kero2377: 旧的时间点提出的检举案适用旧版规阿 05/08 10:20
8F:推 kero2377: 当然申诉案也是。 05/08 10:23
9F:推 PttObba: 但你们没有按照旧板规(3-3)判决 这才是问题所在... 05/08 11:05
10F:推 PttObba: 我按照3-3的规定查询法院判例 但你们无视也不回应 不是吗 05/08 11:07
11F:推 kero2377: 被检举人也找到无罪判例。 05/08 14:26
12F:推 Chantaljones: 被通知来论述 https://reurl.cc/om84l 我引用别版 05/08 16:37
13F:→ Chantaljones: 引用的无罪判决 05/08 16:37
14F:推 Chantaljones: 而且比起检举人的判决 我的状况更符合无罪判决阿 05/08 16:40
15F:→ Chantaljones: 而且我觉得很奇怪 硬要判我有罪才是还检举人公告 05/08 16:41
16F:→ Chantaljones: 公道的话 那被检举人的公道在哪? 05/08 16:43
17F:→ Chantaljones: 且检举人明知道我是针对他推文做评断 也知道我有拿 05/08 16:44
18F:→ Chantaljones: 无罪判决 05/08 16:46
19F:推 PttObba: 1. 被检举人提出的判决是新闻 我是直接根据板规3-3找法院 05/08 16:58
20F:→ PttObba: 判例 05/08 16:58
21F:→ PttObba: 2. 新闻内容常被记者断章取义或造假脑补 并无法确切得知 05/08 16:58
22F:→ PttObba: 该判决的来龙去脉 05/08 16:58
23F:→ PttObba: 3. 板规3-3只写了依照法院判决系统找到有罪就是违规 并没 05/08 16:58
24F:→ PttObba: 有写如果也有无罪的就要全部算无罪,如果只要有无罪判例 05/08 16:58
25F:→ PttObba: 就属无罪,那白痴 智障 神经病都可以找到无罪判例,是否 05/08 16:58
26F:→ PttObba: 以後板上这些辱骂人的词都可以算无罪呢? 05/08 16:58
27F:→ PttObba: https://bit.ly/2JocOi8 05/08 16:58
28F:→ PttObba: 例如此新闻骂白痴就判无罪 其他骂人词汇也都能google到 05/08 16:58
29F:→ PttObba: 很多无罪判决 05/08 16:58
30F:→ PttObba: 4. 按照现形板规3-3就是用法院判决系统找到有罪的为准, 05/08 16:58
31F:→ PttObba: 若板主认为板规不够完善,应该之後修订板规,而不是只有 05/08 16:58
32F:→ PttObba: 针对我的判决不照板规处理 05/08 16:58
33F:推 Chantaljones: ??????蛤? 那烂这个字也不能用阿 05/08 17:12
34F:→ Chantaljones: 所以呢?组长都说尊重版主之判决 你在这坚持? 05/08 17:13
35F:→ Chantaljones: 所以检举人现在是承认是利用版规之不完善刻意闹此事 05/08 17:13
36F:→ Chantaljones: 那这次申诉何来没还你公道 05/08 17:14
37F:→ Chantaljones: 再来你说常常你有办法佐证此次是脑补吗? 05/08 17:15
38F:推 Chantaljones: 而且版规三-4你跟Mark版主到现在都还是逃避这条耶 05/08 17:17
39F:推 PttObba: 3-4 若针对文章内容/推文内容评论,应"明确点名"对象为 05/08 17:42
40F:→ PttObba: 文章/推文 05/08 17:42
41F:→ PttObba: 请问你有明确"点名"是在评论文章或推文吗?若没有,怎麽 05/08 17:42
42F:→ PttObba: 适用这条? 05/08 17:42
43F:推 Chantaljones: 台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4 号刑事判决 05/08 17:43
44F:→ Chantaljones: 什麽断章取义你给我收回去 05/08 17:43
45F:推 Chantaljones: 系属於对於具体事实有所指摘之言论,与刑法第309条 05/08 17:46
46F:推 PttObba: 我已经回覆了 现形板规3-3是2017年新增的,你提的2016年 05/08 17:47
47F:→ PttObba: 旧案并不适用,按现形板规就是以法院查到有罪判决为准, 05/08 17:47
48F:→ PttObba: 若要改以无罪判决为准,可以去建议板主修板规 05/08 17:47
49F:推 Chantaljones: 你是版主还小组长吗? 05/08 17:48
50F:→ Chantaljones: 小组长都没说无罪不行?你凭什麽指定要以何罪判决?? 05/08 17:48
51F:→ Chantaljones: 「公然侮辱」是不具评论性质的谩骂、侮辱 05/08 17:49
52F:→ Chantaljones: 请问一下 我评论你的推文 犯了公然侮辱哪条? 05/08 17:49
53F:→ Chantaljones: 而且适不适用 是你说了算吗? 05/08 17:50
54F:→ Chantaljones: 一个PTT版友 可以凌驾在版主跟组长之上? 05/08 17:51
55F:推 PttObba: 我一切都是照板规回答 板规怎麽写 我就怎麽回 你讲了很多 05/08 18:30
56F:→ PttObba: 质疑 但没有一个是以板规为基准所提出 都是个人意见 05/08 18:30
57F:推 Chantaljones: 新闻内容常被记者断章取义或造假脑补=>版规教你说的 05/08 18:32
58F:→ Chantaljones: 好棒喔 05/08 18:32
59F:→ Chantaljones: 而且我已经跟你探讨到法律判决了 你还在版规? 05/08 18:33
60F:→ Chantaljones: 公然污辱 请问我17:42之推文哪里踩到? 05/08 18:34
61F:→ Chantaljones: 没有踩到 受理你拿版规三-3申诉之版主就有问题 05/08 18:34
62F:推 PttObba: 你若认为板规对你不利 所以要跳脱板规直接探讨中华民国法 05/08 18:41
63F:→ PttObba: 律 那我不是法官或立委 也没权利改变什麽 所以当然讲板规 05/08 18:41
64F:→ Chantaljones: 新闻内容常被记者断章取义或造假脑补=> 05/08 19:04
65F:→ Chantaljones: 我一切都是照板规回答 05/08 19:04
66F:→ Chantaljones: 原来版规教你回这个 05/08 19:04
67F:推 PttObba: 你一开始贴的就只有新闻 我当然前面先讲新闻有疑虑的部分 05/08 19:07
68F:→ PttObba: 既然你後来补上找到的法院判例 那就照现行板规3-3为准啊 05/08 19:08
69F:推 Chantaljones: 版规有教你疑虑吗? 不是都照版规回答] 05/08 19:23
70F:→ Chantaljones: 而且以何为准 你说了算吗? 05/08 19:24
71F:→ Chantaljones: 你到底逾越几次了? 05/08 19:24
72F:推 PttObba: 既然你已经补上法院判例,我就也不再论述新闻当证据跟我 05/08 19:32
73F:→ PttObba: 拿法院判例当证据的不对等之处了,不解你为何一直执着在 05/08 19:32
74F:→ PttObba: 新闻的部分 05/08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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