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T1077 (Arsene 风之谷卫鹰 )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宣判] ask1234 申诉 lovebbcc 乙案 (04/29)
时间Sat May 5 23:30:05 2012
【裁判字号】D0057
【裁判日期】2012/05/05
【裁判案由】
申诉事由:
eagleofsouth 自 media-chaos版 转录之文章
#1FY6N07l (HatePolitics)
内容有 泄漏 Valverde 个人资料(姓名)之情形
且 内文之相关叙述 是为八卦版发生之事件
经 申诉者 ask1234 检举 且经 版主 lovebbcc 判决
对 该文 无违反版规 2-4 2-10 之判决处分不服
故提起本诉
申诉诉求:
请版主更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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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申诉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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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判文:
1.经 政黑板主群由资源回收筒取回之原文得知.
#1FY6N07l (HatePolitics) 该文已於 04/15/2012 03:44:40
由原发文者 eagleofsouth 〝自行删除〞 而非版主删除
2.经检视
#1FY6N07l (HatePolitics)
确有 Valverde这个帐号 与 曾韦祯 先生 相关连结性之叙述
且内文之讨论主题是 为 曾韦祯 先生之个人之工作内容与八卦板面部份文章之关连性
3.从2 检视版规2-4 之标准
未经许可公开相簿连结,私人资料,水球,信件。
公开之资料可由行政机关网站或报章杂志合法查询者不在此限。
的确该文 内容 有将 Valverde 私人资料之姓名,工作职业做相关连结性之叙述
然 再查 曾先生 此人职业身分是为 记者与作家
是一个 得〝社会民众瞩目注意 之公众人物〞
如同 渔夫 蔡诗萍等........
这些公众人物 平时并未於政黑板面发文 但还是很多版友可以於版面上PO其姓名
此亦未违反版规之
循此标准 版主认定 曾先生 并非
仅仅是 特定网路板面板友瞩目之名人
此与判例
#1ElKI-Sc (L_SecretGard) 为两不同之标准
故此判例不予采用
且曾先生 该工作职业地点与内容 甚至是姓名 皆可由报章杂志公开查询之
故 的确符合 该版规之2-4之标准
该文公开之资料 是为可由报章杂志合法公开查询之资料
版主判决无误
4.从2
再检视版规 2-10 与 2-6 之标准 差异
经询问版主,
版规2-10 禁止发文讨论其他看版之事务。
此系为规范 避免於政黑板讨论与正黑无关之其他特定看板之〝整体版务执行状况〞
(如 乱版、版主版务之执行等) 而律订之版规,
讨论与政黑版无关之他板单一板面事件,
则以版规2-6 无关政黑、空白文、一行文..... 处理之
且 单一文章内容之相关文意 其内容 有可能 违反多条版规时
版主得视内容 并据版规判断 ,择一处分之
然 该文主旨 为 论述 特定人工作内容与八卦板面部份文章之关连性
而非 其他看板(此案为八卦版)之板务执行状况讨论
纵使有提到〝八卦版〞
仍属於 其他看板之板面单一事件 之相关讨论文
故版主 据文章内容之文意 选择 以版规2-6 处分之
并无失当
5.根据板规第三章第五款
违反本章版规者,即使已删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关当事人提出检举并申请重贴,
於版主认定违规并受理检举後,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贴文章或推文,以利辅助执行版规。
以明定阐述的方式说明 仅限於违反第三章版规相关条文的部份
因该违规较有现实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属於重大违规事项
版主得至资源回收筒备份相关违规文章部份
并予以处分
其他章节违规并无此限定
则视同 其他章节之违规 版主得依据权责
自由心证判断相关违规之改善空间
给予适当的处分或不处分 处置
6.退步言之
假使 此案申诉人 之所有检举都成立
该文确有违反版规之情事
然 从上述第5点 根据下列时序
2012/04/14 约01:00时 该文
#1FY6N07l (HatePolitics) 转录至政黑板面
2012/04/14 约17:12时 ask1234 於政黑板面提起检举
2012/04/15 约03:44时 该文
#1FY6N07l (HatePolitics) 被原转录者自行删除
2012/04/15 约13:15时 於此案检举後 版主首见处理版务
2012/04/28 约00:41时 版主lovebbcc 公告判决
此案检举皆为 违反版规第二章 之检举 且部份有达违规标准
并非 违反版规第三章 之检举案件
然该案於判决前 由原发文者自行删除
版主得依循此版规标准,自行判断
是否有需要继续审理并判决
7.综合上述六点
此案仅部份达 违反版规标准
且版主亦於版面发布公告处置之
该公告处置内容 亦无失当之处
此申诉案驳回
以上
心情小组 实习小组长 VOT1077 2012/05/0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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