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uhihi (我愛中華民國!)
標題[證七] 政黑板 板主suwilliam於#1FiDycfD之判決
時間Wed May 23 15:01:30 2012
※ [本文轉錄自 luluhihi 信箱]
作者: luluhihi (我愛中華民國!)
標題: Re: [催促]
時間: Wed May 23 03:25:23 2012
PTT站方是以「重製簽名檔」來認定我的簽名檔違規 而且也以罰單來處分了
但政黑版主卻是以
2-16.禁止使用 試圖引戰 挑釁 他人之簽名檔(是否為 引戰 挑釁 由版主認定)
來裁定我違規
這兩者能否混為一談?似乎要請版主再說明清楚
同時也請版主也再回顧一下你過去的判例:
文章代碼(AID):
#1Dl_LElp
→ suwilliam:該條文的意思是禁止使用引戰或挑釁他人之簽名檔而不是指 05/03 20:57
→ suwilliam:使用他人推文之簽名檔~且S版友確曾推過此文~不違規 結案 05/03 20:59
尤其版主已經判決該簽名檔並未違反版規3-2 公幹或公然侮辱
既然不算「公幹 或 公然侮辱」 等於是人畜無害
又何來「引戰 或 挑釁」呢?
※ 引述《suwilliam (IU......可以喔)》之銘言:
: ※ 引述《luluhihi (我愛中華民國!)》之銘言:
: : 版主有看到我的申訴嗎? 請問你幾時要回應呢?
: : 另外 怎麼版主們都選擇性辦案?
: : 有一些檢舉案 都已經拖很久了
: : 版主們都沒處理 卻先處理我?
: : -----
: : 期待版主的回覆
: 前面的檢舉大多已經宣判囉
: 作出不違規的判決時並不知站方認定這樣的做法違規
: 現在站方已有這樣的判例~因此本版亦直接裁定違規
: 至於DS前版主判決警告也是過去的做法
: 現在他已卸任~執法尺度也將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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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uluhihi (111.249.44.226), 時間: 05/23/2012 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