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zer (setzer)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政黑板板主setzer於#1GuPqNy4之判决
时间Sun Jan 6 09:42:13 2013
※ 引述《yevvi (yevvi)》之铭言:
: 四、申诉事由:
: (1)违反刑法中"数罪并罚"精神及比例原则
: 明明是两个检举案中合并在一篇检举,而在下是初犯。
: 为什麽板主不是采取在两个检举案中,从一重论断。
: 而是采取一罪一罚论,这点令在下相当的不服。
: 此述论点在[证一]#1Gw1nrhC,[证三]#1Gw1oaXi 都有提及。
: (2)违反刑法中"从旧从轻原则"
: 在刑法第2条修正案有讲:行为後之有法律有利於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
: 之法律,换句话说应该找一个对在下惩处最轻的。
: 何况政黑检举板板规 #1Gq3swIE (HateP_Picket)
: 第二章 一般惩处性条款有说
: 1.违反本章板规者水桶10~180天。
: 违规轻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经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处理。
: 对於初犯,板主根本没有做到惩处轻微的责任。
: 此述论点在[证一]#1Gw1nrhC也有提及。
: (3)最让在下不解和不满的是:
: 在板主的回覆信中
: 居然说出10天*2次违规 = 20天,[证二]:#1Gw1oMAx有附。
: 如果板主要以违规篇数当做判罚标准,那他应该把上述所说的举例
: 或是违规篇数累计明定在板规里,但是他们没有。
: 而当在下询问板规应该以
: 公式︰10(基础水桶天数)*(前科次数+1)=水桶天数来算,[证一]#1Gw1nrhC有提及
: 板主居然说
: 10天(第一篇违规)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违规) = 30天
: [证二]:#1Gw1oMAx有附。
: 这种处理方式依在下解读是变相的"加重处罚"
1. 在一篇非关当事人的检举文下推文即算一次违规 因此申诉人已有两次违规的
事实成立
若执意要类比刑法 在刑法上亦有"一罪一罚"之原则 因此两次违规皆应有水桶
禁言的处分乃正常之做法
2. 在检举文下推文是简单事实存在与否的要件 并无违规轻微之分别 因此在过去
判例即便是初犯也会以基础水桶10日处份
3. 在本检举案的水桶计算依公式为
第1篇违规推文: 10天基础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第2篇违规推文: 10天基础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合并执行为 10+10 = 禁言20天
本人在回信时提到若要将2次的违规分别判决 并引用水桶公式的前科计算方法
那麽本案的水桶计算将会变成
第1篇违规推文: 10天基础水桶 *(0次前科+1) = 禁言10天
第2篇违规推文: 10天基础水桶 *(1次前科+1) = 禁言20天
合并执行为 10+20 = 禁言30天
板务并未采用禁言30天的处份 而是判决禁言20天 被解读是变相的"加重处罚"
只能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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