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ysky (官小職卑 權輕位賤)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舉證] 判決-FranKang 版友請進
時間Tue Aug 9 22:27:39 2011
小組長 崇鑑:
愚有數點以陳:
第一:
版工群只強調
於政黑版發文之版友,其使用者資訊名片檔是否為『許可公開之個人資訊?』
亦如IP位置是否為許可公開之資訊??
第二:
Ask1234 版友一直在說本版工『未經許可』而公佈Tingshan924版友的個人資訊
而本版工一貫立場亦為
於政黑板發文之版友,其使用者名片檔為公開資訊
故無須取得Tingshan924版友之『許可』
所以此一事件發展以來
雙方立場都是一樣的
愚個人是不知道Tingshan924版友是否有向Ask1234控訴Suwilliam版主判決不公
至少愚在整起事情的掌握上
愚至今仍未接獲任何消息指稱他在此一事件上有牽涉到是否他有無『許可』一事。
第三:
由愚對於Tingshan924的判決可知
愚只是老老實實地將兩個ID的使用者訊息當作證據舉證
沒有洩漏半點私人訊息
整起判決僅秉公處理,無半點私人情緒
愚整起判決是為了判決愚為何以敝版版規2-14 對其論處
2-14
被判水桶者,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或蓄意干擾版務進行,
水桶加倍。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因此兩者IP等『使用者資訊』就變成
愚為何判定Tingshan924版友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
重要且必要之證據!
兩ID者皆為本版長期使用者
Tingshan924版友已於敝版發表逾百篇文章、annieyin1979版友亦已發表逾百篇文章
兩者的使用者資訊於本版是否為已許可公開?還是已為公開資訊?
有請組長裁斷。
以愚之立場
版工群會議中亦認為參與過本版之版友,尤其是有發表文章之版友
其使用者資訊應為公開資訊,而非需經許可之個人資訊
除非PTT為一可以於政黑版發文時使用異於於其他版發文時選用不同使用者資訊
『名片檔』之站台,且愚是刻意到其他地方找來含有其個人資訊之『名片檔』
作為判決之用
那愚當然甘願以敝版版規2-4受處分
但是無論於公於私愚皆無此一作為
今日Ask1234版友欲以完全不同情況之案例
指控敝版版工群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恕愚無法接受。
愚僅希望小組長能瞭解整起事件始末,給予判例,以利敝版版工群洞悉小組意識
避免未來有相似情況發生
如果組長判決就算參與過版上活動之版友
其名片檔的資訊需經當事人許可才可公開
愚誠心建議組務、站方
將PTT站台IP位置顯示全面遮蔽
因為IP位置有洩漏使用者個人資訊如『教育』、『社會活動』、『職業』...等之疑慮
三番兩次因版務問題驚擾小組長
愚深感愧疚
有請小組長明斷!
恭頌
祈安
Dreamysky 謹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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