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uyau (D.D.D.D.C.)
站內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Anonymous板主linces濫權
時間Thu Jun 4 17:56:09 2009
※ 引述《wwwea (吃飯)》之銘言:
: 請詳細說明申訴事由的兩點,然後會再請板主來解釋。
我在此再貼上一次申訴事由如下︰
1.訂立無理板規,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論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權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實。
2.板規規定鬆散,且無明確說明並前後矛盾,無法客觀管理,任憑好惡處分看板使用者。
第1點說明部分我會條列1a.1b.1c.1d.1e.......逐項舉證說明
第2點說明部分不分項目。
<<<第1點的部分>>>
被申訴人定了一條相當粗暴的板規,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權利。
詳見(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0.禁止仙女jj、jj、等類似文字作為標題之文章。違者水桶一個月
1.a 板規無法源根據與說明。
就板規字面上來看,沒有說明理由,
也沒有文章案例、以往處分判例等等作為設此板規的原因,說禁就禁。
1.b 板規定義失焦。
"仙女jj、jj"指涉的對象完全沒有說明,
這不是像"禁止色情連結"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預設看板使用者已經了解何謂"仙女jj、jj"。
被申訴人他認為大家看到板規就應該知道他在說甚麼,在講那件事情,
問題是Anonymous是公開看板,
不是像PTT2那種有些可以設固定會員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說啥講啥。
如果一個過路客上來看板看到這一條,
保證打破他的頭都不知道這一條板規在講啥,這一條還有意義嗎?
1.c 戕害言論自由。
被禁止的這些字眼並非不雅文字,或是攻擊性文字,
也並非為任何有恐嚇意味,威脅挑釁意味的文字。
充其量跟"殺很大"或者是"藍藍路"一樣只是一時的流行語。
仙女jj"或許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那jj呢??
google你搜尋"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有藝人JJ林俊傑、JJ義式餐坊、日文雜誌JJ,
這都不是甚麼冷僻或故意找來充數的東西,
連熱門的偶像劇敗犬女王裡面都有個角色叫JJ,
還需要我繼續舉例嗎?
這樣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關板友的權利,
被申訴人對哪個特定使用者有意見,應該個案處理,
而不能用寧可錯殺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論自由犧牲掉。
如果張三犯法,應該要把犯法的那個張三抓起來,
而不是下通緝令把所有叫做張三的都通通入獄,不是嗎?
那萬一張三跑去改名變成李四,剩下的張三不就該自認倒楣??
還是接下來改抓叫李四的?
還是接下來不論張三李四都通通抓起來???
例如(附件一)裡面第二篇(
標題 JJ)、第三篇文章(
標題 jj)
假如一個使用者想抒發對藝人JJ的感覺,
或者是在JJ雜誌看到有趣的東西想分享,
難道也要被禁止用JJ當標題嗎?
我們還活在維民所止的清朝嗎?
還是目前我們要大喊蔣總統萬歲똿
<<<第2點的部分>>>
2. 板規引用過於主觀,且沒有一致性。
被申訴人所訂立之板規公告遭到申訴人以
回文方式質詢
(附件二)(
作者 等你來)之後,
以公告文違反板規1.c為由將申訴人處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讓我們來看看問題在哪。
我引用我寄給被申訴人的信件內容,
直接作為此項說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參照)
◇◇◇◇◇相關信件內容
◇◇◇◇◇
我個人所發的文章並非以[公告]標題發文,而是因對於板規有所質疑,
而來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說明或解釋,也就是說,我個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發文,
如果看板使用者對於公告有疑義,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應?
這一點板規有規定到嗎?如果你要說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請問法源何在?
回文跟發文不同是否應該個別規範?
假如以相同的邏輯,那假設A發恐怖連結文,
B看了之後覺得不適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發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是否AB同犯板規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如果不是,而只處分A,可見B在因為回應A的文章而回文,並非主動發表恐怖連結文,
所以應不受板規1.c處分。
同理,板主發表公告,使用者對於板規有所質疑,也不是主動發表公告文,
而是一種對於公告有所回應的動作,也應不受板規1.c處分。
如果板主你要針對公告回文禁止,
目前只有以前的舊板規有對回覆公告文做出規定及罰則,
你的這個版本並沒有,只有前人有個別針對公告發文跟公告回文的規定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項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碼,
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條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發文,
一律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可看出舊板規對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確規範及明確罰則,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規範有"公告請勿回覆(
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這樣明確的規定,你的版本沒有。
法條規定執行都是以最新版本為主,如果新版本要納入舊版本的規定,
應該明確規定或是直接沿用舊規定的文字,
不過你的版本沒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寫了兩行
"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end
◇◇◇◇◇
目前在現存內板規有關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條列出,共有四篇,
z-3-1-1-12
z-3-1-14
z-3-5
z-3-6
這四篇只有z-3-1-1-12 明確規範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
z-3-1-14 沒有任何將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的字眼,
只有註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z-3-5 z-3-6 兩篇通通沒有任何規範說明註解但書備忘。
這四篇在剛才我的信件內容裡,不再贅述,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頁開始亦有全文可參照。
很明顯歷屆板主在板規內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兩者的分辨,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處理這一條說明
z-3-1-14並無明確認定,只在該條文最末註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可見從被申訴人擔任板主以前開始,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並不是看板慣例,
也有特別註解以及追加說明,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說明回公告文的處理方式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水桶劣文均無。
所以板規z-3-5以及z-3-6無附加說明,並不能視為比照舊板規認定辦理,
因為如果要循舊板規方式處理,那麼連處理方式就必須跟舊板規一樣,
甚至新板規理應視為已自動刪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因為完全沒有註明任何有關於公告文的定義、相關範圍、範例,
z-3-1-1-12至少有列個公吉、么吉之類的讓大家看,
板規z-3-5以及z-3-6卻完全沒有。沒註明就等於完全沒有。
沒有就表示此條法規不完備,或者是已刪除有關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我在(附件三)第 6/8 頁舉了一個恐怖連結文的例子,
因為恐怖連結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條文裡面受到相同的規範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說好恐怖是否也是要處分?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畫上等號?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覺得很恐怖想回應時,
是會說好恐怖,還是會先去查板規看看能不能回文說好恐怖?
我舉個新例子,一樣是在1.c條文裡的,叫做侵害智慧財產。
A盜用B的創作貼上板面,恰好被C發現,
C能不能回應A的文章告訴他你已經侵犯B的智慧財產權了?
還是C如果有所回應會被視同發文=回文?
還是C要先去看看板規有沒有規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責A的不當行為???
還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樣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我想正常上面的兩個例子大家都不會說回文該受處分,
可見回覆恐怖連結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文章都不會觸犯1.c
那為何公告文回文會受處分??
如果回公告文會受處分而回其他文不會受處分為何不特別說明?
為何不將公告文部分獨立出來定義,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難道同一條文不同項目可以有不同處分???
大家不是被申訴人腦內的寄生蟲,不可能知道他的腦子裡有甚麼,
板務規範就是要透明化,甚麼事情都是腦內完成,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發文還要揣摩上意,因為板規算不得準,
樣樣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以上 認定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如有不服請向更上層申訴"
來當保護傘,板主有沒有這麼好當的?
萬一哪天被申訴人的腦子出現了甚麼新想法,
板主主觀認定只要沒有人大喊"板主千秋萬世一統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那這個板還算是公共板面嗎?
此申訴事件當時的最新板規也就是z-3-5以及z-3-6,
完全沒有提到回覆公告的處理方式,沒註明就等於完全沒有。
不然新板規訂立毫無意義。
被申訴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參照)表示︰
"我的標準就是當我因板務需要查公告時,
看到標題包含[公告]就屬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屬於發表公告文章的行為。"
可以看出被申訴人內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視為同一類"公告文"處理,
但是並從來沒有在板規上註明,或者是在板上聲明過,
只是當被申訴人想動用權力時,腦內就會自動將公告文與回覆公告文畫上等號。
然後被申訴人腦內選擇了 最舊法規+最重罰則 的combo技能來做此一判決。
這樣依個人一己好惡,而選擇自己喜歡的處分方式的行為,讓板規蒙羞,
也可以看出被申訴人當初在訂立新板規時,是多麼的輕率不察。
<<<<特別聲明>>>>
申訴人此篇文章將不會做任何編輯修改,
以示對自己言論負完全責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但此篇文章並不代表已經將所有申訴人的論點說明完畢,
如果有不完備之處將會另行發表文章以作為補充及補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