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setzer版主於#1GnmvC-Z之判決
時間Wed Dec 12 15:32:30 2012
回應setzer版主要求,說明本人第二篇建議文。
首先,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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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4. 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違反規定者水桶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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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人第二篇建議文,破題即說明本人的重點在討論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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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下來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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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zer版主,因lovebbcc前版主誤導板規二-9,規範的是檢舉文
,而不是申訴文,讓setzer版主誤以為申訴文不是檢舉文,而新
增第4條臨時條款。
板規二-9,雖然寫的是『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版主群)請
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版規處理。』,但在判例:
#1GVNJtmO (HateP_Picket)中,可以知道lovebbcc與amperp兩位
前版主,均認為非當事人針對申訴文回推文,亦違反板規二-9,
此外,另一位suwilliam前版主在
#1GTlF1Dc (HateP_Picket)推
文中亦提到「申訴文為檢舉文之延伸」,非當事人不能對申訴文
回推文,可見制訂板規二-9的三位版主,全部都認為,板規二-9
,有規範到申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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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先回顧原先的規定是怎樣,以論文架構來講,就是文獻回顧,
卻變成setzer版主對本人判處違規的依據,這好像是拿文獻回
顧說人家是抄襲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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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第三部分,也是本人開始第二篇建議文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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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zer版主如今新增此條臨時條款,不但畫蛇添足,易導致整部
政黑檢舉板規,需要重寫。
隨便舉幾個舉例:
1.板規一-3,本版僅為檢舉政黑主版違規與版務建議之用,那申訴
文不是檢舉文能用嗎?PO在政黑檢舉版嗎?
2.板規二-2,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那申訴文沒有限制到,是
每個人都能申訴嗎?
3.板規二-10,檢舉人發表檢舉文後改持相反意見反對判決,一律
視為惡意檢舉,那申訴文與檢舉文持相反意見,不算惡意檢舉囉?
這個政黑檢舉板板規,寫的已經漏洞百出,如果setzer版主又把檢舉
、申訴視為不同,與訂定該條板規的三位版主見解不同,可預見的未
來,這政黑檢舉版將無法適用。
整部政黑檢舉版的板規,只提到"檢舉"二字,並無"申訴"二字,若申
訴不是檢舉,那如何規範申訴文?
將來可以無限制發申訴文(反正檢舉文有限制、申訴文不是檢舉文)來
洗版,任何人都可以發申訴文(反正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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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原政黑檢舉版板規,全部均無提到"申訴",新規矩新定義下,將無法
規範申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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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第四部分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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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該判例之判決標準,板規二-9提到的檢舉文,不是申訴文?
本人同意setzer版主有這權力更改標準,但setzer版主主張不修
改原有的板規,該部板規,整部全都沒有對[申訴]有所規範,會
導致該部板規的基礎崩毀。
真要這麼做,請版主修改版規,否則以原三位版主的標準,是相
對穩定的方式,也是較為簡單,不用重新增加許多補充板規,來
規範申訴文。
用什麼標準判決,權力在版主,本人對此案只是建議,在版主不
願更動原版規的情況下,以前版主的標準為宜,但版主若堅持捨
簡就繁,寧可補充整部關於申訴的板規,本人亦無話好說,悉聽
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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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最後結論在為回到原標準以及堅持採用新增臨時條款的差別,
做個總結。
以上,是本人關於第二篇建議文的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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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說過了,本人該案判也判了,水桶也做完了,但本人無法
接受的是,setzer版主以lovebbcc前板主第二篇建議文比第一
篇建議文,多了一句建議規範發洩文,就又變成新思維了?
而本人第二篇建議文,雖然在BBS的文章不用那麼嚴謹,那也
稍微兼顧起承轉合,setzer版主就完全不顧本人文章訴求重點
,別人一句新思維,版主能看到,本人整整兩大部分的論述重
點,版主卻不在乎,拿著本人文章中,敘述緣由的"承"來當違
規依據,本人如何心服?
別人是兩篇建議文找出不一樣的,那怕只有一句,
叫做舊思維中的新思維,不算違規;
本人是兩篇建議文找出一樣的,那怕是寫了兩大部分的新思維,
,只要有部分重複,那怕它不是重點,也叫做新思維中的舊思維
,還是違規。
這就是本人為何質疑版主雙重標準的原因。
以上,說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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