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ce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Anonymous板主linces濫權
時間Fri Jun 5 23:04:20 2009
※ 引述《wwwea (吃飯)》之銘言:
: 第一點:
: 請linces回應關於訂定#1A8oZ_wj (Anonymous),
: "仙女jj文(標題含有仙女jj、jj等類似文意)"板規訂定的源由,
: 若不回應則限期取消此一不合理的板規。
於6/1日在 Anonymous 板 置底文章中說明
│ 文章代碼(AID):
#1A8oZ_wj (Anonymous) [ptt.cc] [說明] 關於板規 │
: 第二點:
: 請linces回應關於公告回文的"應該"處理方式(事發當時),
: 以及您"實際"的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過去本ID在 Re_Anonymous 因查詢"公告文" 所得到之ID 皆以"永久水桶"處分之
處分方式並無不同
所有查詢文章皆列於 Re_Anonymous 以及 Anonymous 板水桶相關公告
│ 文章代碼(AID):
#1A7vwL4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碼(AID):
#1A2O2MV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碼(AID):
#1A8773mI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 │
│ 文章代碼(AID):
#1A3AmlsJ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niini │
以上
: 就以上兩點做出回應,或者有其他資料需要補充也請補充或者轉錄。
: ※ 引述《kauyau (D.D.D.D.C.)》之銘言:
: : 我在此再貼上一次申訴事由如下︰
: : 1.訂立無理板規,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論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權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實。
: : 2.板規規定鬆散,且無明確說明並前後矛盾,無法客觀管理,任憑好惡處分看板使用者。
: : 第1點說明部分我會條列1a.1b.1c.1d.1e.......逐項舉證說明
: : 第2點說明部分不分項目。
: : <<<第1點的部分>>>
: : 被申訴人定了一條相當粗暴的板規,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權利。
: : 詳見(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 : 0.禁止仙女jj、jj、等類似文字作為標題之文章。違者水桶一個月
: : 1.a 板規無法源根據與說明。
: : 就板規字面上來看,沒有說明理由,
: : 也沒有文章案例、以往處分判例等等作為設此板規的原因,說禁就禁。
: : 1.b 板規定義失焦。
: : "仙女jj、jj"指涉的對象完全沒有說明,
: : 這不是像"禁止色情連結"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 : 預設看板使用者已經了解何謂"仙女jj、jj"。
: : 被申訴人他認為大家看到板規就應該知道他在說甚麼,在講那件事情,
: : 問題是Anonymous是公開看板,
: : 不是像PTT2那種有些可以設固定會員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說啥講啥。
: : 如果一個過路客上來看板看到這一條,
: : 保證打破他的頭都不知道這一條板規在講啥,這一條還有意義嗎?
: : 1.c 戕害言論自由。
: : 被禁止的這些字眼並非不雅文字,或是攻擊性文字,
: : 也並非為任何有恐嚇意味,威脅挑釁意味的文字。
: : 充其量跟"殺很大"或者是"藍藍路"一樣只是一時的流行語。
: : 仙女jj"或許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 : 那jj呢??
: : google你搜尋"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 : 有藝人JJ林俊傑、JJ義式餐坊、日文雜誌JJ,
: : 這都不是甚麼冷僻或故意找來充數的東西,
: : 連熱門的偶像劇敗犬女王裡面都有個角色叫JJ,
: : 還需要我繼續舉例嗎?
: : 這樣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關板友的權利,
: : 被申訴人對哪個特定使用者有意見,應該個案處理,
: : 而不能用寧可錯殺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論自由犧牲掉。
: : 如果張三犯法,應該要把犯法的那個張三抓起來,
: : 而不是下通緝令把所有叫做張三的都通通入獄,不是嗎?
: : 那萬一張三跑去改名變成李四,剩下的張三不就該自認倒楣??
: : 還是接下來改抓叫李四的?
: : 還是接下來不論張三李四都通通抓起來???
: : 例如(附件一)裡面第二篇( 標題 JJ)、第三篇文章( 標題 jj)
: : 假如一個使用者想抒發對藝人JJ的感覺,
: : 或者是在JJ雜誌看到有趣的東西想分享,
: : 難道也要被禁止用JJ當標題嗎?
: : 我們還活在維民所止的清朝嗎?
: : 還是目前我們要大喊蔣總統萬歲똿
: : <<<第2點的部分>>>
: : 2. 板規引用過於主觀,且沒有一致性。
: : 被申訴人所訂立之板規公告遭到申訴人以回文方式質詢
: : (附件二)( 作者 等你來)之後,
: : 以公告文違反板規1.c為由將申訴人處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 讓我們來看看問題在哪。
: : 我引用我寄給被申訴人的信件內容,
: : 直接作為此項說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參照)
: : ◇◇◇◇◇相關信件內容◇◇◇◇◇
: : 我個人所發的文章並非以[公告]標題發文,而是因對於板規有所質疑,
: : 而來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說明或解釋,也就是說,我個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發文,
: : 如果看板使用者對於公告有疑義,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應?
: : 這一點板規有規定到嗎?如果你要說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請問法源何在?
: : 回文跟發文不同是否應該個別規範?
: : 假如以相同的邏輯,那假設A發恐怖連結文,
: : B看了之後覺得不適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發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 是否AB同犯板規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 : 如果不是,而只處分A,可見B在因為回應A的文章而回文,並非主動發表恐怖連結文,
: : 所以應不受板規1.c處分。
: : 同理,板主發表公告,使用者對於板規有所質疑,也不是主動發表公告文,
: : 而是一種對於公告有所回應的動作,也應不受板規1.c處分。
: : 如果板主你要針對公告回文禁止,
: : 目前只有以前的舊板規有對回覆公告文做出規定及罰則,
: : 你的這個版本並沒有,只有前人有個別針對公告發文跟公告回文的規定
: : before 2008/12/28
: : [10/03/07]
: : z-3-1-1-12
: : 第5項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碼,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 : 公告請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 : 公告請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 :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z-3-1-14
: : 第5條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發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 :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 : 可看出舊板規對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確規範及明確罰則,
: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規範有"公告請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 : 這樣明確的規定,你的版本沒有。
: : 法條規定執行都是以最新版本為主,如果新版本要納入舊版本的規定,
: : 應該明確規定或是直接沿用舊規定的文字,
: : 不過你的版本沒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寫了兩行
: :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 :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 : ◇◇◇◇◇end◇◇◇◇◇
: : 目前在現存內板規有關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條列出,共有四篇,
: : z-3-1-1-12
: : z-3-1-14
: : z-3-5
: : z-3-6
: : 這四篇只有z-3-1-1-12 明確規範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 : z-3-1-14 沒有任何將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的字眼,
: : 只有註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 : z-3-5 z-3-6 兩篇通通沒有任何規範說明註解但書備忘。
: : 這四篇在剛才我的信件內容裡,不再贅述,
: :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頁開始亦有全文可參照。
: : 很明顯歷屆板主在板規內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兩者的分辨,
: :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這一條說明
: : z-3-1-14並無明確認定,只在該條文最末註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 : 可見從被申訴人擔任板主以前開始,
: :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並不是看板慣例,
: : 也有特別註解以及追加說明,
: :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說明回公告文的處理方式
: :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 :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水桶劣文均無。
: : 所以板規z-3-5以及z-3-6無附加說明,並不能視為比照舊板規認定辦理,
: : 因為如果要循舊板規方式處理,那麼連處理方式就必須跟舊板規一樣,
: : 甚至新板規理應視為已自動刪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 : 因為完全沒有註明任何有關於公告文的定義、相關範圍、範例,
: : z-3-1-1-12至少有列個公吉、么吉之類的讓大家看,
: : 板規z-3-5以及z-3-6卻完全沒有。沒註明就等於完全沒有。
: : 沒有就表示此條法規不完備,或者是已刪除有關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 : 我在(附件三)第 6/8 頁舉了一個恐怖連結文的例子,
: : 因為恐怖連結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條文裡面受到相同的規範
: :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說好恐怖是否也是要處分?
: :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畫上等號?
: :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覺得很恐怖想回應時,
: : 是會說好恐怖,還是會先去查板規看看能不能回文說好恐怖?
: : 我舉個新例子,一樣是在1.c條文裡的,叫做侵害智慧財產。
: : A盜用B的創作貼上板面,恰好被C發現,
: : C能不能回應A的文章告訴他你已經侵犯B的智慧財產權了?
: : 還是C如果有所回應會被視同發文=回文?
: : 還是C要先去看看板規有沒有規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責A的不當行為???
: : 還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樣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 : 我想正常上面的兩個例子大家都不會說回文該受處分,
: : 可見回覆恐怖連結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文章都不會觸犯1.c
: : 那為何公告文回文會受處分??
: : 如果回公告文會受處分而回其他文不會受處分為何不特別說明?
: : 為何不將公告文部分獨立出來定義,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 : 難道同一條文不同項目可以有不同處分???
: : 大家不是被申訴人腦內的寄生蟲,不可能知道他的腦子裡有甚麼,
: : 板務規範就是要透明化,甚麼事情都是腦內完成,
: :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發文還要揣摩上意,因為板規算不得準,
: : 樣樣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 :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 : 來當保護傘,板主有沒有這麼好當的?
: : 萬一哪天被申訴人的腦子出現了甚麼新想法,
: : 板主主觀認定只要沒有人大喊"板主千秋萬世一統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 : 那這個板還算是公共板面嗎?
: : 此申訴事件當時的最新板規也就是z-3-5以及z-3-6,
: : 完全沒有提到回覆公告的處理方式,沒註明就等於完全沒有。
: : 不然新板規訂立毫無意義。
: : 被申訴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參照)表示︰
: : "我的標準就是當我因板務需要查公告時,
: : 看到標題包含[公告]就屬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屬於發表公告文章的行為。"
: : 可以看出被申訴人內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視為同一類"公告文"處理,
: : 但是並從來沒有在板規上註明,或者是在板上聲明過,
: : 只是當被申訴人想動用權力時,腦內就會自動將公告文與回覆公告文畫上等號。
: : 然後被申訴人腦內選擇了 最舊法規+最重罰則 的combo技能來做此一判決。
: : 這樣依個人一己好惡,而選擇自己喜歡的處分方式的行為,讓板規蒙羞,
: : 也可以看出被申訴人當初在訂立新板規時,是多麼的輕率不察。
: : <<<<特別聲明>>>>
: : 申訴人此篇文章將不會做任何編輯修改,
: : 以示對自己言論負完全責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 : 但此篇文章並不代表已經將所有申訴人的論點說明完畢,
: : 如果有不完備之處將會另行發表文章以作為補充及補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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