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 [问题] 回应 VOT1077小组长 之推文
时间Tue May 29 19:40:31 2012
推 VOT1077:我只能说 最近的案例 就是有个客家人告小朋友的案例.... 05/28 19:04
→ VOT1077:并不是你言语攻击群体 就不能提告的 05/28 19:04
→ VOT1077:我想 你这里说不是 应该只是你个人的感觉问题 05/28 19:04
→ VOT1077: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还是请您 在公开网路里面 谨慎发言才是 05/28 19:05
→ VOT1077:至於政黑版规的问题 我不便回应 也不是在这里用〝问题〞 05/28 19:09
→ VOT1077:来发问的 请直接洽问该版版主 以上 05/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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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IKsqJ
http://goo.gl/aQpJd
依据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院解 字第 3806 号
来电所述既
非对於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
自
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及
第三百一十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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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长举的案子,已经撤告,且受理不等於法院判决。
依据上述提到
司法院 院解 字第 3806 号,如果不
是对於
「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就不构成刑
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诽谤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应该不是本人自我感觉的问题了吧?
也应该比一个撤告且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新闻事件,更具公信
力吧?
小组长在宣判说明提到:
就本案来说 系 属於发文对
〝少数特定版友群体〞攻讦的案例
该文
系针对 有参与该 特定讨论串之发文与回应之
特定版友群
指向性 明确
既然,小组长认定本案是针对
「特定版友群」,
那就不是
「特定人」或
「可推知之人」。
板规三-2提到,认定方式是以
刑法上构成公然侮辱
之方式来认定,而上面本人所附之司法院院解字第
3806号已经解释得很清楚。
最後,小组长要本人去问lovebbcc版主
(他不收本人的信,本人如何询问?),
lovebbcc版主,却说他不说了,要尊重
小组长的权限。
本人也不想再绕来绕去,简单问小组长最後一个
问题,本人已提出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的
解释文,做为佐证刑法309条的适用条件。
请问,小组长既然已认定本案是系针对
特定版友群,
,再看过本人提供的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的解
释文,
「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是否仍坚持适用
政黑板板规三-2、适用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如果小组长坚持用自己对刑法309的认知,来作为此次
政黑板板规三-2的判例,请小组长亲自回答本人这最後
的问题。
如果小组长要政黑板版主提供板规三-2的适用条件,
加以参考,再来做出判决,那麽就麻烦小组长请lovebbcc
版主回应
,「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是否适用政黑板
板规三-2、适用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如果不适用,请小组长直接改判此案;
如果适用,不用改判,那也可以,
以後
「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一群人」攻讦适用政黑板板规三-2
,在小组内、政黑板内形成判例,本人亦可接受这样的标准及
判例。
总之一句话,yes or no ? 适用 or 不适用?简单回应,
讲太多刑法309的适用条件,若还是要把司法院的解释文当
放屁,那大家也无谓再纠缠本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1F:推 f78:告了吗?告上法院了吗? 05/29 19:42
2F:推 f78:亚利安辩证法,我学习了 05/29 19:44
3F:推 VOT1077:此类案件来说 属於 可推知之人 还是构成的 05/29 20:25
4F:推 VOT1077:还有 人家撤告是有道歉的前提下 你有道歉 人家愿意撤 05/29 20:26
5F:→ VOT1077:当然也就不成案阿~ 05/29 20:26
6F:→ VOT1077:我再说一次 「特定版友群」=> 「可推知之人」 05/29 20:27
7F:推 VOT1077:既然有 法律争议的可能性 版主本应更谨慎的判断之 05/29 20:28
8F:推 VOT1077:并无失误 如果你自己认定没有 那我尊重 但很抱歉 05/29 20:29
9F:→ VOT1077:目前是认定有的 就这样 05/29 20:29
10F:推 VOT1077:还有 司法院的解释 或可用在现行法律 在版规的解释上 05/29 20:40
11F:→ VOT1077:仅作为 参考用 并无强制性 如果你对於法律解释有那麽坚持 05/29 20:41
12F:→ VOT1077:请到法院去 这里不是法院 我也没法官的资格 其他我不回覆 05/29 20:41
13F:→ luluhihi: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5/29 22:05
14F:→ luluhihi: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自由权 05/29 22:10
15F:→ f78:东吴法律是吧? 吓到我了 05/29 22:12
16F:→ luluhihi:没有要吓f78 f78倒受惊了 哈哈哈哈哈 05/29 22:18
17F:推 f78:还好啦,东吴法律我是认识几个朋友,没你厉害 05/29 22:39
18F:推 luminosa:VOT1077去法律板说客家人撤告才没事的 没被笑死我输你XDD 05/30 17:58
19F:推 luminosa:撤告的前提是提告完成 这件事到警局连报案三联单都拿不到 05/30 18:04
20F:→ luminosa:除非真有人身分证上姓名就叫客家人3字成案机率才勉强有1% 05/30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