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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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請版主群說明下列事項 : l.政檢版規律定: :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時不受本 : 條限制,可在24hr內發表多篇檢舉文或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 : 違規事項。(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反者 : 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 已明確說明 :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時不受本條限制, : 可在24hr內發表多篇檢舉文或單一檢舉文內。 : 並未律定先後,即代表3-2-i為特定之項目,然二個使用者均在24小時內有使用 : 3-2-i檢舉,為何一個處份一個不處份 : 請明確說明:版規已明定,為何版主未按同標準律定 : 該案被檢舉者nnkj被提出違反板規的行為是: : 2015年2月22日22:52:42提出3-2-e檢舉案 以及 : 2015年2月23日00:41:42提出3-2-i檢舉案 : 而stratford於先前申訴案的案例為: : 2015年3月3日10:13:25提出3-2-i檢舉案 以及 : 2015年3月3日12:36:42提出3-2-g檢舉案 : i項均於24小時內出現,為何一個處份一個不處份? 政檢板規3-6明文律定 檢舉政黑板規3-2-i得以不受本條限制 故上列的發表3-2-i檢舉案並無違反板規之可能 亦即需檢視是否有違反政檢舉板規3-6的行為分別為nnkj提出3-2-e檢舉案以及stratdord 提出3-2-g檢舉案的行為 然觀nnkj提出3-2-e檢舉案的時間點往前推24hr 並未有其他檢舉案的提出 是故nnkj完全 無違反政檢規3-6的可能 而stratdord提出3-2-g檢舉案的時間點往前推24hr 確實有其他檢舉案的提出 是故遭板務 判決違反政檢板規3-6 且此判決經stratdord申訴後 已由小組定讞此判決有效 : 2.還是版主認為 : 如果使用者提一個I項的檢舉,但是24小時內有任何檢舉其他就違反3-6 : 但如果使用者提任何一個檢舉,後面提1000個i項檢舉,也是因為例外沒事 : 但版規是I是例外,又沒分前後,要不然就都水桶,要不然就都不桶 : 例外的東西,怎有分先後管制? : 然若版主以 : 政黑板針對單一行為是否違規以及需要判決多久的處份, : 所採取的原則皆為檢視違規行為(或被檢舉的疑似違規行為)的發生點。 : 是否具備板規所規定的禁止條件。 : 請於版規內規定,I項之例外有時間性。 : 3.本案請檢討 : a.二個都不處份 : b.二個都處份 : 如果二個都不處份,則版規不用修訂,代表i項為特例。 : 如果二個都處份,代表當初使用者申訴時,版主並未納入考量, : 請於版主群爾後處理申訴案時,詳加考量版規文字,切勿有其他考量。 由於nnkj並無違反政檢板規6-3的可能 故小組判決在這邊似乎只剩下兩者皆不處份的選項 然若板務要改做不處份的行為 會遇到違反組務判決公告#1L0MIrBu (L_SecretGard)的情 況 板務相信小組長在做出任何公告判決理應考慮周良 何以在未有人提出新事證的情況做出 與已判決公告完全相悖的要求板務動作? 是否#1L0MIrBu (L_SecretGard)已改判或已作廢? 在未有人提出新事證的改判或作廢原因為何? 能否請小組長說明 若板務瞭解改判不處份行為不至於違反組務判決公告#1L0MIrBu 而有被檢舉未依組務判 決行事的可能時 必然以最快速度完成改判動作 : ※ 引述《stratford (浣熊君)》之銘言: : : 一、檢舉人ID:stratford : : 二、被檢舉人ID:Enter1942 : : 三、檢舉事由: : : 依據 #1KzJfVYT (HateP_Picket) 之判例, : : 以及組務於 #1L0MIrBu (L_SecretGard) 所公告對 : : #1L0JE2CY (L_SecretGard) 申訴案之判決結果和解釋, : : Enter1942於 #1KwWlOBu (HateP_Picket) 之判決違規。 : : 亦即,板務未依政檢板規三-6給予nnkj水桶。 : : 四、檢附證據: : : [證一]>> #1KzJfVYT (HateP_Picket) : : [證二]>> #1L0JE2CY (L_SecretGard) : : [證三]>> #1L0MIrBu (L_SecretGard) : : [證四]>> #1KwWlOBu (HateP_Pic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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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6468472.A.F8B.html
1F:推 AskWhat: 兩個案子的爭議點的確是一樣的。 36.238.214.116 03/16 09:23
2F:推 AskWhat: stratford為自己申訴的重點,其實是小組 36.238.214.116 03/16 09:26
3F:→ AskWhat: 長在#1L0h8HZG要求版主說明的地方。 36.238.214.116 03/16 09:27
4F:→ AskWhat: 也就是板規無律定「先後」的問題,因此, 36.238.214.116 03/16 09:28
5F:→ AskWhat: stratford認為既然有模糊空間,依據政檢 36.238.214.116 03/16 09:29
6F:→ AskWhat: 政檢板規一-3,應朝向發文板友有利的方向 36.238.214.116 03/16 09:31
7F:→ AskWhat: 來解釋板規。 36.238.214.116 03/16 09:31
8F:推 AskWhat: 可能在後來stratford提出檢舉案時,小組 36.238.214.116 03/16 09:33
9F:→ AskWhat: 長才比較清楚看出其實setzer版主是用「先 36.238.214.116 03/16 09:34
10F:→ AskWhat: 後」來定stratford的罪,而Enter1942也是 36.238.214.116 03/16 09:36
11F:→ AskWhat: 用「先後」來放nnkj。 36.238.214.116 03/16 09:37
12F:→ AskWhat: 然而,兩位版主所依據的「先後」並無明文 36.238.214.116 03/16 09:37
13F:→ AskWhat: 規定,有模糊空間,造成版友誤解。 36.238.214.116 03/16 09:38
14F:→ AskWhat: 而這疑點利益應歸於發文者,這是政檢板規 36.238.214.116 03/16 09:39
15F:→ AskWhat: 一-3規定的。 36.238.214.116 03/16 09:39
16F:→ AskWhat: 所以,重點在於小組長認為這規定有沒有模 36.238.214.116 03/16 09:41
17F:→ AskWhat: 糊不清的地方,若有,兩個都應該放,若無 36.238.214.116 03/16 09:41
18F:→ AskWhat: ,政黑兩位版主則判決無誤。 36.238.214.116 03/16 09:42
19F:→ AskWhat: 而個人認為政檢板規三-6是在規定發檢舉文 36.238.214.116 03/16 09:44
20F:→ AskWhat: 的額度,若然政黑板主認為政黑板規3-2-i 36.238.214.116 03/16 09:45
21F:→ AskWhat: 不受該條規定限制,是應該不計額度,而非 36.238.214.116 03/16 09:46
22F:→ AskWhat: 以「先後」來分。 36.238.214.116 03/16 09:47
23F:→ AskWhat: 明白地說,不管先檢舉還是後檢舉3-2-i的 36.238.214.116 03/16 09:48
24F:→ AskWhat: 違規,該項檢舉均不耗損(計)檢舉者的檢舉 36.238.214.116 03/16 09:49
25F:→ AskWhat: 額度,檢舉者檢舉其他違規時,才會受3-2- 36.238.214.116 03/16 09:51
26F:→ AskWhat: i所限制。 36.238.214.116 03/16 09:51
27F:推 AskWhat: 本人重點:板規提到「不受本條限制」,會 36.238.214.116 03/16 09:58
28F:→ AskWhat: 讓人誤解,到底是不計檢舉額度,還是有先 36.238.214.116 03/16 09:59
29F:→ AskWhat: 後之分?讓人搞不清楚。 36.238.214.116 03/16 10:00
30F:推 AskWhat: 上五行推文推錯,應為「受三-6所限制」 36.238.214.116 03/16 10:44
31F:推 brella: 看內容,我還以為我在StupidClown板218.173.169.106 03/16 19:22
32F:→ tosay: 這不知道還在魯什麼 60.248.153.240 03/17 09:13
33F:推 billliu14: 真是魯小小 還不好好回去找工作 111.243.25.131 03/2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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