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主hw102050/fant1408 #1LTkW6qO 判決
時間Sun Jun 14 04:36:16 2015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一、板規明文寫兩要件要成立,就是要兩要件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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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KpFqFys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政黑爭議2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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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版規可用公告過之補充、細則、作法讓人依循
: 但標題就是版規的補充、細則、作法才能讓人依循
: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個公告或處份的內文就可以自動引伸變不具文版規
: 這點小組明確說明,除非明文律定,不然嚴禁援引
從頭到尾我的說明文就是沒有說到置底文這件事情
因為置底文那是提醒檢舉者步驟
是你問如果加入置底文我的判決有沒有效,我回你就是有效
使用者的步驟怎麼走,只是讓板主的有證據做出好判決
因為判決看明文,板規3-4就是明文寫在那邊
: ┌─────────────────────────────────────┐
: │ 文章代碼(AID): #1LR6fFNp (HateP_Picket) [ptt.cc] Fw: [公告] 人身攻擊版主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33168463.A.5F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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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 「貶抑」之詞語,檢舉方須舉證其檢舉的詞語或陳述帶有明顯負面貶抑意義。
: 貴管F板主置底說明文已表示,認定標準是
: 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
: O板主公告置底之說明文視為板規,這在前板主時代已有判例
: 貴管二位板主對認定,有衝突請自行解決。
老話一句,那是提醒使用者檢舉的步驟
使用者提出檢舉,依循步驟提出相當證據,以利板主做出正確判決
但是判決是板主處理,處理就是看板規明文
我還是回你 板規3-4明文寫著 沒有ID/暱稱/代稱 就是無罪
: 二、單純是F記憶失準+說明不夠充分
: 他所說的案子為 政檢 Z>2>1>8>6
: [檢舉] #1LPHNYrt durg 政黑板規3-4 此案
: O同理,貴管對另板主有任何問題,請二位板主自行解決。
他的發言本來就不是針對這案子,而是在板務建議文推文討論
請問這種推文有何板務效力? 明明你第一段寫的公告才說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個公告或處份的內文就可以自動引伸變不具文版規"
如果沒有那又為什麼拿來做判決的依據?
而且這段推文是你問的,我只是說明清楚 證據都在那邊
: 三、貴管已不得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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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LU3lftU (L_SecretGard) [ptt.cc] Re: [檢舉] #1LR6n0UE ap │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33943017.A.DD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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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政黑板主群需檢討並公告檢舉案判定方式,不得於公開板面有不同意見之判決或質疑
: (一)共決式:處份由板主群發布,無論由誰發布,餘ID均需附議
: (二)獨議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單獨發布,自己負責。
: 公告後餘板主不得,有任何一點意見。
: 四、判決二請於第三板主選出後三日內決定,在選出前由小組代為判定為共決式
: 以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 O故貴管已喪失單獨判決權,本案請二位板主完全討論完畢後,再行公告
這是他案怎會併到此案公告? 程序怪怪
另此案需F板主附議,24hr未到你怎能擅自判決我的答辯無效?
你自己說了24hr內請兩者推文附議,請說到做到
: 故請H板主自行選擇
: 1.按貴管另一位板主之公告為板規,並放棄自己前判決,重新判決
: 2.破棄F板主之置底公告,由小組將貴管所有板規全數封存,
: 待貴管二位討論完成後再行判決。
問題從來就不在置底文 置底文是提醒使用者檢舉步驟
板規3-4明文就是寫在那邊 請問按照明文判決有何錯誤?
對於小組長所言甚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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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lloLadies: 4.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或暱稱代稱 123.205.160.31 06/14 10:19
2F:→ HelloLadies: 特定對象並攻擊(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123.205.160.31 06/14 10:19
3F:→ HelloLadies: HW我真的要說你眼睛看不到最後的()內 123.205.160.31 06/14 10:20
4F:→ HelloLadies: (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是閱讀障礙?還 123.205.160.31 06/14 10:20
5F:→ HelloLadies: 是根本無視板規 123.205.160.31 06/14 10:20
6F:→ nnkj: 板主的意思是 罵人的句子前面沒有ID與稱呼 61.230.243.132 06/14 15:36
7F:→ nnkj: 一律無罪? 61.230.243.132 06/14 15:36
8F:→ nnkj: 既然判定標準如此簡單 F板主怎公告說 61.230.243.132 06/14 17:13
9F:→ nnkj: 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 61.230.243.132 06/14 17:14
11F:→ nnkj: 我的見解 板規3-4 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 61.230.243.132 06/14 17:31
12F:→ nnkj: 是定義"被攻擊的特定對象為ptt板友" (ID) 61.230.243.132 06/14 17:34
13F:→ nnkj: 不等同文中要寫出ID,而是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61.230.243.132 06/14 17:38
14F:→ nnkj: 是某位ptt板友(ID) 61.230.243.132 06/14 17:41
15F:→ hw102050: 因為可能單句推文沒有ID 而其他對談推 42.72.108.21 06/14 17:44
16F:→ hw102050: 文有 42.72.108.21 06/14 17:44
17F:→ nnkj: 即可,不必需要指名道姓 61.230.243.132 06/14 17:44
18F:→ hw102050: 所以要舉證證明推文有關 42.72.108.21 06/14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