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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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wwea (吃饭)》之铭言: : 请详细说明申诉事由的两点,然後会再请板主来解释。 我在此再贴上一次申诉事由如下︰ 1.订立无理板规,箝制看板使用者言论自由,假借管理之名,行权力傲慢白色恐怖之实。 2.板规规定松散,且无明确说明并前後矛盾,无法客观管理,任凭好恶处分看板使用者。 第1点说明部分我会条列1a.1b.1c.1d.1e.......逐项举证说明 第2点说明部分不分项目。 <<<第1点的部分>>> 被申诉人定了一条相当粗暴的板规,直接戕害看板使用者的权利。 详见(附件一)第一篇文章。 0.禁止仙女jj、jj、等类似文字作为标题之文章。违者水桶一个月 1.a 板规无法源根据与说明。 就板规字面上来看,没有说明理由, 也没有文章案例、以往处分判例等等作为设此板规的原因,说禁就禁。 1.b 板规定义失焦。 "仙女jj、jj"指涉的对象完全没有说明, 这不是像"禁止色情连结"一看就可令人理解。 预设看板使用者已经了解何谓"仙女jj、jj"。 被申诉人他认为大家看到板规就应该知道他在说甚麽,在讲那件事情, 问题是Anonymous是公开看板, 不是像PTT2那种有些可以设固定会员制的私有看板,大家都知道你在说啥讲啥。 如果一个过路客上来看板看到这一条, 保证打破他的头都不知道这一条板规在讲啥,这一条还有意义吗? 1.c 戕害言论自由。 被禁止的这些字眼并非不雅文字,或是攻击性文字, 也并非为任何有恐吓意味,威胁挑衅意味的文字。 充其量跟"杀很大"或者是"蓝蓝路"一样只是一时的流行语。 仙女jj"或许可能"是指看板上一位固匿使用者, 那jj呢?? google你搜寻"jj"有多少篇可以去看看。 有艺人JJ林俊杰、JJ义式餐坊、日文杂志JJ, 这都不是甚麽冷僻或故意找来充数的东西, 连热门的偶像剧败犬女王里面都有个角色叫JJ, 还需要我继续举例吗? 这样的粗暴禁止,妨害了不相关板友的权利, 被申诉人对哪个特定使用者有意见,应该个案处理, 而不能用宁可错杀一百的方式把使用者的言论自由牺牲掉。 如果张三犯法,应该要把犯法的那个张三抓起来, 而不是下通缉令把所有叫做张三的都通通入狱,不是吗? 那万一张三跑去改名变成李四,剩下的张三不就该自认倒楣?? 还是接下来改抓叫李四的? 还是接下来不论张三李四都通通抓起来??? 例如(附件一)里面第二篇( 标题 JJ)、第三篇文章( 标题 jj) 假如一个使用者想抒发对艺人JJ的感觉, 或者是在JJ杂志看到有趣的东西想分享, 难道也要被禁止用JJ当标题吗? 我们还活在维民所止的清朝吗? 还是目前我们要大喊蒋总统万岁똿 <<<第2点的部分>>> 2. 板规引用过於主观,且没有一致性。 被申诉人所订立之板规公告遭到申诉人以回文方式质询 (附件二)( 作者 等你来)之後, 以公告文违反板规1.c为由将申诉人处分永久水桶、文章劣退。 让我们来看看问题在哪。 我引用我寄给被申诉人的信件内容, 直接作为此项说明。(附件三有全文可参照) ◇◇◇◇◇相关信件内容◇◇◇◇◇ 我个人所发的文章并非以[公告]标题发文,而是因对於板规有所质疑, 而来回覆板主的公告以求板主说明或解释,也就是说,我个人的文章是回文而非发文, 如果看板使用者对於公告有疑义,是否不能在看板做出回应? 这一点板规有规定到吗?如果你要说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请问法源何在? 回文跟发文不同是否应该个别规范? 假如以相同的逻辑,那假设A发恐怖连结文, B看了之後觉得不适而在看板回文告知A不要发表令人不快的文章, 是否AB同犯板规1.c而都要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如果不是,而只处分A,可见B在因为回应A的文章而回文,并非主动发表恐怖连结文, 所以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同理,板主发表公告,使用者对於板规有所质疑,也不是主动发表公告文, 而是一种对於公告有所回应的动作,也应不受板规1.c处分。 如果板主你要针对公告回文禁止, 目前只有以前的旧板规有对回覆公告文做出规定及罚则, 你的这个版本并没有,只有前人有个别针对公告发文跟公告回文的规定 before 2008/12/28 [10/03/07] z-3-1-1-12 第5项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么告、公吉、么吉及控制码,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z-3-1-14 第5条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发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有建议请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可看出旧板规对於公告回文均有明确规范及明确罚则, 可以看到只有z-3-1-1-12的规范有"公告请勿回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这样明确的规定,你的版本没有。 法条规定执行都是以最新版本为主,如果新版本要纳入旧版本的规定, 应该明确规定或是直接沿用旧规定的文字, 不过你的版本没有,你只有在z-3-6的1.c底下写了两行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end◇◇◇◇◇ 目前在现存内板规有关公告文的部分我逐条列出,共有四篇, z-3-1-1-12 z-3-1-14 z-3-5 z-3-6 这四篇只有z-3-1-1-12 明确规范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 z-3-1-14 没有任何将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的字眼, 只有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z-3-5 z-3-6 两篇通通没有任何规范说明注解但书备忘。 这四篇在刚才我的信件内容里,不再赘述, 或者在(附件二)第 6/8 页开始亦有全文可参照。 很明显历届板主在板规内有公告文&回覆公告文两者的分辨, 只有z-3-1-1-12有回覆公告依公告文处理这一条说明 z-3-1-14并无明确认定,只在该条文最末注明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 可见从被申诉人担任板主以前开始, 公告文=回覆公告文并不是看板惯例, 也有特别注解以及追加说明, z-3-1-1-12以及z-3-1-14都有说明回公告文的处理方式 z-3-1-1-12 是劣文退回,水桶两星期。 z-3-1-14 是回文一律不公告删除,水桶劣文均无。 所以板规z-3-5以及z-3-6无附加说明,并不能视为比照旧板规认定办理, 因为如果要循旧板规方式处理,那麽连处理方式就必须跟旧板规一样, 甚至新板规理应视为已自动删除回覆公告文的部份, 因为完全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於公告文的定义、相关范围、范例, z-3-1-1-12至少有列个公吉、么吉之类的让大家看, 板规z-3-5以及z-3-6却完全没有。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没有就表示此条法规不完备,或者是已删除有关回覆公告文的部分。 我在(附件三)第 6/8 页举了一个恐怖连结文的例子, 因为恐怖连结文也是在z-3-5以及z-3-6的1.c条文里面受到相同的规范 如果有人看到恐怖文而回文说好恐怖是否也是要处分? 恐怖文跟回覆恐怖文是不是画上等号? 正常人看到恐怖文之後如果觉得很恐怖想回应时, 是会说好恐怖,还是会先去查板规看看能不能回文说好恐怖? 我举个新例子,一样是在1.c条文里的,叫做侵害智慧财产。 A盗用B的创作贴上板面,恰好被C发现, C能不能回应A的文章告诉他你已经侵犯B的智慧财产权了? 还是C如果有所回应会被视同发文=回文? 还是C要先去看看板规有没有规定能不能挺身而出指责A的不当行为??? 还是C挺身而出之後照样劣文+永久水桶+删文?????? 我想正常上面的两个例子大家都不会说回文该受处分, 可见回覆恐怖连结文跟回覆侵害智慧财产权的文章都不会触犯1.c 那为何公告文回文会受处分?? 如果回公告文会受处分而回其他文不会受处分为何不特别说明? 为何不将公告文部分独立出来定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 难道同一条文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处分??? 大家不是被申诉人脑内的寄生虫,不可能知道他的脑子里有甚麽, 板务规范就是要透明化,甚麽事情都是脑内完成, 是不是看板使用者发文还要揣摩上意,因为板规算不得准, 样样都要用z-3-6最後一句 "以上 认定方式以板主主观认定为准 如有不服请向更上层申诉" 来当保护伞,板主有没有这麽好当的? 万一哪天被申诉人的脑子出现了甚麽新想法, 板主主观认定只要没有人大喊"板主千秋万世一统江湖文成武德"就要永久水桶, 那这个板还算是公共板面吗? 此申诉事件当时的最新板规也就是z-3-5以及z-3-6, 完全没有提到回覆公告的处理方式,没注明就等於完全没有。 不然新板规订立毫无意义。 被申诉人在回信中(附件四有全文可参照)表示︰ "我的标准就是当我因板务需要查公告时, 看到标题包含[公告]就属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亦属於发表公告文章的行为。" 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内心自行把公告文跟回公告文视为同一类"公告文"处理, 但是并从来没有在板规上注明,或者是在板上声明过, 只是当被申诉人想动用权力时,脑内就会自动将公告文与回覆公告文画上等号。 然後被申诉人脑内选择了 最旧法规+最重罚则 的combo技能来做此一判决。 这样依个人一己好恶,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处分方式的行为,让板规蒙羞, 也可以看出被申诉人当初在订立新板规时,是多麽的轻率不察。 <<<<特别声明>>>> 申诉人此篇文章将不会做任何编辑修改, 以示对自己言论负完全责任及保持文章完整性。 但此篇文章并不代表已经将所有申诉人的论点说明完毕, 如果有不完备之处将会另行发表文章以作为补充及补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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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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