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bcc (悠木碧 最高...)
站內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 lovebbcc 版主於#1Fcimmjk之判決
時間Sun Apr 29 18:20:30 2012
※ 引述《ask1234 (ask)》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ask1234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lovebbcc
: 三、申訴判決:
: 文章代碼(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1.該篇文章,未經Valverde許可,就公開其姓名,
: 故違反板規二-4。
: 判決:不成立,某曾姓記者已經算是在政黑和PTT公開的知名人物。
: 3.發文討論Valverde在八卦版的種種爭議,涉及發
: 文討論他版事務,故違反板規二-10
: 判決:不成立,審視其內文找不到與"八卦版"有關係的爭議。
: 四、申訴事由:
: 本人對於 lovebbcc 版主板規二-4、板規二10的判決,有所不服,
: 本人的相關申訴論點,已在所檢附的「證三」說明,請小組長查閱
: 之。
: 對於板規二-4,做個簡單的總結:
: 1.對於PTT站外的個資保護,
: GeminiMan群組長在 #1ElKI-Sc 的判決說明二(一)提到,
: 就算別人做出相簿連結,在相簿連結內也公布其個人資料
: ,但僅列於名片檔,亦屬未經許可在政黑板公開之個人資
: 料。除非當事人自己在政黑板發文(或把個人資料PO在發
: 文之簽名檔)
這是"站外"還是"站內" 你能不能先確定再發言?
: 2.對於PTT站內,其他看板的個資保護,
: GeminiMan群組長在 #1ElKI-Sc 的判決說明三提到,
: 就算 dreamysky 版主在PTT BBS內的其他看板,自己
: PO出姓名,也不等於 dreamysky 版主同意在政黑板PO
: 自己的姓名,在政黑板要PO dreamysky 版主的姓名之
: 前,亦需經 dreamysky 版主的許可,否則亦算違反板
: 規二-4。
這個問題更大 版主如何證實 Valverde就是曾某人
如果Valverde不是曾某人 又何來的違反2-4
當然如果ask1234能取得Valerde的授權證明Valerde就是XXX的相關佐證
本案就有違反2-4的問題了 如果不能證明valerde就是XXX
請問要如何用2-4來判決成立?
最簡單的例子 如果有人推文 LOVEBBCC就是王永慶
要違反2-4的成利要件是不是要證明 LOVEBBCC就是"王永慶" 才有違反2-4的問題
如果不能證明 要如何判決成立?
: 綜合上述兩點,
: 即便當事人在網路上(非PTT版)PO個人資料,
: 或是,
: 在PTT的其他看板PO個人資料,
: 只要該當事人不曾在政黑板PO過個人資料,任何人想在政黑板
: PO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仍需經當事人同意。
你第一個問題站內站外都搞不清楚,明明就站內的判決還要搞個"站外"來虛張聲勢?
把腳步站穩了再來好嗎
第二個問題 等你可以證明valerde就是某某某的證據以後
本人一定會根據新事證從新審視判決
: 五、申訴訴求:
: 1.關於板規二-4,
: 除非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除非Valverde曾在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PO出自己的姓名;
: 否則,任何人要在政黑板PO Valverde的姓名,仍需先經過Valverde
: 的同意。
: 換言之,
: 請eagleofsouth或lovebbcc版主提出證據,
: 證明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證明Valverde曾在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PO出自己的姓名;
: 又或者,
: 提出證明,Valverde同意eagleofsouth在政黑板公布其姓名的同意書。
: 如果沒有,請小組長依據政黑板板規二-4、GeminiMan群組長之判例,
: 改判此案。
就算valverde本人來申訴 也是要面臨自己要先承認valverde就是XXX
這樣才能成立。
如果說valverde根本不能證明其為XXX 如何定罪
: 2.關於板規二-10,依據政黑板判例:#1EqeY5oU。
: 違規者只是提到八卦版三個字,即被dreamysky版主判決
: 違規成立,算討論他版事務,eagleofsouth該篇文章,八
: 卦版三個字,多不勝數,散落在整篇文章中,何來不屬違
: 反板規二-10?
: 故亦請小組長改判之。
: PS:該篇文章已被刪除,請小組長先從回收桶救回,再查閱之。
該文章轉自media-chaos,作者針對使用者Valverde,而非八卦板事務
,不符合檢舉事項,故判決無違反2-10>
另外其文本乃是原作者: Lijphart (大小姐的老爺)所撰,並非eagleofsouth所為之
基於以上的理由認為2-10就不成立
: 六、依據板規:
: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 七、依據組內判例:
: ==========
: 文章代碼(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 GeminiMan群組長之判決說明:
: 二、檢視使用者 ask1234 所附之相關證據,為檢舉板主 dreamysky 未經當事者許可
: 公開含私人資料之相簿連結。
: (一) 若板主 dreamysky 於公告所張貼之 tingshan924 相簿連結僅列於名片檔,即
: 屬於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畢竟名片檔屬可隨時變動之資料。然則,使用者
: tingshan924 於 HatePolitics 板發文之簽名檔亦附該相簿連結,即使用者
: tingshan924 亦同意為許可公開之相簿連結。
: 三、關於使用者 HelloLadies,為公開板主 dreamysky 於他板張貼之文章內含名字之
: 個人資料,即未許可於 HatePolitics 板允許公開之私人資料。
你就是不滿本人對2-4 2-10的判決嗎 2-4上面就提過一次了 這裡又再提一次是怎樣
不過我真的希望閣下的論述能力再加強一點 我對你很有期待的呢(笑
結果你只會在那把站內的東西扯成站外 同樣一個2-4要拆成兩個訴求
不就是針對同一判決嗎 何必扯這麼多次 還是以為XX說一萬次就會變成真理?
2-4是"個人資料保護" 要保護的是"個人相關的資訊或者隱私"
如果不能得證eagleofsouth的轉文內提到的valverde就是XXX
否則對於台端的申訴 本人只能恕難從命
: ==========
: 八、檢附證據:
: 證一:本人檢舉 eagleofsouth 之檢舉文
: 文章代碼(AID): #1FYJzlms (HatePolitics)
: 證二:lovebbcc 版主之判決文
: 文章代碼(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證三:本人不服 lovebbcc 版主判決之申訴文
: lovebbcc 版主亦在此文下推文回應
: 文章代碼(AID): #1FckKi-g (HatePolitics)
: 證四:本人檢舉 eagleofsouth 之違規文
: 文章代碼(AID): #1FY6N07l (HatePolitics)
: PS:該篇文章已被刪除,請小組長先至回收桶收回,再行查證。
: 證五:GeminiMan群組長之判例
: 文章代碼(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最後我想做個結論
一.看清楚 這才是針的從站外來講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第二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301 條第一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再沒有證據證明之前 都應該採取無罪推定
二. 根據PTT站內來看
政治黑特板板規
第一章 總則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版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版友之解釋。
與前面刑訴法154 301提到的精神相同
審酌ASK1234檢舉文,沒有直接能夠證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證據
本人因此判定該檢舉案2-4不成立
且不理解申訴人反對理由何在
另外基於板主職權 也歡迎ask1234補足證據
最快的方式是請Valverde自己承認就是XXX
這是對台端申訴成立與否最有利的方式 本人不會因為立場不同就不告知你這樣的訊息
不然在台端提出證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有力確實證據前
很抱歉 這個2-4違反板規的判決 本板主是判不下去的
最後 用這篇當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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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FckP3IH (HatePolitics) [ptt.cc]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335551555.A.49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8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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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4/28 ask1234 □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建議] hccbaseball請進
時間 Sat Apr 28 02:32:3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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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知錯能改,已經善莫大焉,況且已經道歉改判
,實不須加以苛責。
判錯不改,由小組長改判的,本人認為才為需要,
因為亂檢舉要被罰,亂判決也應該被罰,這才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104
我十分認同ASK1234的觀點 所以我願意承擔起這份責任 寧可再給網友水桶前
竭盡可能的去替被申訴者最有利的立場判決 以免再犯誤桶這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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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は問う 汝は人なりや?
I ask of thee , Art thou Mankind ?
否、我は天───壺中の天なり
Nay, I am the world. The world inside the gourd.
ダンタリアンの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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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153.6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31)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46)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4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8:50)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2)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5)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08)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19:10)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20:57)
※ 編輯: lovebbcc 來自: 203.69.153.68 (04/29 21:09)
1F:推 iwasdying:不好意思,第三頁:成"立"要件...(校正狂人) 04/30 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