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vvi (yevvi)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政黑板板主setzer於#1GuPqNy4之判決
時間Sat Jan 5 19:54:57 2013
一、申訴人ID:yevvi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_Picket / setzer
三、申訴判決:
#1GuPqNy4 (HateP_Picket)
推 setzer:yevvi 違反政檢板規2-10 非當事人回應檢舉案 因兩篇文章違 01/05 10:04
→ setzer:規 水桶20日 01/05 10:05
四、申訴事由:
(1)違反刑法中"
數罪併罰"精神及
比例原則
明明是兩個檢舉案中合併在一篇檢舉,而在下是
初犯。
為什麼板主不是採取在兩個檢舉案中,從一重論斷。
而是採取
一罪一罰論,這點令在下相當的不服。
此述論點在
[証一]#1Gw1nrhC,
[證三]#1Gw1oaXi 都有提及。
(2)違反刑法中"
從舊從輕原則"
在刑法第2條修正案有講:行為後之有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換句話說應該找一個對在下懲處最輕的。
何況政黑檢舉板板規
#1Gq3swIE (HateP_Picket)
第二章 一般懲處性條款有說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對於初犯,板主根本沒有做到懲處輕微的責任。
此述論點在
[証一]#1Gw1nrhC也有提及。
(3)最讓在下不解和不滿的是:
在板主的回覆信中
居然說出
10天*2次違規 = 20天,
[證二]:#1Gw1oMAx有附。
如果板主要以
違規篇數當做判罰標準,那他應該把上述所說的舉例
或是
違規篇數累計明定在板規裡,但是他們沒有。
而當在下詢問板規應該以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來算,
[証一]#1Gw1nrhC有提及
板主居然說
10天(
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證二]:#1Gw1oMAx有附。
這種處理方式依在下解讀是變相的"
加重處罰"
而在板規
#1Gq3swIE (HateP_Picket)
第二章
10.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
並沒有說明這條可以加重處罰,但板主的實際解釋與實務行為都與板規規定不相
符,這也是我感到不滿與不服的地方。
此外,我不禁有疑問的是,當初這兩條新板規2-9和2-10是怎麼制定的,為什麼規定
的罰則不是五天而是十天? 為什麼限制非當事人不能推文? 既然限制非當事人不能
推文,那為什麼沒有限制只有當事人才能檢舉呢? 這一切的一切,都顯示這兩條
條文都還有不成熟需要改進,甚至有些規定在下認為沒有必要設置的地方。
五、申訴訴求:
原板主判決有處罰過重之虞,請小組長改判,至少從20天的水桶刑期縮短為10天。
六、依據板規:
政黑檢舉板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七、檢附證據:
[證一]:如下文
#1Gw1nrhC (L_SecretGard),附判決原文
[證二]:如下文
#1Gw1oMAx (L_SecretGard)
[證三]:如下文
#1Gw1oaXi (L_SecretGard)
[證四]:如下文
#1Gw1oojK (L_SecretGard)
以上申訴文及檢附證據如下,請小組長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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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83.249
※ 編輯: yevvi 來自: 118.167.183.249 (01/05 21:40)
1F:→ MrTexas:板規和刑法能相提並論嗎? ╮(﹀_﹀")╭ 219.85.211.78 01/05 21:41
2F:→ yevvi:ptt站規第一條請先去看一下118.167.183.249 01/05 21:42
3F:→ MrTexas:刑法第2條是在說明「刑法禁止溯及既往」 219.85.211.78 01/05 21:59
4F:→ MrTexas:現行板規自2012/12/13~2013/1/5並沒改變過 219.85.211.78 01/05 22:01
5F:→ yevvi:你那個是修正前的板本,還有2012/12/13開始118.167.183.249 01/05 22:03
6F:→ MrTexas:現行板規自2012/12/13開始施行 219.85.211.78 01/05 22:04
7F:→ yevvi:這不是新板規,這是什麼? 我並沒有說錯118.167.183.249 01/05 22:05
8F:→ MrTexas:違規的時間點是在舊板規施行期間嗎? XDDDD 219.85.211.78 01/05 22:06
9F:→ yevvi:但應適用於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P118.167.183.249 01/05 22:09
10F:→ MrTexas:12/27和12/29都是在新規定之施行日後 219.85.211.78 01/05 22:09
11F:→ MrTexas:換句話說 本案根本沒有溯及既往之爭議 219.85.211.78 01/05 22:10
12F:→ yevvi:那我換句話說,這條經由多少人決議,由多少118.167.183.249 01/05 22:11
13F:→ yevvi:人贊成和反對? 這產生的過程都有問題?118.167.183.249 01/05 22:13
14F:→ MrTexas:所以是要主張現行板規無效力嗎? XDDDDD 219.85.211.78 01/05 22:13
15F:→ yevvi:還有非本案關係人可以來這推文嗎?118.167.183.249 01/05 22:14
16F:→ MrTexas:當然可以呀 ^^ 這兒並不是政檢板 219.85.211.78 01/05 22:15
17F:→ yevvi:喔,多謝你為我提供一個證據....^_^118.167.183.249 01/05 22:17
18F:→ f78:怎麼又是一個殺雞要用牛刀的? 121.11.177.229 01/06 00:09
19F:→ yevvi:雞刀明顯不符合規格比例阿118.167.183.249 01/06 00:17
20F:推 f78:那還不如告上法院,用牛刀幹嘛用申訴這跟雞刀? 121.11.177.229 01/06 00:40
21F:→ yevvi:告上法院? 沒人教你在上法院之前,也要把先118.167.183.249 01/06 01:05
22F:→ yevvi:前準備庭Round一遍嗎,這裡也是先前準備庭的118.167.183.249 01/06 01:07
23F:→ yevvi:一部份嗎?118.167.183.249 01/06 01:08
24F:推 f78:是沒人教我,要把ptt當作準備庭來搞,真是太強了 121.11.177.229 01/06 01:19
25F:推 f78:我看到時候還得再準備一次,還有一次組務咧 121.11.177.229 01/06 01:23
26F:→ yevvi:本來就是照這程序走,越級法院會喻知不受理118.167.183.249 01/06 01:26
27F:→ yevvi:這樣你還有什麼意見呢?118.167.183.249 01/06 01:28
28F:推 f78:還有嗎?大師? 我只是想笑 121.11.177.229 01/06 01:38
29F:→ yevvi:即然就只會笑的話那就沒什麼好講的摟....P118.167.183.249 01/06 01:40
30F:→ bbbing:刑法亂引,不適材也不適所,用法還是錯的 1.171.8.47 01/06 11:43
31F:→ yevvi:既然閣下那麼厲害,那就請賜教 118.167.185.56 01/06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