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zer (setzer)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板主setzer於#1GuPqNy4之判決
時間Sun Jan 6 09:42:13 2013
※ 引述《yevvi (yevvi)》之銘言:
: 四、申訴事由:
: (1)違反刑法中"數罪併罰"精神及比例原則
: 明明是兩個檢舉案中合併在一篇檢舉,而在下是初犯。
: 為什麼板主不是採取在兩個檢舉案中,從一重論斷。
: 而是採取一罪一罰論,這點令在下相當的不服。
: 此述論點在[証一]#1Gw1nrhC,[證三]#1Gw1oaXi 都有提及。
: (2)違反刑法中"從舊從輕原則"
: 在刑法第2條修正案有講:行為後之有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 之法律,換句話說應該找一個對在下懲處最輕的。
: 何況政黑檢舉板板規 #1Gq3swIE (HateP_Picket)
: 第二章 一般懲處性條款有說
: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 對於初犯,板主根本沒有做到懲處輕微的責任。
: 此述論點在[証一]#1Gw1nrhC也有提及。
: (3)最讓在下不解和不滿的是:
: 在板主的回覆信中
: 居然說出10天*2次違規 = 20天,[證二]:#1Gw1oMAx有附。
: 如果板主要以違規篇數當做判罰標準,那他應該把上述所說的舉例
: 或是違規篇數累計明定在板規裡,但是他們沒有。
: 而當在下詢問板規應該以
: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來算,[証一]#1Gw1nrhC有提及
: 板主居然說
: 10天(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 [證二]:#1Gw1oMAx有附。
: 這種處理方式依在下解讀是變相的"加重處罰"
1. 在一篇非關當事人的檢舉文下推文即算一次違規 因此申訴人已有兩次違規的
事實成立
若執意要類比刑法 在刑法上亦有"一罪一罰"之原則 因此兩次違規皆應有水桶
禁言的處分乃正常之做法
2. 在檢舉文下推文是簡單事實存在與否的要件 並無違規輕微之分別 因此在過去
判例即便是初犯也會以基礎水桶10日處份
3. 在本檢舉案的水桶計算依公式為
第1篇違規推文: 10天基礎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第2篇違規推文: 10天基礎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合併執行為 10+10 = 禁言20天
本人在回信時提到若要將2次的違規分別判決 並引用水桶公式的前科計算方法
那麼本案的水桶計算將會變成
第1篇違規推文: 10天基礎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第2篇違規推文: 10天基礎水桶 *(1次前科+1) = 禁言20天
合併執行為 10+20 = 禁言30天
板務並未採用禁言30天的處份 而是判決禁言20天 被解讀是變相的"加重處罰"
只能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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