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udete (芬芳)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问题] 案件检举人绝对是当事人 为何违规乱删
时间Wed Mar 21 23:31:21 2012
刑事诉讼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
对应组务实务,当事人者,谓板主、检举人及被检举人。
组规:a.对心情群组板主各项判决有议,发文仅限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板主群之答辩;
非当事人提出之申诉及
相关人之答辩则一律删文处理、申诉则不受理。
本人乃Theme申诉案之检举人,绝对有法定权利参与相关讨论,
请依法行政,回复本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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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8.116
1F:推 VOT1077:人:被告=> 版主群 提告=>Theme 03/21 23:34
2F:推 VOT1077:事:Theme 申诉版主群判决失当一案 03/21 23:34
3F:推 VOT1077:地:政黑板 03/21 23:34
4F:推 VOT1077:时:2012/03/18 03/21 23:35
5F:推 VOT1077:物:从申诉人提出相关证据文章 03/21 23:35
6F:推 VOT1077:我想 纵使你是检举人 判决确认的还是版主 皆与您无关 03/21 23:36
7F:推 VOT1077:除非申诉人愿意请您代理申诉 否则很抱歉 03/21 23:36
8F:推 VOT1077:您的发文还是不符合组务规范 予以删除 03/21 23:37
9F:推 VOT1077:以上` 03/21 23:37
你故意隐匿对板主不利的证据,说那麽多做什麽?
之前组务从来没禁止案件检举人发文讨论,哪来不符合组务规范?
10F:推 VOT1077:抱歉 之前组务就有这个规定了 你不知道不代表没有 03/21 23:40
有这个规定,是针对乱入者,但并不限制「相关当事人」之检举人讨论,
有的话,请你举证!
※ 编辑: gaudete 来自: 61.230.8.116 (03/21 23:42)
11F:推 VOT1077:2012版的组务规范 关於这条 也是承袭旧有规范来的 03/21 23:40
12F:推 VOT1077:组务规范并没有针对 乱入者喔~请勿乱说~ 03/21 23:43
13F:→ gaudete:请你举证,又扯其他五四三, 就事论事有这麽难? 03/21 23:43
14F:推 VOT1077:若你要自己这样解释 那我很抱歉~ 我只能尊重你的意见 03/21 23:43
15F:推 VOT1077:但我得照规定走 以上~ 03/21 23:44
16F:推 VOT1077:其他不回应了 03/21 23:44
17F:→ gaudete:不是很爱扯法律比照办理?拿法律出来,你又要躲,是怎样? 03/21 23:45
※ gaudet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3/22 00:03
18F:推 lykosluna:检举在刑事诉讼法上应该是近似第288条称的"告发",告发 03/22 02:06
19F:→ lykosluna:和自诉完全是两个概念的东西喔! 03/22 02:07
20F:→ gaudete:重点是告发人在组务也从没被禁言过 03/22 02:32
21F:推 lykosluna:哈不知道发生甚麽事,只是觉得用那是没办法类比的东西@@ 03/22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