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udete (芬芳)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問題] 案件檢舉人絕對是當事人 為何違規亂刪
時間Wed Mar 21 23:31:21 2012
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對應組務實務,當事人者,謂板主、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組規:a.對心情群組板主各項判決有議,發文僅限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板主群之答辯;
非當事人提出之申訴及
相關人之答辯則一律刪文處理、申訴則不受理。
本人乃Theme申訴案之檢舉人,絕對有法定權利參與相關討論,
請依法行政,回復本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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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116
1F:推 VOT1077:人:被告=> 版主群 提告=>Theme 03/21 23:34
2F:推 VOT1077:事:Theme 申訴版主群判決失當一案 03/21 23:34
3F:推 VOT1077:地:政黑板 03/21 23:34
4F:推 VOT1077:時:2012/03/18 03/21 23:35
5F:推 VOT1077:物:從申訴人提出相關證據文章 03/21 23:35
6F:推 VOT1077:我想 縱使你是檢舉人 判決確認的還是版主 皆與您無關 03/21 23:36
7F:推 VOT1077:除非申訴人願意請您代理申訴 否則很抱歉 03/21 23:36
8F:推 VOT1077:您的發文還是不符合組務規範 予以刪除 03/21 23:37
9F:推 VOT1077:以上` 03/21 23:37
你故意隱匿對板主不利的證據,說那麼多做什麼?
之前組務從來沒禁止案件檢舉人發文討論,哪來不符合組務規範?
10F:推 VOT1077:抱歉 之前組務就有這個規定了 你不知道不代表沒有 03/21 23:40
有這個規定,是針對亂入者,但並不限制「相關當事人」之檢舉人討論,
有的話,請你舉證!
※ 編輯: gaudete 來自: 61.230.8.116 (03/21 23:42)
11F:推 VOT1077:2012版的組務規範 關於這條 也是承襲舊有規範來的 03/21 23:40
12F:推 VOT1077:組務規範並沒有針對 亂入者喔~請勿亂說~ 03/21 23:43
13F:→ gaudete:請你舉證,又扯其他五四三, 就事論事有這麼難? 03/21 23:43
14F:推 VOT1077:若你要自己這樣解釋 那我很抱歉~ 我只能尊重你的意見 03/21 23:43
15F:推 VOT1077:但我得照規定走 以上~ 03/21 23:44
16F:推 VOT1077:其他不回應了 03/21 23:44
17F:→ gaudete:不是很愛扯法律比照辦理?拿法律出來,你又要躲,是怎樣? 03/21 23:45
※ gaudet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3/22 00:03
18F:推 lykosluna:檢舉在刑事訴訟法上應該是近似第288條稱的"告發",告發 03/22 02:06
19F:→ lykosluna:和自訴完全是兩個概念的東西喔! 03/22 02:07
20F:→ gaudete:重點是告發人在組務也從沒被禁言過 03/22 02:32
21F:推 lykosluna:哈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只是覺得用那是沒辦法類比的東西@@ 03/22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