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kfool (Justin)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不服Boy-Girl板主darkfool判決
時間Thu Jan 31 02:49:54 2013
sumade的兩篇文,如其附證
#1GxQ_aIt (L_SecretGard)及
#1GxQ_igm (L_SecretGard)所示
敝人以本板板規C-4之討戰文/引戰文/鬧版文判決之
該兩篇文刪除並劣退處理,並將之水桶六個月
判決的原因是:
兩篇文中不下一次的針對某對象或某族群做攻擊或暗諷
諸如:
「你應該問問看 那女生是不是在林森北路上班」
「有些人當雞當習慣了 有職業病咩」
「遇到吃飯看電影不付錢的女生 有很高的機率是在賣的」
「這種邏輯 就不要上網自曝其短」
「那些人念書是都念到垃圾堆裡了嗎」
然而以sumade長久在本板出沒之資歷
私以為他非常明白板規的限度並懂得斟酌用詞才對
又,在此兩篇違規文章後,他於本板的第三篇回應
#1Gx3cDLR (Boy-Girl),用詞回應明顯理性許多
並無不妥之處,由此得知sumade並非不懂以理服人
然前兩篇卻出現諸多上述之攻擊暗諷言論
因此與其他板主討論結果
認為他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故以板規C-4討戰文/引戰文/鬧版文重判之
而該板規定義細項中清楚寫明:
a.滿足輕度違規底下1、2、6任一條。
b.滿足中度違規底下任一條。
c.滿足C-1中的任一項。
其中他已明顯犯到b細項中之定義任一條:
B.中度違規:水桶一個月論處,文章刪除。
1.針對任一族群、個體進行直接性或影射之攻擊,致使討論焦點偏離失控者。
(發/回/推/名)
又因文章內用詞屢次違規的關係,水桶期累加
私以為一切皆遵循板規
還請小組長明鑑
※ 引述《sumade (斬卍凱蒂貓卍佛)》之銘言:
: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 ◎任何申訴案於申請之同時,即代表授權同意組務得自行轉錄
: 申請人所發之相關文章 至 組務版,作為證據文章或判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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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訴人ID:sumade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Boy-Girl/darkfool
: 三、申訴事由:板主並未依板規判處 要求重新判決
: 四、申訴訴求:
: 4.討戰文/引戰文/鬧版文。(發/回/推)
: 此類文章定義:
: a.滿足輕度違規底下1、2、6任一條。
: b.滿足中度違規底下任一條。
: c.滿足C-1中的任一項。
: 板主公告判決 明顯與板規定義不同
: 該兩篇文章並未符合 4.討戰文/引戰文/鬧版文。(發/回/推)之abc要件
: 照板主公告內容 只符合 b.滿足中度違規底下任一條。
: 未能構成4.討戰文/引戰文/鬧版文的要件 故要求重新判決
: 五、檢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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