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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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k1234 (ask)》之铭言: : 一、申诉人ID:ask1234 : 二、被申诉看板/被申诉人ID:Hatepolitics∕lovebbcc : 三、申诉判决: : 文章代码(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1.该篇文章,未经Valverde许可,就公开其姓名, : 故违反板规二-4。 : 判决:不成立,某曾姓记者已经算是在政黑和PTT公开的知名人物。 : 3.发文讨论Valverde在八卦版的种种争议,涉及发 : 文讨论他版事务,故违反板规二-10 : 判决:不成立,审视其内文找不到与"八卦版"有关系的争议。 : 四、申诉事由: : 本人对於 lovebbcc 版主板规二-4、板规二10的判决,有所不服, : 本人的相关申诉论点,已在所检附的「证三」说明,请小组长查阅 : 之。 : 对於板规二-4,做个简单的总结: : 1.对於PTT站外的个资保护, : GeminiMan群组长在 #1ElKI-Sc 的判决说明二(一)提到, : 就算别人做出相簿连结,在相簿连结内也公布其个人资料 : ,但仅列於名片档,亦属未经许可在政黑板公开之个人资 : 料。除非当事人自己在政黑板发文(或把个人资料PO在发 : 文之签名档) 这是"站外"还是"站内" 你能不能先确定再发言? : 2.对於PTT站内,其他看板的个资保护, : GeminiMan群组长在 #1ElKI-Sc 的判决说明三提到, : 就算 dreamysky 版主在PTT BBS内的其他看板,自己 : PO出姓名,也不等於 dreamysky 版主同意在政黑板PO : 自己的姓名,在政黑板要PO dreamysky 版主的姓名之 : 前,亦需经 dreamysky 版主的许可,否则亦算违反板 : 规二-4。 这个问题更大 版主如何证实 Valverde就是曾某人 如果Valverde不是曾某人 又何来的违反2-4 当然如果ask1234能取得Valerde的授权证明Valerde就是XXX的相关佐证 本案就有违反2-4的问题了 如果不能证明valerde就是XXX 请问要如何用2-4来判决成立? 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有人推文 LOVEBBCC就是王永庆 要违反2-4的成利要件是不是要证明 LOVEBBCC就是"王永庆" 才有违反2-4的问题 如果不能证明 要如何判决成立? : 综合上述两点, : 即便当事人在网路上(非PTT版)PO个人资料, : 或是, : 在PTT的其他看板PO个人资料, : 只要该当事人不曾在政黑板PO过个人资料,任何人想在政黑板 : PO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仍需经当事人同意。 你第一个问题站内站外都搞不清楚,明明就站内的判决还要搞个"站外"来虚张声势? 把脚步站稳了再来好吗 第二个问题 等你可以证明valerde就是某某某的证据以後 本人一定会根据新事证从新审视判决 : 五、申诉诉求: : 1.关於板规二-4, : 除非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除非Valverde曾在行政机关网站或报章杂志PO出自己的姓名; : 否则,任何人要在政黑板PO Valverde的姓名,仍需先经过Valverde : 的同意。 : 换言之, : 请eagleofsouth或lovebbcc版主提出证据, : 证明Valverde曾在政黑板PO出自己的姓名; : 证明Valverde曾在行政机关网站或报章杂志PO出自己的姓名; : 又或者, : 提出证明,Valverde同意eagleofsouth在政黑板公布其姓名的同意书。 : 如果没有,请小组长依据政黑板板规二-4、GeminiMan群组长之判例, : 改判此案。 就算valverde本人来申诉 也是要面临自己要先承认valverde就是XXX 这样才能成立。 如果说valverde根本不能证明其为XXX 如何定罪 : 2.关於板规二-10,依据政黑板判例:#1EqeY5oU: 违规者只是提到八卦版三个字,即被dreamysky版主判决 : 违规成立,算讨论他版事务,eagleofsouth该篇文章,八 : 卦版三个字,多不胜数,散落在整篇文章中,何来不属违 : 反板规二-10? : 故亦请小组长改判之。 : PS:该篇文章已被删除,请小组长先从回收桶救回,再查阅之。 该文章转自media-chaos,作者针对使用者Valverde,而非八卦板事务 ,不符合检举事项,故判决无违反2-10> 另外其文本乃是原作者: Lijphart (大小姐的老爷)所撰,并非eagleofsouth所为之 基於以上的理由认为2-10就不成立 : 六、依据板规: : 第二章 一般罚则性版规 : 4.未经许可公开相簿连结,私人资料,水球,信件。 : (泄漏个人资料,再度声明,网路上言语的自由度,并非完完全全的无限化。 : 针对此点,当事人可对发言者提出告诉。 : 且内文若影响甚为严重者,将有可能会吃上严重官司。) : 公开之资料可由行政机关网站或报章杂志合法查询者不在此限。 : 第一次触犯本条者劣文并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 若有诉讼行为,PTT及政黑版有权将使用者资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单位进行调查程序。 : 七、依据组内判例: : ========== : 文章代码(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 GeminiMan群组长之判决说明: : 二、检视使用者 ask1234 所附之相关证据,为检举板主 dreamysky 未经当事者许可 : 公开含私人资料之相簿连结。 : (一) 若板主 dreamysky 於公告所张贴之 tingshan924 相簿连结仅列於名片档,即 : 属於未经许可公开相簿连结,毕竟名片档属可随时变动之资料。然则,使用者 : tingshan924 於 HatePolitics 板发文之签名档亦附该相簿连结,即使用者 : tingshan924 亦同意为许可公开之相簿连结。 : 三、关於使用者 HelloLadies,为公开板主 dreamysky 於他板张贴之文章内含名字之 : 个人资料,即未许可於 HatePolitics 板允许公开之私人资料。 你就是不满本人对2-4 2-10的判决吗 2-4上面就提过一次了 这里又再提一次是怎样 不过我真的希望阁下的论述能力再加强一点 我对你很有期待的呢(笑 结果你只会在那把站内的东西扯成站外 同样一个2-4要拆成两个诉求 不就是针对同一判决吗 何必扯这麽多次 还是以为XX说一万次就会变成真理? 2-4是"个人资料保护" 要保护的是"个人相关的资讯或者隐私" 如果不能得证eagleofsouth的转文内提到的valverde就是XXX 否则对於台端的申诉 本人只能恕难从命 : ========== : 八、检附证据: : 证一:本人检举 eagleofsouth 之检举文 : 文章代码(AID): #1FYJzlms (HatePolitics) : 证二:lovebbcc 版主之判决文 : 文章代码(AID): #1Fcimmjk (HatePolitics) : 证三:本人不服 lovebbcc 版主判决之申诉文 : lovebbcc 版主亦在此文下推文回应 : 文章代码(AID): #1FckKi-g (HatePolitics) : 证四:本人检举 eagleofsouth 之违规文 : 文章代码(AID): #1FY6N07l (HatePolitics) : PS:该篇文章已被删除,请小组长先至回收桶收回,再行查证。 : 证五:GeminiMan群组长之判例 : 文章代码(AID): #1ElKI-Sc (L_SecretGard) 最後我想做个结论 一.看清楚 这才是针的从站外来讲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第二项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 301 条第一项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再没有证据证明之前 都应该采取无罪推定 二. 根据PTT站内来看 政治黑特板板规 第一章 总则 3.如文章内容是否涉及违反版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利於发文版友之解释。 与前面刑诉法154 301提到的精神相同 审酌ASK1234检举文,没有直接能够证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证据 本人因此判定该检举案2-4不成立 且不理解申诉人反对理由何在 另外基於板主职权 也欢迎ask1234补足证据 最快的方式是请Valverde自己承认就是XXX 这是对台端申诉成立与否最有利的方式 本人不会因为立场不同就不告知你这样的讯息 不然在台端提出证明"Valverde就是曾XX"的有力确实证据前 很抱歉 这个2-4违反板规的判决 本板主是判不下去的 最後 用这篇当作结论 ┌─────────────────────────────────────┐ │ 文章代码(AID): #1FckP3IH (HatePolitics) [ptt.cc] [建议] hccbaseball请进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335551555.A.49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8 Ptt币 │ └─────────────────────────────────────┘ ● 228 4/28 ask1234 □ [建议] hccbaseball请进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建议] hccbaseball请进 时间 Sat Apr 28 02:32:32 2012 ───────────────────────────────────────── 版主知错能改,已经善莫大焉,况且已经道歉改判 ,实不须加以苛责。 判错不改,由小组长改判的,本人认为才为需要, 因为乱检举要被罚,乱判决也应该被罚,这才公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4.151.104 我十分认同ASK1234的观点 所以我愿意承担起这份责任 宁可再给网友水桶前 竭尽可能的去替被申诉者最有利的立场判决 以免再犯误桶这样的错误 -- 我は问う 汝は人なりや? I ask of thee , Art thou Mankind ? 否、我は天───壶中の天なり Nay, I am the world. The world inside the gourd. ダンタリアンの书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9.153.68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8:31)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8:46)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8:48)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8:50)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9:02)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9:05)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9:08)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19:10)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20:57) ※ 编辑: lovebbcc 来自: 203.69.153.68 (04/29 21:09)
1F:推 iwasdying:不好意思,第三页:成"立"要件...(校正狂人) 04/30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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