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say (12333)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政黑板主setzer之判決:#1K-dj8eL政檢版
時間Sun Mar 8 22:07:49 2015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任何申訴案於申請之同時,即代表授權同意組務得自行轉錄
申請人所發之相關文章 至 組務版,作為證據文章或判決附件
注意: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無明確當事人之板務申訴不限,任何使用者皆得予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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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tosay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政黑板主setzer之判決:
#1K-dj8eL政檢版
三、申訴事由:沒違反板規,卻又被自由心證法水桶,已跟版主溝通無法接受
四、申訴訴求:解除水桶,並且請setzer檢討他的自由心證
五、檢附證據:
● 3 ! 1 3/07 lovebbcc □ [檢舉]
#1KzdMKg1 等 tosay 違反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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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dj8eL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zdMKg1 等 tos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25701704.A.A1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根據 3-4-a
4.避免板面濫用情形禁止事項。違反者處以水桶10~180天。
a.『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單一使用者24小時內不得發表超過2篇。
其中就定義好了 是 『新聞』與『轉錄』類別文章
我寫的分類 明明是 『討論』 就是沒犯規
你如果硬要說 我的是 『新聞』與『轉錄』
那就看我的文章分類用在『討論』是不是牴觸你的分類
根據文章分類
d.討論: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
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你分類再討論就是要 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我被檢舉的有哪一篇不是 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
然後 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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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zdMKg1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搞笑了..有看槍擊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25438100.A.A8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7 Ptt幣 │
└─────────────────────────────────────┘
作者 tosay (12333)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搞笑了..有看槍擊案不睬槍上指紋的嗎
時間 Wed Mar 4 11:01:3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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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根據"辦案過程草率,甚至連判斷自殺、他殺的關鍵「槍枝上指紋」都沒採樣。"
討論 政治人物 羅瑩雪 看報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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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znirMT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現在是怎樣,台北? │
│ 文章網址: ht今年民政局準備了18萬盞小羊提燈
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25480501.A.59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9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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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say (12333)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現在是怎樣,多花錢都不用報備的嗎
時間 Wed Mar 4 22:48: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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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根據 市民排隊領取的10萬盞,剩餘的8萬盞,市府就提供給孤兒院、病童等較難到場排
隊領燈的小朋友
討論馬市長跟好市長都沒這麼做,現在科P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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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zo6xrA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馬總統沒跛腳,還?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25482171.A.D4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 Ptt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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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根據 總統回憶,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談判時,最後階段差點因石化和工具機
兩種產
業「瀕臨破局」,政府當時極力爭取納入工具機,主要就是工具機產業的衛星工廠可能超
過一千家,且工廠成員就是父母帶著小孩一起做,不是只有大企業。
討論 馬總統要拼的是機械產業,會讓機械產業成為 兆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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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信告知
根據政黑板規2-3
第二章 文章分類
3.『新聞』、『轉錄』類別之判定,以
發文之實際內容為準。
那這邊就是變成自由心證,你分類[討論]要人家 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所以我貼來源基礎卻被你說我違規
請問你大大各訴我,你討論一件東西,來源要有基礎,
但是不能是
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
不然就不能適合用 討論 當分類
所以我看了你的 討論 分類板規 要有來源基礎 ,附上了來源基礎
用[討論] 當分類,也確實討論政治人物 ,你卻凹我成新聞跟轉錄,
又浪費大家時間,只為了你的自由心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229.4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5823672.A.687.html
1F:推 setzer: 判決理由如證二溝通信所述 被檢舉文章內容 114.44.246.133 03/09 10:07
2F:→ setzer: 皆為轉貼新聞或fb文章 然後再加上個人心得 114.44.246.133 03/09 10:08
3F:→ setzer: 申訴人所稱討論類文章定義的[內容應具備來 114.44.246.133 03/09 10:09
4F:→ setzer: 源基礎]乃是與政黑板規3-5[禁止發表不實言 114.44.246.133 03/09 10:10
5F:→ setzer: 論行為]所律定非心情類的討論文章限制相關 114.44.246.133 03/09 10:10
6F:推 setzer: 亦即討論類文章發言應[有所本] 而非強制一 114.44.246.133 03/09 10:35
7F:→ setzer: 定要在發文時附上來源及全文轉貼引用內容 114.44.246.133 03/09 10:37
8F:→ tosay: 你版規寫得很清楚"應具備",現在又說不一定 60.248.153.240 03/09 11:05
9F:→ tosay: 那當初"內容應具備"這是說內容到底要不要有 60.248.153.240 03/09 11:06
10F:→ tosay: 來源基礎寫在裡面, 60.248.153.240 03/09 11:07
11F:推 AskWhat: 可能版主不清楚"應"這個字的意思,以為是 36.238.211.134 03/09 12:46
12F:→ AskWhat: "得"的意思吧?! 36.238.211.134 03/09 12:47
13F:→ AskWhat: 這重點應該在於"討論"新聞等不等於"轉錄" 36.238.211.134 03/09 12:48
14F:→ AskWhat: 新聞。 36.238.211.134 03/09 12:49
15F:推 setzer: 就被檢舉文實際內容 確實有[轉錄]之實 114.44.246.133 03/09 13:10
16F:→ setzer: 若是要討論新聞事件 並不需要將新聞全文轉 114.44.246.133 03/09 13:11
17F:→ setzer: 貼一次 114.44.246.133 03/09 13:11
18F:→ setzer: 而[應具備來源基礎]是指若文章內容被檢舉 114.44.246.133 03/09 13:12
19F:→ setzer: 3-5 發文者應具有提出論述來源的能力才不 114.44.246.133 03/09 13:13
20F:→ setzer: 致於違反板規 114.44.246.133 03/09 13:13
21F:→ tosay: 你這些解釋不都是妳現在才說明的嗎? 60.248.153.240 03/09 13:32
22F:→ tosay: 妳原板規就是清清楚楚簡簡單單,說[討論] 60.248.153.240 03/09 13:33
23F:→ tosay: 這個分類 "內容應具備來源基礎", 60.248.153.240 03/09 13:34
24F:→ tosay: 那我在內容放了來源基礎,也有討論到政治人 60.248.153.240 03/09 13:35
25F:→ tosay: 物,這樣到底違反討論這個分類哪裡? 60.248.153.240 03/09 13:36
26F:→ tosay: 你如果說 討論新聞事件 不得 "全文轉貼" 60.248.153.240 03/09 13:49
27F:→ tosay: 只能轉貼局部,有這樣規定嗎?\ 60.248.153.240 03/09 13:50
28F:推 setzer: 標準很簡單 內容有轉錄之實 就屬轉錄類文 114.44.246.133 03/09 13:55
29F:→ setzer: 章 板規已經寫明了 就依板規行事而已 114.44.246.133 03/09 13:55
30F:→ setzer: 板規也沒有說想發表討論類文章 內容一定要 114.44.246.133 03/09 13:57
31F:→ setzer: 附上什麼東西 114.44.246.133 03/09 13:58
32F:→ tosay: 所以如上所說 內容應具備=/=內容要附上 60.248.153.240 03/09 14:00
33F:→ tosay: 若附上就是轉錄,是這樣嗎? 60.248.153.240 03/09 14:01
34F:推 setzer: 若是進行討論貼上必要的引用資料不限 如被 114.44.246.133 03/09 14:05
35F:→ setzer: 檢舉文那般全文轉貼則必定被視為轉錄 114.44.246.133 03/09 14:06
36F:→ tosay: 首先,板規就是沒規定 引用資料的比例 60.248.153.240 03/09 14:38
37F:→ tosay: 你不能說我,不斷章取義而且有聯結,違反分類 60.248.153.240 03/09 14:39
39F:→ tosay: 然後被挖出原本的全文,這樣有比較好嗎?? 60.248.153.240 03/09 14:41
40F:推 setzer: 要討論引用資料比例可以回政檢板 以這個檢 114.44.246.133 03/09 14:58
41F:→ setzer: 舉案的申訴 都已經是100%全文轉貼了 還要 114.44.246.133 03/09 14:58
42F:→ setzer: 爭沒有轉錄之實非屬轉錄類文章 這板務無法 114.44.246.133 03/09 14:59
43F:→ setzer: 接受 114.44.246.133 03/09 14:59
44F:→ tosay: 妳要不要接受是你的問題,分類板規就是沒有 60.248.153.240 03/09 15:07
45F:→ tosay: 你不能用沒有規定在[分類]板規的說我違反 60.248.153.240 03/09 15:11
46F:→ tosay: 大家照板規走啊,不然當初最愛說蠢吱跟崩的 60.248.153.240 03/09 15:12
47F:→ tosay: 是誰? 但是板規改了,我們就是照板規走啊 60.248.153.240 03/09 15:13
48F:→ tosay: 一句話,妳在[分類][討論]的板規,我就是照走 60.248.153.240 03/09 15:15
49F:→ tosay: 沒違反妳定的板規,不要用其他可自由心證的 60.248.153.240 03/09 15:18
50F:→ tosay: 其他項來想要又凹我 60.248.153.240 03/09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