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政黑板主hw102050/fant1408 #1LTkW6qO 判决
时间Sun Jun 14 04:36:16 2015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一、板规明文写两要件要成立,就是要两要件要成立
: ┌─────────────────────────────────────┐
: │ 文章代码(AID): #1KpFqFys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政黑争议2 │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4.版规可用公告过之补充、细则、作法让人依循
: 但标题就是版规的补充、细则、作法才能让人依循
: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个公告或处份的内文就可以自动引伸变不具文版规
: 这点小组明确说明,除非明文律定,不然严禁援引
从头到尾我的说明文就是没有说到置底文这件事情
因为置底文那是提醒检举者步骤
是你问如果加入置底文我的判决有没有效,我回你就是有效
使用者的步骤怎麽走,只是让板主的有证据做出好判决
因为判决看明文,板规3-4就是明文写在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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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码(AID): #1LR6fFNp (HateP_Picket) [ptt.cc] Fw: [公告] 人身攻击版主 │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33168463.A.5F3.html │
: │ 特殊文章,无价格记录 │
: └─────────────────────────────────────┘
: 1.检举方须提起相当证据,足以证明其为被贬抑之对象,且列出被检举人所使用足以构成
: 「贬抑」之词语,检举方须举证其检举的词语或陈述带有明显负面贬抑意义。
: 贵管F板主置底说明文已表示,认定标准是
: 检举方须提起相当证据,足以证明其为被贬抑之对象
: O板主公告置底之说明文视为板规,这在前板主时代已有判例
: 贵管二位板主对认定,有冲突请自行解决。
老话一句,那是提醒使用者检举的步骤
使用者提出检举,依循步骤提出相当证据,以利板主做出正确判决
但是判决是板主处理,处理就是看板规明文
我还是回你 板规3-4明文写着 没有ID/昵称/代称 就是无罪
: 二、单纯是F记忆失准+说明不够充分
: 他所说的案子为 政检 Z>2>1>8>6
: [检举] #1LPHNYrt durg 政黑板规3-4 此案
: O同理,贵管对另板主有任何问题,请二位板主自行解决。
他的发言本来就不是针对这案子,而是在板务建议文推文讨论
请问这种推文有何板务效力? 明明你第一段写的公告才说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个公告或处份的内文就可以自动引伸变不具文版规"
如果没有那又为什麽拿来做判决的依据?
而且这段推文是你问的,我只是说明清楚 证据都在那边
: 三、贵管已不得自为判决:
: ┌─────────────────────────────────────┐
: │ 文章代码(AID): #1LU3lftU (L_SecretGard) [ptt.cc] Re: [检举] #1LR6n0UE ap │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433943017.A.DDE.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 二、政黑板主群需检讨并公告检举案判定方式,不得於公开板面有不同意见之判决或质疑
: (一)共决式:处份由板主群发布,无论由谁发布,余ID均需附议
: (二)独议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单独发布,自己负责。
: 公告後余板主不得,有任何一点意见。
: 四、判决二请於第三板主选出後三日内决定,在选出前由小组代为判定为共决式
: 以避免争议案件发生。
: O故贵管已丧失单独判决权,本案请二位板主完全讨论完毕後,再行公告
这是他案怎会并到此案公告? 程序怪怪
另此案需F板主附议,24hr未到你怎能擅自判决我的答辩无效?
你自己说了24hr内请两者推文附议,请说到做到
: 故请H板主自行选择
: 1.按贵管另一位板主之公告为板规,并放弃自己前判决,重新判决
: 2.破弃F板主之置底公告,由小组将贵管所有板规全数封存,
: 待贵管二位讨论完成後再行判决。
问题从来就不在置底文 置底文是提醒使用者检举步骤
板规3-4明文就是写在那边 请问按照明文判决有何错误?
对於小组长所言甚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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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lloLadies: 4.禁止攻击特定对象(ID)或昵称代称 123.205.160.31 06/14 10:19
2F:→ HelloLadies: 特定对象并攻击(客观可得知指称对象) 123.205.160.31 06/14 10:19
3F:→ HelloLadies: HW我真的要说你眼睛看不到最後的()内 123.205.160.31 06/14 10:20
4F:→ HelloLadies: (客观可得知指称对象)是阅读障碍?还 123.205.160.31 06/14 10:20
5F:→ HelloLadies: 是根本无视板规 123.205.160.31 06/14 10:20
6F:→ nnkj: 板主的意思是 骂人的句子前面没有ID与称呼 61.230.243.132 06/14 15:36
7F:→ nnkj: 一律无罪? 61.230.243.132 06/14 15:36
8F:→ nnkj: 既然判定标准如此简单 F板主怎公告说 61.230.243.132 06/14 17:13
9F:→ nnkj: 检举方须提起相当证据,足以证明其为被贬抑 61.230.243.132 06/14 17:14
11F:→ nnkj: 我的见解 板规3-4 禁止攻击特定对象(ID) 61.230.243.132 06/14 17:31
12F:→ nnkj: 是定义"被攻击的特定对象为ptt板友" (ID) 61.230.243.132 06/14 17:34
13F:→ nnkj: 不等同文中要写出ID,而是客观可得知指称对象 61.230.243.132 06/14 17:38
14F:→ nnkj: 是某位ptt板友(ID) 61.230.243.132 06/14 17:41
15F:→ hw102050: 因为可能单句推文没有ID 而其他对谈推 42.72.108.21 06/14 17:44
16F:→ hw102050: 文有 42.72.108.21 06/14 17:44
17F:→ nnkj: 即可,不必需要指名道姓 61.230.243.132 06/14 17:44
18F:→ hw102050: 所以要举证证明推文有关 42.72.108.21 06/14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