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LINE

※ 引述《ask1234 (ask)》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ask1234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lovebbcc : 三、申訴判決: : 文章代碼(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1.該篇文章,未經Valverde許可,就公開其姓名, : 故違反板規二-4。 : 判決:不成立,某曾姓記者已經算是在政黑和PTT公開的知名人物。 : 3.發文討論Valverde在八卦版的種種爭議,涉及發 : 文討論他版事務,故違反板規二-10 : 判決:不成立,審視其內文找不到與"八卦版"有關係的爭議。 : 四、申訴事由: : 本人對於 lovebbcc 版主板規二-4、板規二10的判決,有所不服, : 本人的相關申訴論點,已在所檢附的「證三」說明,請小組長查閱 : 之。 : 對於板規二-4,做個簡單的總結: : 1.對於PTT站外的個資保護, : GeminiMan群組長在 #1ElKI-Sc 的判決說明二(一)提到, : 就算別人做出相簿連結,在相簿連結內也公布其個人資料 : ,但僅列於名片檔,亦屬未經許可在政黑板公開之個人資 : 料。除非當事人自己在政黑板發文(或把個人資料PO在發 : 文之簽名檔) 這是"站外"還是"站內" 你能不能先確定再發言? : 2.對於PTT站內,其他看板的個資保護, : GeminiMan群組長在 #1ElKI-Sc 的判決說明三提到, : 就算 dreamysky 版主在PTT BBS內的其他看板,自己 : PO出姓名,也不等於 dreamysky 版主同意在政黑板PO : 自己的姓名,在政黑板要PO dreamysky 版主的姓名之 : 前,亦需經 dreamysky 版主的許可,否則亦算違反板 : 規二-4。 這個問題更大 版主如何證實 Valverde就是曾某人 如果Valverde不是曾某人 又何來的違反2-4 當然如果ask1234能取得Valerde的授權證明Valerde就是XXX的相關佐證 本案就有違反2-4的問題了 如果不能證明valerde就是XXX 請問要如何用2-4來判決成立? 最簡單的例子 如果有人推文 LOVEBBCC就是王永慶 要違反2-4的成利要件是不是要證明 LOVEBBCC就是"王永慶" 才有違反2-4的問題 如果不能證明 要如何判決成立? : 綜合上述兩點, : 即便當事人在網路上(非PTT版)PO個人資料, : 或是, : 在PTT的其他看板PO個人資料, : 只要該當事人不曾在政黑板PO過個人資料,任何人想在政黑板 : PO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仍需經當事人同意。 你第一個問題站內站外都搞不清楚,明明就站內的判決還要搞個"站外"來虛張聲勢? 把腳步站穩了再來好嗎 第二個問題 等你可以證明valerde就是某某某的證據以後 本人一定會根據新事證從新審視判決 : 五、申訴訴求: : 1.關於板規二-4, : 除非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除非Valverde曾在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PO出自己的姓名; : 否則,任何人要在政黑板PO Valverde的姓名,仍需先經過Valverde : 的同意。 : 換言之, : 請eagleofsouth或lovebbcc版主提出證據, : 證明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證明Valverde曾在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PO出自己的姓名; : 又或者, : 提出證明,Valverde同意eagleofsouth在政黑板公布其姓名的同意書。 : 如果沒有,請小組長依據政黑板板規二-4、GeminiMan群組長之判例, : 改判此案。 就算valverde本人來申訴 也是要面臨自己要先承認valverde就是XXX 這樣才能成立。 如果說valverde根本不能證明其為XXX 如何定罪 : 2.關於板規二-10,依據政黑板判例:#1EqeY5oU: 違規者只是提到八卦版三個字,即被dreamysky版主判決 : 違規成立,算討論他版事務,eagleofsouth該篇文章,八 : 卦版三個字,多不勝數,散落在整篇文章中,何來不屬違 : 反板規二-10? : 故亦請小組長改判之。 : PS:該篇文章已被刪除,請小組長先從回收桶救回,再查閱之。 該文章轉自media-chaos,作者針對使用者Valverde,而非八卦板事務 ,不符合檢舉事項,故判決無違反2-10> 另外其文本乃是原作者: Lijphart (大小姐的老爺)所撰,並非eagleofsouth所為之 基於以上的理由認為2-10就不成立 : 六、依據板規: :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 七、依據組內判例: : ========== : 文章代碼(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 GeminiMan群組長之判決說明: : 二、檢視使用者 ask1234 所附之相關證據,為檢舉板主 dreamysky 未經當事者許可 : 公開含私人資料之相簿連結。 : (一) 若板主 dreamysky 於公告所張貼之 tingshan924 相簿連結僅列於名片檔,即 : 屬於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畢竟名片檔屬可隨時變動之資料。然則,使用者 : tingshan924 於 HatePolitics 板發文之簽名檔亦附該相簿連結,即使用者 : tingshan924 亦同意為許可公開之相簿連結。 : 三、關於使用者 HelloLadies,為公開板主 dreamysky 於他板張貼之文章內含名字之 : 個人資料,即未許可於 HatePolitics 板允許公開之私人資料。 你就是不滿本人對2-4 2-10的判決嗎 2-4上面就提過一次了 這裡又再提一次是怎樣 不過我真的希望閣下的論述能力再加強一點 我對你很有期待的呢(笑 結果你只會在那把站內的東西扯成站外 同樣一個2-4要拆成兩個訴求 不就是針對同一判決嗎 何必扯這麼多次 還是以為XX說一萬次就會變成真理? 2-4是"個人資料保護" 要保護的是"個人相關的資訊或者隱私" 如果不能得證eagleofsouth的轉文內提到的valverde就是XXX 否則對於台端的申訴 本人只能恕難從命 : ========== : 八、檢附證據: : 證一:本人檢舉 eagleofsouth 之檢舉文 : 文章代碼(AID): #1FYJzlms (HatePolitics) : 證二:lovebbcc 版主之判決文 : 文章代碼(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證三:本人不服 lovebbcc 版主判決之申訴文 : lovebbcc 版主亦在此文下推文回應 : 文章代碼(AID): #1FckKi-g (HatePolitics) : 證四:本人檢舉 eagleofsouth 之違規文 : 文章代碼(AID): #1FY6N07l (HatePolitics) : PS:該篇文章已被刪除,請小組長先至回收桶收回,再行查證。 : 證五:GeminiMan群組長之判例 : 文章代碼(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最後我想做個結論 一.看清楚 這才是針的從站外來講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第二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301 條第一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再沒有證據證明之前 都應該採取無罪推定 二. 根據PTT站內來看 政治黑特板板規 第一章 總則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版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版友之解釋。 與前面刑訴法154 301提到的精神相同 審酌ASK1234檢舉文,沒有直接能夠證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證據 本人因此判定該檢舉案2-4不成立 且不理解申訴人反對理由何在 另外基於板主職權 也歡迎ask1234補足證據 最快的方式是請Valverde自己承認就是XXX 這是對台端申訴成立與否最有利的方式 本人不會因為立場不同就不告知你這樣的訊息 不然在台端提出證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有力確實證據前 很抱歉 這個2-4違反板規的判決 本板主是判不下去的 最後 用這篇當作結論 ┌─────────────────────────────────────┐ │ 文章代碼(AID): #1FckP3IH (HatePolitics) [ptt.cc]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335551555.A.49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8 Ptt幣 │ └─────────────────────────────────────┘ ● 228 4/28 ask1234 □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時間 Sat Apr 28 02:32:32 2012 ───────────────────────────────────────── 版主知錯能改,已經善莫大焉,況且已經道歉改判 ,實不須加以苛責。 判錯不改,由小組長改判的,本人認為才為需要, 因為亂檢舉要被罰,亂判決也應該被罰,這才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104 我十分認同ASK1234的觀點 所以我願意承擔起這份責任 寧可再給網友水桶前 竭盡可能的去替被申訴者最有利的立場判決 以免再犯誤桶這樣的錯誤 -- 我は問う 汝は人なりや? I ask of thee , Art thou Mankind ? 否、我は天───壺中の天なり Nay, I am the world. The world inside the gourd. ダンタリアンの書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6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31)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46)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4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50)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2)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5)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10)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20:57)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21:09)
1F:推 iwasdying:不好意思,第三頁:成"立"要件...(校正狂人) 04/30 05:51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WOW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