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1408 ( )
站內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主群
時間Wed Jun 10 01:12:11 2015
※ 引述《appoo (熊吉吉)》之銘言:
: 向Fant1408申訴
: Fant1408 於#1LSkpIfd (HateP_Picket) 宣判「恐同症」的確不是生理狀態
: 但由於此一「描述」可能使DragonBallZ蒙受負面評價,故依然違反板規4-4
: 第四章 個資保護規範
: 判決準則:
: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依據版規
第四章 個資保護規範
判決準則: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也就是說 單就個資定義 自然人之社會與網路活動當然也是個資的一種
捏造他人有恐同行為 此社會活動
自然觸犯版規4-4
: 但是,板規4-4完完全全沒有採納"負面評價"作為違反的要件
: 而是無論好壞都不得假造個資
: Fant1408另闢蹊徑解釋板規4-4判我違規,讓人不解
我當時便已解釋 單純考量有無假造個資此項
appoo就已違反版規
: 再來,板規4開頭即明確的規範了,"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
: 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句前面其他兩字已足以充分表明
「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是額外可被認定為個資的資訊
本案個資的認定則是採用社會與網路活動此項
: 可見要能「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是別該個人(自然人)之資料」才是板規所規範的「個資」
: 假造板規4開頭規範的「個資」,也才會違反板規4-4
: 並非Fant1408、hw102050所認為的 ─所有的「社會與網路活動」都屬於個資
: 若誠如兩位板主所想,
: 只要是社會與網路活動,雖然任何「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都屬於個資
: 那麼
: 2012年投票給誰是「社會與網路活動」
: 2013年,在年代新聞台民調電話中,支持馬英九的是「社會與網路活動」
: 那在板上稱呼某某為689、609、9.2,難道就洩漏了「個資」嗎?
: 黨工是「教育職業」
: 在政黑板上反串發文,更是「社會與網路活動」
: 在反串文底下,說他反串,在無腦護航底下說黨工難道也洩漏了個資了嗎?
: (護航也是「社會與網路活動」,所以說他護航也不行...)
: 有分身、發文、選板主 不是「社會與網路活動」嗎?
: 難道...我們從此之後都不能說OO是XX的分身、OO發文、XX選板主嗎?
再見判決準則: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在反串文底下,說他反串」
若該員已於政黑做出版眾認定為反串的行為 可視為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
: 由兩位板主的板規見解可得如此荒謬之景象,可見兩位板主錯誤理解板規
: 「恐同症」一詞,完全無涉於任何個人資料
: 乃是我對於 DragonBallZ此ID公開發言的觀察後給予的描述及評價
: 若此描述及評價,能直接或間接的識別到DragonBallZ這個ID的使用者
: 那我甘心受罰
: 若無法,請小組長及板主還我清白
: 四、申訴訴求:
: 取消水桶,改判無罪,還我清白
: 五、檢附證據:
: 轉錄於下
除非appoo能舉證當事人在版面上揭露「明顯的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包括厭惡、仇恨、偏見
和歧視」
否則版主會認定檢舉人已經表達出他並未承認自己具有恐同的行為
appoo自然有捏造個資之虞
當appoo無法舉證檢舉人在版面自承有恐同症或恐同行為
自然違反版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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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33869933.A.515.html
1F:推 jobli: 1.你用的是及,就要前後都成立,不然不能判 42.72.161.138 06/10 01:17
2F:推 jobli: ,你改板規前,這個案你不能引一半。2.你判 42.72.161.138 06/10 01:17
3F:推 jobli: 決文文中又扯到負面,板規沒有規定負面的處 42.72.161.138 06/10 01:17
4F:推 jobli: 分不能用。 42.72.161.138 06/10 01:17
5F:推 jobli: a員說的東西好不好聽,正面負面與板務無關 42.72.161.138 06/10 01:19
6F:推 jobli: ,拿來判決就不行 42.72.161.138 06/10 01:19
7F:→ Fant1408: appoo既無法舉證dragonballz做出上述行 61.223.247.189 06/10 01:20
8F:→ Fant1408: 判決書一開頭我就提了這句 61.223.247.189 06/10 01:20
9F:→ Fant1408: 及其他三個字 我就已經認定可以選擇 61.223.247.189 06/10 01:21
10F:→ Fant1408: 如果你把及其他認定成你的想法 61.223.247.189 06/10 01:23
11F:推 appoo: 1.你還是跳脫了板規明文規定的個資定義 114.37.111.174 06/10 01:26
12F:→ Fant1408: 那也僅是解讀方式的一種 61.223.247.189 06/10 01:27
13F:→ appoo: 不是,單純只是你誤讀了 114.37.111.174 06/10 01:28
14F:→ appoo: 我也試圖的用簡單的方法 114.37.111.174 06/10 01:29
15F:→ appoo: 跟你解釋,如果你的解讀是正確的 114.37.111.174 06/10 01:29
16F:→ appoo: 會有多荒謬 114.37.111.174 06/10 01:29
17F:→ appoo: 從一開始,「恐同症」就不是屬於個資範疇 114.37.111.174 06/10 01:31
18F:推 appoo: 個資法當初的建立,是為了保障板友免於人肉 114.37.111.174 06/10 01:34
19F:→ appoo: 不是來限制 評論自由的 114.37.111.174 06/10 01:34
20F:→ appoo: 你避重就輕,選了一個反串回應 114.37.111.174 06/10 01:36
21F:→ appoo: 那689、609、黨工、護航呢? 114.37.111.174 06/10 01:36
22F:推 stratford: 推個資板規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而非限制 58.114.187.108 06/10 01:37
23F:→ stratford: 評論自由 58.114.187.108 06/10 01:37
24F:→ stratford: 再推「恐同症」不屬於個資範疇 58.114.187.108 06/10 01:38
25F:推 appoo: 還有Fant1408,你說我無法舉證 114.37.111.174 06/10 01:39
26F:→ appoo: 但你錯了,我可以舉證 114.37.111.174 06/10 01:39
27F:→ appoo: 是因為hw102050限制了舉證範圍,我才沒舉證 114.37.111.174 06/10 01:40
28F:→ appoo: 你跟hw的舉證範圍不同,但你卻拿hw的說詞 114.37.111.174 06/10 01:41
29F:→ appoo: 來說我無法舉證,因此判我違規 114.37.111.174 06/10 01:41
30F:→ appoo: 政黑板主之間的"申訴改判" 到底是事實審 114.37.111.174 06/10 01:43
31F:→ appoo: 還是程序審呢? 114.37.111.174 06/10 01:43
32F:→ appoo: 如果是事實審,那fant1408理應重新要求舉證 114.37.111.174 06/10 01:44
33F:→ appoo: 若是程序審,那fant你有何資格取消hw的判決 114.37.111.174 06/10 01:44
34F:→ Fant1408: 如果你能舉證 那我會判你無罪 61.223.247.189 06/10 01:44
35F:→ appoo: 理由? 114.37.111.174 06/10 01:44
36F:→ Fant1408: 但同時 因為你說為真 即為非版內揭露的 61.223.247.189 06/10 01:44
37F:→ appoo: 請fant你先回去跟hw討論清楚到底是事實審 114.37.111.174 06/10 01:44
38F:→ appoo: 還是程序審 114.37.111.174 06/10 01:44
39F:→ appoo: 還有你們兩個對板規的見解完全不同 114.37.111.174 06/10 01:45
40F:→ Fant1408: 個資 所以你立刻就會觸犯到第四章內其他 61.223.247.189 06/10 01:45
41F:→ Fant1408: 版規 61.223.247.189 06/10 01:45
42F:→ appoo: 所以呢? 114.37.111.174 06/10 01:45
43F:→ appoo: 總比你拿了一條錯誤的板規桶人來的好吧 114.37.111.174 06/10 01:46
44F:→ appoo: 我還要證明自己沒有做你也知道我沒做的事情 114.37.111.174 06/10 01:47
45F:→ Fant1408: 判決時我確實沒看到其他充足的證據 61.223.247.189 06/10 01:47
46F:→ appoo: 所以你到底是事實審還是程序審啊? 114.37.111.174 06/10 01:47
47F:→ Fant1408: 但是既然你都已經申訴到組務 61.223.247.189 06/10 01:47
48F:→ Fant1408: 就照組務走 61.223.247.189 06/10 01:48
49F:→ appoo: 你是事實審就應該在要求我再舉證一次 114.37.111.174 06/10 01:48
50F:→ Fant1408: 是事實審喔 61.223.247.189 06/10 01:48
51F:→ appoo: 更何況妳跟hw的舉證範圍根本就不同 114.37.111.174 06/10 01:48
52F:→ Fant1408: 問題在於我沒考量到hw版主和我有這種落 61.223.247.189 06/10 01:48
53F:→ appoo: 還有你跟hw是上下級的關係嗎? 114.37.111.174 06/10 01:48
54F:→ Fant1408: 差 61.223.247.189 06/10 01:48
55F:→ appoo: 為什麼同一個案件可以有平行的兩個事實審? 114.37.111.174 06/10 01:49
56F:→ appoo: hw的判決很明確的講了,政黑內了 114.37.111.174 06/10 01:49
57F:→ Fant1408: 原則上後判推翻前判 如果有三位版主 61.223.247.189 06/10 01:49
58F:→ Fant1408: 那就可以多數決 61.223.247.189 06/10 01:49
59F:→ appoo: 你沒考量到,是你的疏失 114.37.111.174 06/10 01:49
60F:→ appoo: 哪來的原則說後判可以推翻前拚啊 114.37.111.174 06/10 01:50
61F:→ Fant1408: 所以我說我跟他認定似乎有落差 61.223.247.189 06/10 01:50
62F:→ appoo: 法理上是上級法院才能推翻下級法院 114.37.111.174 06/10 01:50
63F:→ Fant1408: 所以才叫改判阿 61.223.247.189 06/10 01:50
64F:→ appoo: 從來沒有高雄法院在推翻士林法院的 114.37.111.174 06/10 01:50
65F:→ appoo: 你應該問自己有甚麼資格改判吧... 114.37.111.174 06/10 01:51
66F:→ Fant1408: 在只有兩位版主情形下 只能擬制上下級 61.223.247.189 06/10 01:51
67F:→ appoo: 那你們誰是上級誰是下級 114.37.111.174 06/10 01:51
68F:→ Fant1408: 前判為下後判為上 61.223.247.189 06/10 01:51
69F:→ appoo: 這完全沒道理耶,你要不要聽聽自己講的話 114.37.111.174 06/10 01:52
70F:→ appoo: 兩個事實審,怎麼會前判為下後判為上? 114.37.111.174 06/10 01:52
71F:→ Fant1408: 而且版務運作也無法完全對應法院 61.223.247.189 06/10 01:52
72F:→ appoo: 法院是依照法理建立的 114.37.111.174 06/10 01:53
73F:→ Fant1408: 所以你不能直接套用哪個版主為上 61.223.247.189 06/10 01:53
74F:→ appoo: 而不是憑空捏造出來的 114.37.111.174 06/10 01:53
75F:→ appoo: 那你解釋為何可以有兩個事實審 114.37.111.174 06/10 01:53
76F:→ appoo: 那請問兩個事實審相牴觸要聽誰的? 114.37.111.174 06/10 01:54
77F:→ Fant1408: 因為有引入事證多寡啊 61.223.247.189 06/10 01:54
78F:→ Fant1408: 後判事證多 所以能改判 61.223.247.189 06/10 01:54
79F:→ appoo: 所以你就是在說 先判的那個人就是亂判囉? 114.37.111.174 06/10 01:54
80F:→ Fant1408: 後判推翻前判 61.223.247.189 06/10 01:54
81F:→ appoo: 後判的事證多 ? 114.37.111.174 06/10 01:54
82F:→ Fant1408: 我說了 引入事證多寡 我不能說前判亂判 61.223.247.189 06/10 01:55
83F:→ appoo: 你是從何得知的?意思是先判的就胡亂判囉?y 114.37.111.174 06/10 01:55
84F:→ Fant1408: 因為後證除了檢舉人和被檢舉人還有版主 61.223.247.189 06/10 01:55
85F:→ appoo: 我以為每一次的判決,都是事證充分後才能判 114.37.111.174 06/10 01:55
86F:→ appoo: 耶 114.37.111.174 06/10 01:55
87F:→ appoo: 原來政黑板的先判事證都不充分啊 114.37.111.174 06/10 01:55
88F:→ appoo: 你今天又讓我開了一次眼界了 114.37.111.174 06/10 01:56
89F:推 jobli: 1.你又在任意解釋了,「及」就是前後都要成 42.72.161.138 06/10 07:08
90F:推 jobli: 立,沒有你認為的空間2.你們板主互相拆臺回 42.72.161.138 06/10 07:08
91F:推 jobli: 去板務,你在小組捅另一個板主,另一個板主 42.72.161.138 06/10 07:08
92F:推 jobli: 知道嗎?3.時限內請板主群舉證具文板規,任 42.72.161.138 06/10 07:08
93F:推 jobli: 何想法類的東西請不要再提,否則警告處分。 42.72.161.138 06/10 07:08
94F:推 jobli: 12.若版務處理上板主意見不同,嚴禁進行獨 42.73.218.209 06/10 12:38
95F:推 jobli: 斷處理且其處理無效,待有共識後才行處理( 42.73.218.209 06/10 12:38
96F:推 jobli: 你們的成文板規,看一次我搖頭一次) 42.73.218.209 06/10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