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exas (德州家康)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Fw: [申訴] 不服政黑板主amperp之判決 #1GP2c7MV
時間Sun Sep 30 18:27:22 2012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GQ0WBaX ]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不服政黑板主amperp之判決
#1GP2c7MV
時間: Sun Sep 30 16:51:20 2012
壹、申訴標的
文章代碼(AID):
#1GP2c7MV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348741511.A.59F.html
● 148 9/27 setzer □ [檢舉] #1GP1xj5Z MrTexas 2-13-1
1F:推 amperp:依照#1GI4Sy9J判例,MrTexas違反2-13-1,水桶5日09/30 16:38
貳、申訴理由
一、板規2-13-1之規定︰「轉錄文章
不含討論所需之部分內容引用」。
在
#1GP1xj5Z 之中,本人只
引用了討論所需之
部分內容,
﹉﹉﹉﹉﹉﹉﹉﹉﹉﹉﹉﹉﹉
新聞之全文在此︰
http://ppt.cc/4wJu,(
本人只引用了其中第一小段而已)
換言之,依板規2-13-1,本人被setzer檢舉之文章
並非轉錄文章。
除此之外,本人所引用之部分新聞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判決,
此乃可受公評之政府公共事務,當然與政黑有關!
二、被檢舉之文章既然
與政黑有關,並且不是轉錄文章,則沒有板規2-13-1的適用餘地,
因此應該依
板規2-6來審查本人是否違規,
板規2-6︰空白文、
一行文與字數不滿20字(連結網址不列計算)、
以單字計算之文,版主直接砍除。如未違反其他版規者,
不另給予水桶。
三、該文除去
引用之部分新聞內容後,字數達到40以上,已符合
板規2-6之規定,
因此本人不服amperp板主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07.149
※ 編輯: MrTexas 來自: 219.85.207.149 (09/30 16:54)
3F:→ MrTexas:我的案情與判例截然不同,怎能相提並論??? 09/30 17:00
4F:→ MrTexas:我所引用之部分新聞內容事關刑事司法判決,怎會與政黑無關? 09/30 17:02
5F:→ amperp:不是所有的刑事司法判決都與政治有關 09/30 17:03
6F:→ MrTexas:請板主解釋一下 09/30 17:03
7F:→ MrTexas:經濟慘兮兮,貧母買不起藥品,怎會跟政治無關??? 09/30 17:04
8F:→ amperp:嚴重偏離社會價值關的恐龍法官判決,才與政黑有關 09/30 17:04
9F:→ MrTexas:司法院屬中央政府五院之一,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 09/30 17:04
10F:→ amperp:你要說你貼的那篇文,法官嚴重判錯嗎 09/30 17:05
11F:→ MrTexas:法官的判決怎會與政府無關??? 09/30 17:05
12F:→ MrTexas:經濟慘兮兮,貧母買不起藥品,所以我痛批馬英九,不行嗎? 09/30 17:06
13F:→ amperp:文中無關政治 09/30 17:06
14F:→ MrTexas:貪污犯吳淑珍免坐牢,而貧母被判拘役2日,難道我不能批判嗎? 09/30 17:07
15F:→ amperp:根據#1GI4Sy9J判例:切勿再發表與本版主旨無關的文章 或僅以 09/30 17:07
16F:→ MrTexas:我文中的讀後感怎會無關政治? 09/30 17:07
17F:→ amperp:最後補上一句"難到馬英九不該負責下台嗎"帶過 09/30 17:07
18F:→ MrTexas:不然你把我的文章貼到八卦板,如果不會被劣退,我就心服口服 09/30 17:08
19F:→ MrTexas:我的內文並沒有"難道馬英九不該負責下台嗎"一句帶過! 09/30 17:09
20F:→ MrTexas:白紙黑字,鐵證如山 09/30 17:09
21F:→ MrTexas:為了證明我的清白,請板主把我的文章貼到八卦板 09/3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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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rTexas (219.85.207.149), 時間: 09/30/2012 18: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