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Fw: [申訴] lovebbcc版主於 #1FUSZP38 之判決
時間Fri Apr 13 19:20:09 2012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FUjnnGH ]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申訴] lovebbcc版主於
#1FUSZP38 之判決
時間: Tue Apr 3 19:18:07 2012
一、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FUSZP38 (HatePolitics)
3.又查ssnlee有兩次前科
所以本次水桶期間為[2(前次)+1(
#1FPxU03U)+1(
#1FSeQYfd)]*5=20日水桶
二、申訴事由:
此兩次檢舉案,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雖各屬同一人,
但違反板規不同、違反文章不同,應仍屬兩件獨立的
檢舉案。
因此,
在
#1FPxU03U 檢舉案,判決違規確定時,
ssnlee的水桶天數應為(
2+1)*5=15日;
在
#1FSeQYfd 檢舉案,判決違規確定時,
ssnlee的水桶天數應為(
3+1)*5=20日;
兩案總水桶天數應為15+20=35日,而非20日,
故請版主改判水桶天數。
三、依據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違反版規者水桶五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5(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罪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認罪協商有效期限為版主發信後24小時內,且基礎水桶天數不得少於3天。
本章之前科與第三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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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9.253
1F:→ hoyunxian:版主他們決定要水桶幾天輪不到你管吧 04/03 20:05
2F:推 dreamysky:兩個檢舉案是同時的~所以前科沒有考慮加成處理 04/03 21:54
3F:→ ask1234:第一個檢舉案在3/20日,第二個檢舉案在3/28日, 04/04 01:35
4F:→ ask1234:實不知兩個檢舉案是同時的是何意思? 04/04 01:36
5F:→ dreamysky:同時指,判決是同時的 04/05 13:16
6F:→ dreamysky:而非先後關係 04/0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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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sk1234 (61.64.19.253), 時間: 04/13/2012 1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