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申诉] 政黑板setzer版主於#1Gjsslcb之判决
时间Sat Dec 8 13:45:00 2012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政黑检举板临时条款第4条 就是因板务经过第一篇建议文的讨论後而产生 是
: 被连结起来的
: 使用者因为产生的新板规未尽如己意以相同的案例分别在两篇建议文重复回应
: 这不是谈[相关]的议案 而是谈[同一个]议案
「政黑检举板临时条款 第4条」与「政治黑特检举版版规 二-9」
根本不同,并非同一条,意思完全不同。
「政治黑特检举版版规 二-9」原本就有约束到申诉文,setzer版主
新设「政黑检举板临时条款 第4条」,不就是要告诉我们这两条不
同,否则岂不是画蛇添足?
政黑检举板临时条款第4条既然是板务经过第一篇建议文而改,那就
符合版主下面所说的,有了新思维,本人以新思维切入,讨论相同
判例,於「政黑检举板临时条款第4条」的差异处,何来没有
新思维?
: 板务方面的标准是 针对同一个议题是否有新事证或新的思维切入角度的阐述
: 是判断重复发文与否的重点 并不是光看观点是否相同
同上
这两篇本人的建议文,谈的是就是不同的思维(如所附之证三-第一点说明),
本人两篇建议文,讨论的板规不同,讨论的重点亦不同,只因为本人
认为两建议案有相关联之处,故在第二件议案的某一部分提到与第一
件建议案相同的案例,来作比较,就变成整个第二建议案与第一建议
是一样的?
setzer版主的标准难道是连只一部分提及都不行,就是重复提建议案?
要完全不重复才行?
在本人看来,setzer版主只要尽量在本人这两篇不同的建议案中,找出
相同的东西,就认定是同一建议案,根本不管本人讨论的重点是什麽
(如所附之证四-版主的回覆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