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oLadies (HelloLadies)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證六] 政黑板主102050 #1LNUhfgW (HateP_Picket)判決
時間Sun May 24 15:55:28 2015
※ [本文轉錄自 HelloLadies 信箱]
作者: HelloLadies (HelloLadies)
標題: [申訴]ho102050政檢判決
#1LNUhfgW
時間: Fri May 22 18:34:26 2015
※ 引述《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之銘言:
: 此案時序如下:
: S板主在位
: 檢舉案成立 板規:#1L07sZa5 (HatePolitics)
: ↓
: 分身帳號調查申請
: ↓
: 小組長受理
:
: ↓
: J組長代理 ↓
: 分身帳號調查結果出爐 板規:#1L8LgHB7 (HatePolitics)
: ↓
: 小組長擱置給後繼板主決定
:
: FHJ在位 ↓
: ↓ 板規:#1LLpmnIu (HatePolitics)
: 現在
: 由於此案橫跨數個板主交接,故於時序上/責任上,有幾個要點需解釋︰
: (1) 新修板規溯不既往
: PTT常規是,新修板規不會作為依據,用來判決之前的違規案件
: 此規定廣泛的存在於各大板規,如: s的8-3 皆是如此規範
: FHJ的6-3
: 此是為了避免用後先修板規亂處決之前的案件, 導致冤獄亂判
: 故當違規事實成立進行判決之時,能依據只有最新/最近的板規
申訴1.從FANT1408季開始了,老拿
PTT常規腦補說嘴
PTT常規在哪,公布在哪一板哪一條?沒有明文規定的都是屬於板主自我腦補
: (2)此案件判決所依據板規
: 此案分身帳號調查結果出爐之時,當時負責的板主為Jobli(代理)
: 此時的板規為#1L8LgHB7,但此板規無針對分身違規進行加重罰則
: 雖條文中說其餘部份依據#1GoJXqk5,但也只限無處分的部份規定
: 故此時的板規並無分身相關規定
申訴2 如果JOBLI當時代理時如HW所為對該案已無權審理,那應該當下判決該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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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9xjgSp (L_SecretGard) [ptt.cc] Fw: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8667242.A.7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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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2 4/10 jobli 轉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Hatepolitics 2015/03/27)
※ 轉錄者: jobli (220.133.254.117), 04/10/2015 20:00:41
→ jobli: 待新版主上任處理 220.133.254.117 04/10 20:00
如果hw與FANT1408都要迴避jobli在小組板的指示"給新板主上任處理"這樣的字句
還堅持自我腦補"該案已經失效無須出理" 那就讓本案上訴小組板吧
(本篇即為溝通證據)
: (3)此案應有判決
: 此案其中兩個分身帳號已遭站方判決,其一退註不得使用
: 且依據板規也無分身相關罰則,故此案判決應以站方為主
: 不應任意引用板規,強加分身罰則
申訴三:
無論舊板規(7-a)
三、違反板規:政黑板規7-a
7.與被水桶使用者之相關規定。
a.被水桶期間禁止以分身ID發文、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違反者水桶加倍,
原ID與分身ID接受相同水桶處份。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若兩ID於
相近時間有相同上站IP,板務直接簡易認定為分身ID)
或者新板規1-7
● ★ ! 5/16 hw102050 □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0150516_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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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LpsLiT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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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第一章 總則
7.遭水桶且使用分身發言或Bug規避水桶者,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水桶天數*1.5倍
均有規範"已被水桶者分身在發言"的相關處置規定 何來無關本板規範
還有站方的處置只是針對"分身註冊使用者"的罰則 並不是針對該ID在各板違反板規而罰
又何來"站方已經處理過所以板面上就無須處理"的說法
: 故依據上述論述,判決如下:
: (1)無可依據板規情形下,判決無罪
1.有可依據的板規1-7 水桶其間使用者等相關規範
: (2)其餘違反站規之處已遭站方處理
2.站方處置僅針對分身註冊,個板面之處置不能以該ID已被ID_MULTI判決就迴避判決
: (3)板主不得任意引用板規/延伸解釋
3.任意引用板規?HW與FANT等兩位板主老是提到根本"沒辦法提出的PTT常規"
是否就是任意引用板規或者延伸解釋?
我不是第一次提出此疑問,請問FANT跟HW兩位板主所謂之"PTT常規"常在哪規在哪
很可惜的是我到現在都沒看到這兩位板主告訴我明確的規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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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理由 本人以私信與判決此案的HW板主溝通(且保留備份做圍溝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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