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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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第一点: : 请linces回应关於订定#1A8oZ_wj (Anonymous): "仙女jj文(标题含有仙女jj、jj等类似文意)"板规订定的源由, : 若不回应则限期取消此一不合理的板规。 於6/1日在 Anonymous 板 置底文章中说明 │ 文章代码(AID): #1A8oZ_wj (Anonymous) [ptt.cc] [说明] 关於板规 │ : 第二点: : 请linces回应关於公告回文的"应该"处理方式(事发当时), : 以及您"实际"的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过去本ID在 Re_Anonymous 因查询"公告文" 所得到之ID 皆以"永久水桶"处分之 处分方式并无不同 所有查询文章皆列於 Re_Anonymous 以及 Anonymous 板水桶相关公告 │ 文章代码(AID): #1A7vwL4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码(AID): #1A2O2MVc (Re_Anonymous) [ptt.cc] 查ID │ │ 文章代码(AID): #1A8773mI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永久水桶 kauyau, mm │ │ 文章代码(AID): #1A3AmlsJ (Anonymous)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单 niini │ 以上 : 就以上两点做出回应,或者有其他资料需要补充也请补充或者转录。 : ※ 引述《kauyau (D.D.D.D.C.)》之铭言: : : 我在此再贴上一次申诉事由如下︰ : :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 :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 : 第1点说明部分我会条列1a.1b.1c.1d.1e.......逐项举证说明 : : 第2点说明部分不分项目。 : : <<<第1点的部分>>> : : 被申诉人定了一条相当粗暴的板规,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权利。 : : 详见(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 :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 : 1.a 板规无法源根据与说明。 : : 就板规字面上来看,没有说明理由, : : 也没有文章案例、以往处分判例等等作为设此板规的原因,说禁就禁。 : : 1.b 板规定义失焦。 : : "仙女jj、jj"指涉的对象完全没有说明, : : 这不是像"禁止色情连结"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 : 预设看板使用者已经了解何谓"仙女jj、jj"。 : : 被申诉人他认为大家看到板规就应该知道他在说甚麽,在讲那件事情, : : 问题是Anonymous是公开看板, : : 不是像PTT2那种有些可以设固定会员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说啥讲啥。 : : 如果一个过路客上来看板看到这一条, : : 保证打破他的头都不知道这一条板规在讲啥,这一条还有意义吗? : : 1.c 戕害言论自由。 : : 被禁止的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 : : 也并非为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 : 充其量跟"杀很大"或者是"蓝蓝路"一样只是一时的流行语。 : : 仙女jj"或许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 : 那jj呢?? : : google你搜寻"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 : 有艺人JJ林俊杰、JJ义式餐坊、日文杂志JJ, : : 这都不是甚麽冷僻或故意找来充数的东西, : : 连热门的偶像剧败犬女王里面都有个角色叫JJ, : : 还需要我继续举例吗? : : 这样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关板友的权利, : : 被申诉人对哪个特定使用者有意见,应该个案处理, : : 而不能用宁可错杀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论自由牺牲掉。 : : 如果张三犯法,应该要把犯法的那个张三抓起来, : : 而不是下通缉令把所有叫做张三的都通通入狱,不是吗? : : 那万一张三跑去改名变成李四,剩下的张三不就该自认倒楣?? : : 还是接下来改抓叫李四的? : : 还是接下来不论张三李四都通通抓起来??? : : 例如(附件一)里面第二篇( 标题 JJ)、第三篇文章( 标题 jj) : : 假如一个使用者想抒发对艺人JJ的感觉, : : 或者是在JJ杂志看到有趣的东西想分享, : : 难道也要被禁止用JJ当标题吗? : : 我们还活在维民所止的清朝吗? : : 还是目前我们要大喊蒋总统万岁똿 : : <<<第2点的部分>>> : : 2. 板规引用过於主观,且没有一致性。 : : 被申诉人所订立之板规公告遭到申诉人以回文方式质询 : : (附件二)( 作者 等你来)之後, : : 以公告文违反板规1.c为由将申诉人处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 : 让我们来看看问题在哪。 : : 我引用我寄给被申诉人的信件内容, : : 直接作为此项说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参照) : : ◇◇◇◇◇相关信件内容◇◇◇◇◇ : :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 :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 :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 :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 :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 :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 :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 :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 :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 :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 :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 :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 :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 : before 2008/12/28 : : [10/03/07] : : z-3-1-1-12 : : 第5项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z-3-1-14 : : 第5条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 :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 :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 :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 :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 :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end◇◇◇◇◇ : : 目前在现存内板规有关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条列出,共有四篇, : : z-3-1-1-12 : : z-3-1-14 : : z-3-5 : : z-3-6 : : 这四篇只有z-3-1-1-12 明确规范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 : z-3-1-14 没有任何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的字眼, : : 只有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z-3-5 z-3-6 两篇通通没有任何规范说明注解但书备忘。 : : 这四篇在刚才我的信件内容里,不再赘述, : :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页开始亦有全文可参照。 : : 很明显历届板主在板规内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两者的分辨, : :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这一条说明 : : z-3-1-14并无明确认定,只在该条文最末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 : 可见从被申诉人担任板主以前开始, : :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并不是看板惯例, : : 也有特别注解以及追加说明, : :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说明回公告文的处理方式 : :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 :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水桶劣文均无。 : : 所以板规z-3-5以及z-3-6无附加说明,并不能视为比照旧板规认定办理, : : 因为如果要循旧板规方式处理,那麽连处理方式就必须跟旧板规一样, : : 甚至新板规理应视为已自动删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 : 因为完全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於公告文的定义、相关范围、范例, : : z-3-1-1-12至少有列个公吉、么吉之类的让大家看, : : 板规z-3-5以及z-3-6却完全没有。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 没有就表示此条法规不完备,或者是已删除有关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 : 我在(附件三)第 6/8 页举了一个恐怖连结文的例子, : : 因为恐怖连结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条文里面受到相同的规范 : :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说好恐怖是否也是要处分? : :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画上等号? : :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觉得很恐怖想回应时, : : 是会说好恐怖,还是会先去查板规看看能不能回文说好恐怖? : : 我举个新例子,一样是在1.c条文里的,叫做侵害智慧财产。 : : A盗用B的创作贴上板面,恰好被C发现, : : C能不能回应A的文章告诉他你已经侵犯B的智慧财产权了? : : 还是C如果有所回应会被视同发文=回文? : : 还是C要先去看看板规有没有规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责A的不当行为??? : : 还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样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 : 我想正常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都不会说回文该受处分, : : 可见回覆恐怖连结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财产权的文章都不会触犯1.c : : 那为何公告文回文会受处分?? : : 如果回公告文会受处分而回其他文不会受处分为何不特别说明? : : 为何不将公告文部分独立出来定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 : : 难道同一条文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处分??? : : 大家不是被申诉人脑内的寄生虫,不可能知道他的脑子里有甚麽, : : 板务规范就是要透明化,甚麽事情都是脑内完成, : :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发文还要揣摩上意,因为板规算不得准, : : 样样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 :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 : 来当保护伞,板主有没有这麽好当的? : : 万一哪天被申诉人的脑子出现了甚麽新想法, : : 板主主观认定只要没有人大喊"板主千秋万世一统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 : 那这个板还算是公共板面吗? : : 此申诉事件当时的最新板规也就是z-3-5以及z-3-6, : : 完全没有提到回覆公告的处理方式,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 : 不然新板规订立毫无意义。 : : 被申诉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参照)表示︰ : :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 : : 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 : 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内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视为同一类"公告文"处理, : : 但是并从来没有在板规上注明,或者是在板上声明过, : : 只是当被申诉人想动用权力时,脑内就会自动将公告文与回覆公告文画上等号。 : : 然後被申诉人脑内选择了 最旧法规+最重罚则 的combo技能来做此一判决。 : : 这样依个人一己好恶,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处分方式的行为,让板规蒙羞, : : 也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当初在订立新板规时,是多麽的轻率不察。 : : <<<<特别声明>>>> : : 申诉人此篇文章将不会做任何编辑修改, : : 以示对自己言论负完全责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 : 但此篇文章并不代表已经将所有申诉人的论点说明完毕, : : 如果有不完备之处将会另行发表文章以作为补充及补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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