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setzer版主於#1Gjsslcb之判決
時間Sat Dec 8 13:45:00 2012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第4條 就是因板務經過第一篇建議文的討論後而產生 是
: 被連結起來的
: 使用者因為產生的新板規未盡如己意以相同的案例分別在兩篇建議文重複回應
: 這不是談[相關]的議案 而是談[同一個]議案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與「政治黑特檢舉版版規 二-9」
根本不同,並非同一條,意思完全不同。
「政治黑特檢舉版版規 二-9」原本就有約束到申訴文,setzer版主
新設「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不就是要告訴我們這兩條不
同,否則豈不是畫蛇添足?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第4條既然是板務經過第一篇建議文而改,那就
符合版主下面所說的,有了新思維,本人以新思維切入,討論相同
判例,於「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第4條」的差異處,何來沒有
新思維?
: 板務方面的標準是 針對同一個議題是否有新事證或新的思維切入角度的闡述
: 是判斷重複發文與否的重點 並不是光看觀點是否相同
同上
這兩篇本人的建議文,談的是就是不同的思維(如所附之證三-第一點說明),
本人兩篇建議文,討論的板規不同,討論的重點亦不同,只因為本人
認為兩建議案有相關聯之處,故在第二件議案的某一部分提到與第一
件建議案相同的案例,來作比較,就變成整個第二建議案與第一建議
是一樣的?
setzer版主的標準難道是連只一部分提及都不行,就是重複提建議案?
要完全不重複才行?
在本人看來,setzer版主只要盡量在本人這兩篇不同的建議案中,找出
相同的東西,就認定是同一建議案,根本不管本人討論的重點是什麼
(如所附之證四-版主的回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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