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宣判] ask1234 申訴 lovebbcc 乙案 (04/29)
時間Sat May 5 23:30:05 2012
【裁判字號】D0057
【裁判日期】2012/05/05
【裁判案由】
申訴事由:
eagleofsouth 自 media-chaos版 轉錄之文章
#1FY6N07l (HatePolitics)
內容有 洩漏 Valverde 個人資料(姓名)之情形
且 內文之相關敘述 是為八卦版發生之事件
經 申訴者 ask1234 檢舉 且經 版主 lovebbcc 判決
對 該文 無違反版規 2-4 2-10 之判決處分不服
故提起本訴
申訴訴求:
請版主更改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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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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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文:
1.經 政黑板主群由資源回收筒取回之原文得知.
#1FY6N07l (HatePolitics) 該文已於 04/15/2012 03:44:40
由原發文者 eagleofsouth 〝自行刪除〞 而非版主刪除
2.經檢視
#1FY6N07l (HatePolitics)
確有 Valverde這個帳號 與 曾韋禎 先生 相關連結性之敘述
且內文之討論主題是 為 曾韋禎 先生之個人之工作內容與八卦板面部份文章之關連性
3.從2 檢視版規2-4 之標準
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的確該文 內容 有將 Valverde 私人資料之姓名,工作職業做相關連結性之敘述
然 再查 曾先生 此人職業身分是為 記者與作家
是一個 得〝社會民眾矚目注意 之公眾人物〞
如同 漁夫 蔡詩萍等........
這些公眾人物 平時並未於政黑板面發文 但還是很多版友可以於版面上PO其姓名
此亦未違反版規之
循此標準 版主認定 曾先生 並非
僅僅是 特定網路板面板友矚目之名人
此與判例
#1ElKI-Sc (L_SecretGard) 為兩不同之標準
故此判例不予採用
且曾先生 該工作職業地點與內容 甚至是姓名 皆可由報章雜誌公開查詢之
故 的確符合 該版規之2-4之標準
該文公開之資料 是為可由報章雜誌合法公開查詢之資料
版主判決無誤
4.從2
再檢視版規 2-10 與 2-6 之標準 差異
經詢問版主,
版規2-10 禁止發文討論其他看版之事務。
此係為規範 避免於政黑板討論與正黑無關之其他特定看板之〝整體版務執行狀況〞
(如 亂版、版主版務之執行等) 而律訂之版規,
討論與政黑版無關之他板單一板面事件,
則以版規2-6 無關政黑、空白文、一行文..... 處理之
且 單一文章內容之相關文意 其內容 有可能 違反多條版規時
版主得視內容 並據版規判斷 ,擇一處分之
然 該文主旨 為 論述 特定人工作內容與八卦板面部份文章之關連性
而非 其他看板(此案為八卦版)之板務執行狀況討論
縱使有提到〝八卦版〞
仍屬於 其他看板之板面單一事件 之相關討論文
故版主 據文章內容之文意 選擇 以版規2-6 處分之
並無失當
5.根據板規第三章第五款
違反本章版規者,即使已刪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關當事人提出檢舉並申請重貼,
於版主認定違規並受理檢舉後,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貼文章或推文,以利輔助執行版規。
以明定闡述的方式說明 僅限於違反第三章版規相關條文的部份
因該違規較有現實法律層面上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事項
版主得至資源回收筒備份相關違規文章部份
並予以處分
其他章節違規並無此限定
則視同 其他章節之違規 版主得依據權責
自由心証判斷相關違規之改善空間
給予適當的處分或不處分 處置
6.退步言之
假使 此案申訴人 之所有檢舉都成立
該文確有違反版規之情事
然 從上述第5點 根據下列時序
2012/04/14 約01:00時 該文
#1FY6N07l (HatePolitics) 轉錄至政黑板面
2012/04/14 約17:12時 ask1234 於政黑板面提起檢舉
2012/04/15 約03:44時 該文
#1FY6N07l (HatePolitics) 被原轉錄者自行刪除
2012/04/15 約13:15時 於此案檢舉後 版主首見處理版務
2012/04/28 約00:41時 版主lovebbcc 公告判決
此案檢舉皆為 違反版規第二章 之檢舉 且部份有達違規標準
並非 違反版規第三章 之檢舉案件
然該案於判決前 由原發文者自行刪除
版主得依循此版規標準,自行判斷
是否有需要繼續審理並判決
7.綜合上述六點
此案僅部份達 違反版規標準
且版主亦於版面發布公告處置之
該公告處置內容 亦無失當之處
此申訴案駁回
以上
心情小組 實習小組長 VOT1077 2012/05/0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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