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jackalym (抱抱)
站內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bullsgogo
時間Mon May 10 08:23:59 2010
※ 引述《gbioryl ()()()()()()()()()()()()》之銘言:
請板主 bullsgogo 至組務板針對 gbioryl 水桶判決之詳細過程與原因作說明
SecretGarden 小組長 tjackalym
: 一、申訴人ID:gbioryl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bullsgogo
: 三、申訴事由:
: bullsgogo原本以我在#1Bu8WE7o(註1)下推文討論板務為由亂判我水桶#1Bv3bJAf(註2)
: 結果好幾位板友看不去聲援我
: 包括KerwinKao板友說願意幫我釐清相關板規而去信板主協調
: 其間我提到前板主dierguarder也有在判決下推文討論板務的情形
: KerwinKao板友便同意藉由提出檢舉#1Bv1SIl3(註3)來突顯該判決之不公
: 結果bullsgogo眼見犯眾怒加上將會連累前板主也被水桶
: 於是更改判決卻改為牽拖我另一篇毫無關聯的文章#1Bu8vCTT(註4)
: 這篇經人檢舉早鎖文但遲未宣判可見並未違規
: 且當初要判我時也刻意找(註1)那些推文當罪證才能稍微牽拖到
: 卻不用(註4)那篇可見原本也知道會太牽強
: 結果眼見(註1)判不成了只好又回去找(註4)來判
: 整個過程反反覆覆足見欲強行羅織入罪的惡意顯著!
: 關於(註4)我早已答辯如#1BuL7VW2文(註5):
: 一、(註1)判決是linhsiuwei單獨判的
: 我卻是請linhsiuwei和bullsgogo兩位立場相同的板主來聽「言論自由」課
: 二、(註1)判決是關於「造謠罪」的
: 我卻是貼3篇關於「誹謗罪」的文章
: 兩者在定義、法條、罪責完全不一樣!
: 三、我也只是「轉貼」,加上一點對政黑板的「感想」,
: 完全沒有「討論」的任何動作!
: 所以(註2)修改過的判決更不合理
: 我(註4)的文完全沒有涉及到任何判決文更沒有討論
: 既然這個判決自始無效是冤案水桶
: 當然因之而起的請人檢舉案也該連帶無效
: 所以不只我「發文討論板務」和「水桶中請人發文」的兩項錯誤控訴該撤銷
: 連帶KerwinKao板友「代水桶的人檢舉」的警告也該撤銷
: 況且組務早有判決說舊板主判例不具約束新板主效力
: 豈可板友找到判例有利於自己無罪就都不算數?
: 板主找到判例有利於板友有罪就當作聖旨要板友就範?
: 這也太不公平了吧
: 何況bismarcp前板主該項判決#1BbYMejK(註6)
: 所謂「水桶期間找人發文視同分身」也完全於法無據
: 並沒有貫徹板規1-3「有爭議時須做有利板友之解釋」之規定
: 而且KerwinKao板友之檢舉也是有他本人的自由意志在
: 如果他不認同這個檢舉他根本就不用發文自找麻煩啊
: 他認同這個檢舉而發文就視同他本人公開檢舉而合於板規
: 怎麼能以板規完全不存在的規定輕率亂判他警告呢?
: 甚至組務判例還認同被水桶者仍有檢舉權利:
: #18FGz_pF(L_SecretGard)
: 「信件檢舉 板主已提出說明 因為該使用者被水桶 無法發文」
: 水桶期間發政黑文沒權利,但是發檢舉文有權利,
: 則代發政黑文跟代發檢舉文,當然不可混為一談。
: 四、檢附證據:
: 註1:#1Bu8WE7o
: 作者 linhsiuwei (不再熱血冷小緯) 站內 HatePolitics
: 標題 [公告] msnsm被檢舉綜合判決文,msnsm請進
: 時間 Wed May 5 04:48:11 2010
: ───────────────────────────────────────
: #1Btl2k_-、
: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msnsm 造謠
: 時間 Mon May 3 23:50:00 2010
: ───────────────────────────────────────
: 內文恕刪。
: 經caelum舉證,msnsm對於「造謠罪只有類似共產黨那種極權國家才有的」一言,
: 確實涉及造謠。
: 中華民國有造謠罪,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m版友說只有極權國家才有造謠罪,
: 中華民國不是極權國家。msnsm 造謠成立。
: 另外m版友原推文僅言及:「造謠罪只有類似共產黨那種極權國家才有的」,
: 版友也僅針對此言舉證,因此與捏造謠言跟散布謠言無關。
: 中華民國確實有造謠罪。
: 根據置底臨時公告#1Bt7JlvI,依據原版規2-8,msnsm水桶7日。
: ==============================================================================
: #1BtlIzQ_、
: 作者 peter1082 (彼得蕉)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msnsm違反檢舉上限
: 時間 Tue May 4 00:06:58 2010
: ───────────────────────────────────────
: 內文述刪,根據查證,5/3一日內,msnsm共提出以下四篇檢舉文。
: #1BtiFXF4
: 309 !14 5/03 msnsm □ [檢舉] jesusmaycry 違反置底公告#1BsoPHaQ
: #1BtkFeZI
: 312 !16 5/03 msnsm □ [檢舉] seal998 人身攻擊
: #1BtkzLzE
: 313 ! 8 5/03 msnsm □ [檢舉] kie0522 歧視聯考社會組學生
:
: #1Btl9AGB
: 315 !21 5/03 msnsm □ [檢舉] peter1082 嚴重西斯語 泯滅人性 污辱母性
: 其中#1BtiFXF4與#1BtkFeZI兩篇為具體當事人,但根據版規4-6,
: 就算是具體被害人,一日上限也僅三篇。
: 依版規水桶3日,同時根據判決文#1Bp2LH7k,
: 這並非msnsm第一次超過檢舉上限,累犯加倍,合計6日。
: ==============================================================================
: #1BtoLN89、
: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站內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msnsm 群體攻擊
: 時間 Tue May 4 03:34:44 2010
: ───────────────────────────────────────
: 內文恕刪。
: 文章代碼(AID): #1BtjlDZI (HatePolitics) [ptt.cc] [檢舉] aitt歧視造謠
: 查原推文串為以下:
: → msnsm:甚至莊杜還是諍言正直之士呢! 05/03 22:27
: → jokem:無醉推定 謝謝指教 05/03 22:28
: 推 msnsm:會支持厚黑國民黨的本來就厚臉皮 不管如何沒是非都笑罵由人 05/03 22:32
: → msnsm:這種人各族群都有 只是外省客家原住所佔比例特高 都不准講? 05/03 22:32
: 從上下文判斷,msnsm所言乃指:
: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極高比例厚臉皮支持厚黑國民黨。」
: 國民黨乃政治群體可以公評,但外省、客家與原住三大族群則非政治群體,
: 同時支持厚黑國民黨不該與厚臉皮劃上等號,
: 正如同支持貪腐陳水扁不該與貪污劃上等號一樣。
: 不過「厚臉皮」三個字雖為負面字眼但是人身攻擊意涵不重,
: 根據版規2-7、3-3,
: msnsm警告一次。
: ==============================================================================
: #1Bu4SOMc
: 作者 PlasmidDNA (evo n610c) 站內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msnsm 造謠
: 時間 Wed May 5 00:11:02 2010
: ───────────────────────────────────────
: 內文恕刪
: 經查證,「台灣事變內幕記」確有此書。
: 國家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顯示:
: 系統號 001465961
: 題名/著者 臺灣事變內幕記/ 唐賢龍撰
: 版次 第一版
: 出版項 北京市 : 九州出版社[出版] : 時代聯信貿易公司經銷, 2004
: 稽核項 1冊; 29公分
: 集叢名 臺灣文獻匯刊 ;第6輯 ;第12冊
: 附註 影印本
: 連結 臺灣文獻匯刊,
: 著者 唐 賢龍
: 索書號 2樓參考室 ( 參考室叢書區 ) 086.32 8775 93 v.6:12
: 另外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
: http://0rz.tw/QrPSZ
: 屠殺:屠宰、殺戮。
: 並無規定要殺多少人才算屠殺。
: 因此228事件時本省人確實屠殺過外省人,
: 根據#1Bu3ksdy,m版友所言:
: 「台灣近代史上
: 只有日本人、國民黨人相繼大肆屠殺台灣人的慘劇
: 完全沒有本省人屠殺外省人或反之的任何記錄 」
: 一言,確實涉及造謠。
: msnsm造謠成立,
: 根據置底臨時公告#1Bt7JlvI,依據原版規2-8,msnsm水桶7日。
: ==============================================================================
: 四篇合計7日+6日+7日+一次警告,
: 此次警告不予懲處,下次在犯列入刑期加乘之根據。
: 查有2次前科,
: 合計=20*3=60日
: 本文收入,
:
: 雖僅有一篇文章,但有四次前科,請後續版主注意。
: 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15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