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 [問題] 回應 VOT1077小組長 之推文
時間Tue May 29 19:40:31 2012
推 VOT1077:我只能說 最近的案例 就是有個客家人告小朋友的案例.... 05/28 19:04
→ VOT1077:並不是你言語攻擊群體 就不能提告的 05/28 19:04
→ VOT1077:我想 你這裡說不是 應該只是你個人的感覺問題 05/28 19:04
→ VOT1077:事實顯然並非如此 還是請您 在公開網路裡面 謹慎發言才是 05/28 19:05
→ VOT1077:至於政黑版規的問題 我不便回應 也不是在這裡用〝問題〞 05/28 19:09
→ VOT1077:來發問的 請直接洽問該版版主 以上 05/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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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IKsqJ
http://goo.gl/aQpJd
依據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806 號
來電所述既
非對於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自
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
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
小組長舉的案子,已經撤告,且受理不等於法院判決。
依據上述提到
司法院 院解 字第 3806 號,如果不
是對於
「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就不構成刑
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應該不是本人自我感覺的問題了吧?
也應該比一個撤告且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的新聞事件,更具公信
力吧?
小組長在宣判說明提到:
就本案來說 係 屬於發文對
〝少數特定版友群體〞攻訐的案例
該文
係針對 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版友群
指向性 明確
既然,小組長認定本案是針對
「特定版友群」,
那就不是
「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
板規三-2提到,認定方式是以
刑法上構成公然侮辱
之方式來認定,而上面本人所附之司法院院解字第
3806號已經解釋得很清楚。
最後,小組長要本人去問lovebbcc版主
(他不收本人的信,本人如何詢問?),
lovebbcc版主,卻說他不說了,要尊重
小組長的權限。
本人也不想再繞來繞去,簡單問小組長最後一個
問題,本人已提出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的
解釋文,做為佐證刑法309條的適用條件。
請問,小組長既然已認定本案是係針對
特定版友群,
,再看過本人提供的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的解
釋文,
「沒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是否仍堅持適用
政黑板板規三-2、適用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如果小組長堅持用自己對刑法309的認知,來作為此次
政黑板板規三-2的判例,請小組長親自回答本人這最後
的問題。
如果小組長要政黑板版主提供板規三-2的適用條件,
加以參考,再來做出判決,那麼就麻煩小組長請lovebbcc
版主回應
,「沒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是否適用政黑板
板規三-2、適用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如果不適用,請小組長直接改判此案;
如果適用,不用改判,那也可以,
以後
「沒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攻訐適用政黑板板規三-2
,在小組內、政黑板內形成判例,本人亦可接受這樣的標準及
判例。
總之一句話,yes or no ? 適用 or 不適用?簡單回應,
講太多刑法309的適用條件,若還是要把司法院的解釋文當
放屁,那大家也無謂再糾纏本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1F:推 f78:告了嗎?告上法院了嗎? 05/29 19:42
2F:推 f78:亞利安辯證法,我學習了 05/29 19:44
3F:推 VOT1077:此類案件來說 屬於 可推知之人 還是構成的 05/29 20:25
4F:推 VOT1077:還有 人家撤告是有道歉的前提下 你有道歉 人家願意撤 05/29 20:26
5F:→ VOT1077:當然也就不成案阿~ 05/29 20:26
6F:→ VOT1077:我再說一次 「特定版友群」=> 「可推知之人」 05/29 20:27
7F:推 VOT1077:既然有 法律爭議的可能性 版主本應更謹慎的判斷之 05/29 20:28
8F:推 VOT1077:並無失誤 如果你自己認定沒有 那我尊重 但很抱歉 05/29 20:29
9F:→ VOT1077:目前是認定有的 就這樣 05/29 20:29
10F:推 VOT1077:還有 司法院的解釋 或可用在現行法律 在版規的解釋上 05/29 20:40
11F:→ VOT1077:僅作為 參考用 並無強制性 如果你對於法律解釋有那麼堅持 05/29 20:41
12F:→ VOT1077:請到法院去 這裡不是法院 我也沒法官的資格 其他我不回覆 05/29 20:41
13F:→ luluhihi: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5/29 22:05
14F:→ luluhihi: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 05/29 22:10
15F:→ f78:東吳法律是吧? 嚇到我了 05/29 22:12
16F:→ luluhihi:沒有要嚇f78 f78倒受驚了 哈哈哈哈哈 05/29 22:18
17F:推 f78:還好啦,東吳法律我是認識幾個朋友,沒你厲害 05/29 22:39
18F:推 luminosa:VOT1077去法律板說客家人撤告才沒事的 沒被笑死我輸你XDD 05/30 17:58
19F:推 luminosa:撤告的前提是提告完成 這件事到警局連報案三聯單都拿不到 05/30 18:04
20F:→ luminosa:除非真有人身分證上姓名就叫客家人3字成案機率才勉強有1% 05/30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