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政黑板amperp版主於#1GRS5BKf之判決
時間Fri Oct 5 16:19:32 2012
一、申訴人ID: ask1234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HateP_Picket / amperp
三、申訴判決:
#1GRS5BKf (HateP_Picket)
→ amperp:你講錯被指正,這當然不是個人恩怨爭吵。 10/05 11:52
→ amperp:如果沒講錯,也就不會被安上"無知"或是"丟人現眼"的形容啊 10/05 11:53
→ amperp:所以這還算就事論是範圍,Bi0Star也沒用更強烈的詞來攻擊 10/05 11:54
→ amperp:如果這樣還不服,還要對Bi0Star裁以板規。那不就是鼓勵板友 10/05 11:54
→ amperp:發表錯誤言論,還不得被指正。這是對政黑板的反淘汰 10/05 11:55
四、申訴事由:
本人相關論點,已在政黑板的檢舉案、申訴案有所論述,
請小組長查閱所附上之證據,本人不再重述。
最後補充三點:
1. 少了嘲笑drea版友無知,少了嘲笑drea版友不要丟人現眼,
Bi0Star文章就無法達到指正drea錯誤言論的效果?
綜觀
#1GR2ksht (HatePolitics) 全文,少了
嘲笑drea版友
無知、
要他少丟人現眼這兩句話,個人看不出Bi0Star文章
就無法達到指正drea錯誤言論。
本人並非檢舉Bi0Star指正drea,也不是說不能指正,而是
依據板規二-12,
檢舉 Bi0Star以發文的方式,
嘲笑、諷刺
版友。
題外話:
雖說個人不反對指正版友,然組規規定,政黑板不得
發表任何形式的回文,且日前 VOT1077小組長在
#1GO5gB2T (L_SecretGard)判決公告中,要求版主盡
快修改板規,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文,因為現在在政黑
板的回文,已經違反組規了。
2. 以
「無知」形容版友,過往
政黑板判例
#1Fl9X-0U、
#1EyoFocA,已經是達到最嚴重的人身攻擊程度,被
判決違反板規三-2,並非是amperp版主所講的,還在
就事論事的範圍中。
3. 假設情況:
一小學生回答老師說:1+1=3。
老師如果回答學生說:1+1是等於2,你怎麼那麼無知,
以後少來學校丟人現眼。
如果家長知道了,會認為老師在指正學生、教導學生,
還是隔天去學校告、臭幹老師?
老師若跟家長辯稱這樣的說法是在指正學生,家長能接受嗎?
如果老師當時回答學生說:1+1等於2,不是3。
沒了「無知」、「少丟人現眼」,就不能指正學生了嗎?
綜合上述,雖然,
以「無知」攻擊版友,在過往政黑判例中
,已屬人身攻擊。然在
新版的政黑規定中,板規二-12,加
強約束版友,
禁止嘲諷、嘲笑、諷刺版友。
因此,人身攻擊程度的,在新版板規以三-2來約束
,較輕微
嘲笑、酸、諷刺、挖苦版友,以往雖不禁止,但在
新版的板
規二-12,
嚴格禁止,目的就是為了
落實黑特政治,
不黑特
版友。
此次,Bi0Star親口說出他是在
嘲笑drea無知,並要他
少丟人
現眼,實屬
發文嘲笑、
諷刺、
挖苦版友,當然違反
新版的板規
二-12,因此,本人檢舉的是
Bi0Star嘲笑drea版友的行為。
五、申訴訴求:
請小組長改判
#1GRS5BKf (HateP_Picket) 之申訴案,謝謝。
六、依據版規:
政黑板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2.
發文與本版主旨(政治黑特)無關,或
將個人恩怨帶入版上作為爭吵之用。
七、檢附證據:
[證1]
#1GR2ksht (HatePolitics) 本人檢舉之文章
[證2]
#1GRIJ-zb (HateP_Picket) 本人於政黑板所提之檢舉案
[證3]
#1GRS5BKf (HateP_Picket) 本人於政黑板所提之申訴案
[證4]
#1Fl9X-0U (HatePolitics) 政黑板判例一
[證5]
#1EyoFocA (HatePolitics) 政黑板判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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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william:指正跟嘲笑別人無知~丟人現眼是兩回事吧123.194.130.152 10/05 16:33
2F:→ ask1234:本人看法與威廉蘇版主一樣。 61.64.19.253 10/05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