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1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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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檢舉] #1LR6n0UE appoo 第四章板規
時間Wed Jun 10 21:32:06 2015
我上篇就講過
這篇再談一次
我的原判決文中就有提到
※ 引述《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之銘言:
: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 個資分類如上所述
: 分別為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 與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和hw一樣認為appoo觸犯此條版規
: 本案中針對被檢舉人(申訴者)appoo,所提「恐同症」之詞
: 具appoo所述,將此詞視為描述為一人的生理狀態(恐懼同性戀),因此認為生理範疇
: 而板規4-4又規定
: 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此「個資」乃指上述綠字之分類
我不認同恐同症是「生理狀態」 恐懼、排斥同性戀的心理狀態難謂一種「生理反應」
這當中更多涉及社會價值判斷和教育環境的因素
但我認為恐同仍然是一種明顯突出的社會活動
因為仍然視為「個資」
: 並請被檢舉人提出證據,且證據依據以下規定
: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 故他板行為或文章並不足以作為證據,其他板行為與文章仍屬於此章保護之內容
: 只要是使用者未在媒體與政黑自承就受其保護
這邊的話 是我和hw見解不同之處
重新檢視版規第四章
第四章 個資保護規範
判決準則: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由判決準則字面意義解讀
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不受本章保護
但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以及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然是個資
只是受到保護不得公開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在本條規定中
並未限制舉證內容只能從政黑取證
只是一旦appoo舉證為真
那第4條「假造」一事便不成立
若appoo舉證為真
代表他公佈了原檢舉人受保護的個資
那就是只能撤回第4條 原檢舉人可以使用4-1檢舉
: 故此案狀態變成
: appoo指稱某人為恐同症之生理個資,根據某人他板行為
: 但對政黑板來說,某人並未自承有此個資
: 故appoo無法舉出,某人於政黑曾經自承「恐同症」的證據,即視為造謠
: 以上思考皆依據板規明文
: 解釋至此
: --------------------------
: 另 板主之間主張顯有差異
: 依據政黑7-10 與 7-12
: 小組長得以維護申訴者權力,判決板主敗訴
: 以上
這邊是我沒考慮到hw和我之間對於「舉證」見解的差異
導致appoo無法做出充分舉證
因此本案判決論理我應該撤回
但既然已經上訴到組務
自然由組務改判
另外若此等見解不同可以引用政黑7-10 與 7-12
為維持處分一致性
所有版主的後判 在未直接取得前判版主的充分認可和理解下
應一律視為判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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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33943129.A.33A.html
1F:推 appoo: 我還蠻無言的,我認為既然兩位板主對個資 140.112.25.105 06/10 21:59
2F:→ appoo: 的認定標準如此詭異,那我希望兩位板主向上 140.112.25.105 06/10 21:59
3F:→ appoo: 申訴 140.112.25.105 06/10 21:59
4F:→ appoo: 畢竟小組長對於個資的認定目前看起來跟我一 140.112.25.105 06/10 22:00
5F:→ appoo: 樣,與兩位不同 140.112.25.105 06/10 22:00
6F:推 joh: 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說了,無言= = 61.230.80.167 06/10 22:00
7F:→ appoo: 我希望從此之後對個資有個定於一統的標準, 140.112.25.105 06/10 22:01
8F:→ appoo: 而不是要靠這樣來回申訴解決 140.112.25.105 06/10 22:01
9F:→ appoo: 如果兩位板主依然堅持要這樣認定個資,請 140.112.25.105 06/10 22:01
10F:→ appoo: 兩位上訴至群組長吧… 140.112.25.105 06/10 22:01
11F:→ Fant1408: 我說得是我當時的判斷標準 114.38.94.49 06/10 22:02
12F:推 joh: 我看他門真的需要去上課了,個資認定真的 61.230.80.167 06/10 22:02
13F:→ Fant1408: 組務對個資有他的解釋方式 當然是採用 114.38.94.49 06/10 22:02
14F:→ joh: 把法律講成這樣,不要說我,光給roxin大 61.230.80.167 06/10 22:02
15F:→ Fant1408: 新的解釋 114.38.94.49 06/10 22:02
16F:→ joh: 問一下就倒了....明明就沒有研究過 61.230.80.167 06/10 22:02
17F:→ joh: 的人還敢說自己了解... 61.230.80.167 06/10 22:02
18F:→ Fant1408: 一直把版規當法律談 你是以為自己是立委 114.38.94.49 06/10 22:03
19F:→ Fant1408: 還是立法委員 114.38.94.49 06/10 22:03
20F:→ joh: 不過沒差了,F已經逼到jobli說出final call了 61.230.80.167 06/10 22:03
21F:→ appoo: 我想說的是,板規只有一套,目前三位執法 140.112.25.105 06/10 22:03
22F:→ appoo: 者有三套見解 140.112.25.105 06/10 22:03
23F:→ joh: 再敢隨便的態度就是倒楣而已 61.230.80.167 06/10 22:03
24F:→ appoo: 你們要解決這件事不是讓使用者承擔 140.112.25.105 06/10 22:04
25F:→ joh: 板規再怎麼樣,不可能設計比法律更嚴 61.230.80.167 06/10 22:04
26F:→ appoo: 到底是怎麼樣,搞清楚後再出來宣布 140.112.25.105 06/10 22:04
27F:→ joh: 你好像連這都不懂 61.230.80.167 06/10 22:04
28F:→ appoo: 你現在有不同意見,那之後我到底要聽誰的? 140.112.25.105 06/10 22:05
29F:→ Fant1408: 我說了阿 解決方式就是以組務為準 114.38.94.49 06/10 22:05
30F:→ Fant1408: 我跟hw的見解都是過去式 114.38.94.49 06/10 22:05
31F:推 joh: appoo我看你就乾脆聽小組長的見解了吧 61.230.80.167 06/10 22:07
32F:→ joh: 搞了老半天我還地一次看到公開拆自己人 61.230.80.167 06/10 22:08
33F:→ joh: 的人還可以這樣辯論,真的很懷疑他到底 61.230.80.167 06/10 22:08
34F:→ joh: 知不知道怎麼管板.... 61.230.80.167 06/10 22:08
35F:推 joh: 光個資法政治人物不在此限這一點 61.230.80.167 06/10 22:11
36F:→ joh: 法務就可以強制要求你改掉了 61.230.80.167 06/10 22:11
37F:→ joh: 真愛辯又不認輸是怎樣 61.230.80.167 06/10 22:11
38F:→ Kai1216: 政治人物不限的原因是什麼?應該都要保護 1.164.6.37 06/11 02:29
39F:→ Kai1216: 吧 1.164.6.37 06/11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